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绥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绥化市野生动物意外伤害应急预案的通知

2024/10/09 3.5k 阅读 452 点赞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绥化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有关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绥化市野生动物意外伤害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绥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10月8日 


绥化市野生动物意外伤害应急预案

为提高应对陆生野生动物(以下简称野生动物)突发事件和风险能力,及时有效地预防、控制和处置野生动物与人畜发生冲突,维护生态安全,确保人民群众人身财产安全,保障社会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野生动物收容救护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预案。

一、基本原则

(一)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原则。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人身安全作为应急处置的出发点和落脚点,重在预防,最大限度地减少野生动物突发事件可能造成的人身伤亡和危害。

(二)坚持科学管理,依法行政原则。野生动物意外伤害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应充分尊重和依靠科学,提高预防和处置能力。实行科学民主决策,要与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相衔接,做到讲究科学,依法行政。

(三)坚持统一领导,实行分级管理。根据野生动物突发事件性质、范围、危害程度和发展变化,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实行分级管理,各地负责本辖区内野生动物意外伤害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四)坚持快速反应,加强协调合作。应急处置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多领域、多行业,各相关部门要加强协调,主动配合,形成合力,确保信息传递及时准确,应急处置快速有效。

(五)坚持制度约束,强化群防群控。各地要按照本预案,建立完善野生动物意外伤害突发事件应急体系、应急反应机制和应急处置制度,提高突发事件处置能力。发生突发事件时,在当地政府领导下,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通力合作,群防群控,做好应急演练。实行区域联动,早发现,早控制,快速有序应对突发事件,防止突发事件升级。

二、适用范围、事件类型及预警级别

(一)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人和野生动物及人工繁育圈养野生动物应急突发事件。

(二)事件类型(四种)。

1.野生动物进入人类活动区域形成较大潜在威胁。

2.野生动物个体攻击人类。

3.野生动物个体意外受伤。

4.野生动物因体弱、饥饿、疾病、遭遗弃等原因丧失或部分丧失野外生存能力。

(三)事件级别。根据野生动物意外伤害严重程度及自身

安全风险等级,分为以下三级:

1.Ⅲ级:一般突发事件:偶发的野生动物伤人;野生动物幼崽在具备独立生存能力前被遗弃;野生动物个体活动对社区(村屯)居民构成潜在威胁。

2.Ⅱ级:较大突发事件:野生动物身体受伤、病情较重,严重影响其生存能力,不加以救助将影响其存活;野生动物在居民区(村屯)附近伤人;野生动物个体活动对社区(村屯)居民构成潜在重大威胁。

3.Ⅰ级:重大突发事件:野生动物个体严重受伤或患病,危及生命、存活的;野生动物发生重复性伤人事件;野生动物个体活动对社区(村屯)居民生产生活构成严重影响。

三、组织机构

(一)应急救援领导小组。组长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副组长由市林草局局长、市应急管理局局长、市公安局主管副局长担任,成员单位由市委宣传部、市委网信办、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卫健委、市应急管理局、市林草局等有关单位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林草局。

(二)责任分工。

专家组: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野生动物意外伤害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需要组建专家组,为应急处置提供技术支持。

治疗抢救组:由市卫健委、市农业农村局、市野生动物救助站相关人员组成。按职责各负其责。

后勤保障组:由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应急管理局、市财政局、市民政局相关人员组成。按职责各负其责。

安全保障组:由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相关人员组成。按职责各负其责。

舆情控制组:由市委宣传部、市委网信办、市林草局相关人员组成。按职责各负其责。

动物饲养组:由市野生动物救助站人员组成。

预警监测组:由市林草局抽调相关人员组成。

四、应急响应职责

(一)应急救援领导小组。负责统筹部署应急响应工作。

(二)应急救援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与上级主管部门请示确认突发事件等级、应急响应程序的启动、突发事件信息的统一上报和发布以及应急响应后宣布解除的确认。

(三)应急救援小组。

治疗抢救组:负责野外应急救援过程中被救助对象(包括受到伤害的人员)的保障(或保护),伤口、病情的应急处置和救治及救护后的医疗救护工作等。

后勤保障组:负责应急响应过程中的后勤保障,包括资金、相关物资、车辆、急救设备、枪支、药品、人员、交通、食宿等需求。

安全保障组:负责野外救援过程中人员及救助对象和事发现场的安全保卫和警戒。

舆情控制组:负责舆情引导工作,指导社区(村屯)居民科学防范,降低威胁级别,控制不必要的恐慌情绪,严格管控信息传播范围和权限,避免不实信息传播。

动物饲养组:负责救护后的动物康复、监护、饲喂、护理、卫生防疫消毒和档案记录等工作。

预警监测组:负责突发事件类型和风险等级预估及应急响应过程中跟踪监测和管理。

五、信息管理

(一)信息记录。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全程均需专人进行记录并独立建档留存,档案记录信息内容包括:

1.信息来源:事发地点、发现及上报时间、报告人、确认时间。

2.应急处置过程:突发事件级别确认、应急启动时间、参与应急响应人员、应急响应过程、应急解除时间。

3.后续处理:现场清理程序、医疗救治措施、动物安置结果。

(二)信息发布。

突发事件及应急响应处置相关信息,根据动物保护级别,由国家、省林草局发布或经上级林草部门授权后由应急救援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布。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发布突发事件信息。

突发事件对当地社区(村屯)居民安全构成威胁或潜在威胁的,经应急救援领导小组确认批准后,应急救援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协调,由当地政府向事发地周边社区发布公告,发布应急程序、范围及内容。

六、应急响应

(一)响应分级。根据突发事件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应急响应按照预警级别分为三级(即Ⅲ级、Ⅱ级、Ⅰ级)。

1.Ⅲ级响应(严重程度:一般)。

事发地应在第一时间向当地政府和公安机关、林草野生动物主管部门报告,由当地政府组织相关部门立即封锁事发现场,迅速向应急救援办公室进行报告。涉及社区(村屯)居民安全的,应及时协调乡镇及上级政府向周边社区(村屯)村委会、街道办发布信息公告,详细说明事件情况,并由当地政府和公安机关立即对人和动物活动区域和范围实施警戒和封闭管理。应急救援小组人员要第一时间赴现场,按照职责分工进行跟踪、监测、施救,处置措施涉及麻醉的,需经应急救援领导小组授权批准,严格管控相关信息传播范围和权限。

2.Ⅱ级响应(严重程度:严重)。

在Ⅲ级响应措施基础上,应急救援领导小组在确认事件2小时内将信息上报市委、市政府和省林草局。并协调当地政府与公安部门联合在事发地进出路口设置检查站,禁止人员、车辆进入事发地,向进入事发地车辆发放警告通知单,禁止乘车人员在事发地下车。涉及社区(村屯)人员安全的,协调当地政府并向事发地周边社区(村屯)发布紧急事件公告。协调请示上级主管部门出具处置意见,采取持续跟踪监测、捕获迁至偏远地区释放、救助恢复、迁出野外等措施,对外官方发布消息要报请省林草局授权批准后统一发布。

3.Ⅰ级响应(严重程度:特别严重)。

在Ⅱ级响应措施基础上,应急救援领导小组办公室每日向市委、市政府和省林草局报送事件进展和处理措施。涉及社区(村屯)人员安全的,协调当地政府与公安部门联合,封锁进出事发地路口。协调请示上级主管部门出具处置意见,采取救助措施。媒体新闻报道和官方发布要经省林草局批准后统一发布实施。

(二)应急解除。

应急响应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情况下解除:

1.经请示上级主管部门评估不予干预的。

2.经预警监测组评估,影响野生动物个体存活的伤病得到有效处置,且对周边社区(村屯)居民威胁消除的。

3.野生动物个体送至野生动物救护中心被成功救护的。

4.由于捕获失败等其他原因,经预警监测组评估,由应急救援领导小组批准,应急响应应予解除的。

七、保障措施

(一)应急队伍保障。各地要组建监测人员、麻醉师、保障人员、兽医、医院医护人员等在内的野外救助技术团队(应急救援团队),通过专业的技术培训提高野外救护水平和技能,确保应急救援各项救治工作正常开展。

(二)应急物资装备保障。配置野外应急救治所需的设备、装备,包括:

1.野外运输车辆和运输笼箱,接送救助人员、运送应急救助物资、运输被救助动物。

2.各类麻醉(麻醉枪、吹管及麻醉药品)、保障设备,急救医疗器械、药品。

3.救助人员野外防护用品。

4.收容、隔离、治疗、监测相关场地和设备。

5.饲养管理相关设施、设备。

(三)应急经费保障。

1.各级财政部门负责保障应急响应工作的应急资金、物资储备、应急队伍建设、应急演练以及应急准备工作所需经费。

2.各地野生动物主管部门要督促野生动物人工繁育单位

(个人),配置相应的野生动物防逃逸笼舍等设施设备。人工繁育单位(个人)的野生动物因技术、管理等原因造成损害的,由人工繁育单位(个人)自行承担。

3.对于野外野生动物造成的人身伤害和农作物等财产损失的,应由事发地政府给予适当补偿,并由政府统一处置,补偿资金可参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4.各级政府对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所需经费可列入财政社会保障经费预算,确保处置正常支出,并对有关人员给予适当补助和奖励。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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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 (2)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