绥化市
政策政策解读

【文字解读】关于《绥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快推进数据共享实施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标准化登记的通知》政策解读

2023/09/21 1.8k 阅读 99 点赞

一、出台背景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复制推广营商环境创新试点改革举措的通知》(国办发〔2022〕35号)《黑龙江省开办企业工作专班2023年优化营商环境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和《绥化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申报承诺制试行办法》,通过增强部门间数据共享,实施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标准化登记,防范虚假登记风险,提升政务服务便利化水平,市市场监管局会同住建、自然资源等部门,就加强数据共享、规范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工作进行会商,并广泛听取了各基层部门及社会面意见,最终起草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工作的通知》。

二、出台意义

坚决防范将存在安全隐患的自建房用于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通过与当地不动产登记部门共享存在安全隐患的自建房信息,实现对申请人提供的地址信息进行校验,对涉嫌存在安全隐患的自建房,申请人需提交县(市、区)级当地不动产登记部门出具的自建房不存在安全隐患证明,无法提供证明的不能办理相关登记业务。

在确保安全生产的前提下,继续推行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自主申报承诺制。通过与自然资源管理部门共享不动产登记信息,实现对申请人提供的地址信息进行校验,通过校验的,申请人可以承诺制办理住所(经营场所)登记业务。

三、工作目标

以不动产登记信息互通共享为基础,实现市场主体登记住所(经营场所)与不动产登记信息调用、比对、校验,优化政务服务流程,提高市场主体登记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

四、工作任务

(一)建立标准化房屋地址数据库。各县(市、区)市场监管局要强化与当地不动产登记部门沟通协调,充分运用包含权利人姓名(名称)、证件号、坐落、产权证号、规划用途、面积、共有情况等信息的标准化房屋地址数据库,在办理设立(开业)、住所(经营场所)变更登记时(登记的住所为承诺制),实时对比申请人的住所(经营场所)承诺信息。

(二)实施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标准化登记。各县(市、区)市场监管部门在登记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时,对已办理产权登记的,以不动产登记机构共享的《不动产登记证书》载明的标准化地址信息为准,同时加强对市场主体提交的住所(经营场所)信息的核验,在市场主体进行住所(经营场所)申报时,可根据申请人依法依规提供的权利人姓名(名称)、证件号,以及产权证号、坐落、不动产单元号中的一个要素,组合进行查询,获取不动产登记信息中的权利人姓名(名称)、证件号、坐落、产权证号、规划用途、面积、共有情况等信息,对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信息进行比对,比对不一致的,指导申请人对相应信息进行纠正和补录,杜绝虚假地址注册问题。市场主体申报的住所(经营场所)房屋没有办理不动产产权登记的,完成市场主体注册登记后,市场监管部门通过企业回访线下上门核验,通过登记的住所无法联系的,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规定予以处理。

(三)加强事后监管,明确监管职责。对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市场主体,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并依法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示。对于虚假承诺或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有关情况申请登记的市场主体,经查属实的,由登记机关依法撤销登记,并将相关责任人纳入商事登记失信人员名录,对其再次作为申请人、代理人办理有关登记时,不适用住所(经营场所)自主申报承诺。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评论 (2)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