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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政策解读

【文字解读】关于对《绥化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承诺制试行办法》的政策解读

2022/07/19 1.8w 阅读 108 点赞

一、绥化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承诺制试行办法》制定的目的和依据是什么?

为持续优化营商环境,降低市场主体准入制度性成本,充分释放场地资源,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7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商事制度改革进一步为企业松绑减负激发企业活力的实施意见》(黑政办规〔2021〕10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黑政办发〔2020〕34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暂行办法的通知》(黑政办发〔2014〕9号)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和国家、省、市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绥化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承诺制试行办法》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范围内依法登记的各类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分支机构和个体工商户。

三、什么是自主申报承诺制?

市场主体在申请设立(开业)、住所(经营场所)变更登记时,申请人可自主选择实行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自主申报承诺制。申报时只需提交载明具有合法使用权的住所(经营场所)地址信息和承诺内容的《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申报承诺书》,无需提供住所(经营场所)权属证明和租赁协议等场所证明材料。申请人应当依法取得相关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材料并自行保存。

四、什么是负面清单?

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自主申报承诺制实行负面清单管理,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会同市级有关部门共同拟定,并实施动态更新。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结合当地城乡规划和管理的实际,制定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更加便利的条件举措,并自行管理、发布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自主申报承诺制禁止登记经营的区域或限制性条件清单。涉及清单所列内容的,申请人不得向登记机关通过承诺制申请登记注册。

五、哪些情形不适用自主申报承诺制?

(一)申请人自愿按一般程序办理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的;

(二)住所(经营场所)自主申报承诺登记负面清单中所列的经营项目或房屋;

(三)申请人不愿承诺、无法承诺或者不愿配合行政机关事中事后核查的;

(四)有关单位或个人已对该住所(经营场所)的真实性、合法性提出异议的;

(五)严重违法失信企业以及企业法定代表人、失信被执行人作为投资人新设立市场主体的;

(六)因提交虚假材料或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骗取登记被撤销登记的;

(七)因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被移出的;

(八)登记机关认为不适用申报承诺制的其他情形。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评论 (2)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