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草依据
根据《中共黑龙江省委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黑发〔2020〕13号)要求及省医保局 省卫健委《关于进一步规范我省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和调整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黑医保发〔2021〕35号)精神,规范我市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和调整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
二、起草过程
(一)确定调整医疗服务价格项目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落实国家组织冠脉支架集中带量采购和使用配套措施,按照“建立价格科学确定、动态调整机制要求”和省局文件调整的范围确定我市调整部分医疗服务价格项目。
(二)确定调整空间和方法
此次专项调整,调整空间主要来源于冠脉支架集采节省的医疗费用,目前国家组织冠脉支架集采第一年度已经结束,我市共计减少患者支付医疗费用约为1660万元。根据调价空间,价采科确定了两套调整方案,一是按照省医疗保障局价格整体按比例调整,此种调整方法能够整体遵循省价格比例,虽体现出城市差距,但缺乏精准性;二是按照省局单项调整价格逐项计算调整比例,每项按照相应比例调整,此种调整方法能够充分体现出每项的医疗服务项目价值。经价采科充分研究和与领导汇报后,认为第二种调整方式较为合理,并参考样本相关医疗机构医疗服务项目的成本测算及与省内其他已调整地市医疗服务价格进行比对分析,按照有利于费用控制、合理成本为基础的定价原则结合我市经济发展水平和公立医疗机构实际情况,综合形成我市拟调整医疗服务项目价格。
初步拟调整我市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后,组织召开市三、二级医疗机构代表参加的座谈会(由于疫情原因,参会人员只限市本级医疗机构主管价格院长及具体价格管理工作人员参加),听取了医疗机构对拟调整医疗服务项目的意见和建议,代表对拟调整价格无异议,只是希望尽快对价格进行调整,缓解医疗机构的压力。
(三)测算调整结果
此次测算根据样本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相关医疗机构填报的近3年来的服务量及拟调整价格测算出了相应医疗机构调整后的收入增减情况。根据测算,医疗机构收入总体有所提升,全市医疗机构收入增长总量不会超过调整空间,此次价格调整能够达到预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