为了确保我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平稳运行,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实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意见》(国办发〔2015〕57号)、《黑龙江省医疗保障局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建立黑龙江省医疗保障待遇清单制度的实施意见》(黑医保发〔2021〕37号)等文件,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对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政策进行调整,现就《关于调整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文件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调整大病保险起付标准
按照2023年全省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9694元)的50%调整起付标准。普通居民大病保险起付标准调整为14500元;特困人员、低保对象和返贫致贫人口继续实施倾斜保障政策,起付标准调整为7250元。
二、调整大病保险保障范围
医保三项目录乙类个人自付部分的费用不再纳入大病保险保障范围。
三、执行时间
以上调整政策自2024年7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