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绥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绥化市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实施方案的通知

2022/09/20 1.1w 阅读 137 点赞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绥化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有关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绥化市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绥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9月20日

绥化市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湿地保护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推动《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以下简称《湿地保护法》)落地见效,按照《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实施方案的通知》(黑政办发〔2022〕33号)和“四个体系”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坚决扛起生态文明建设政治责任,坚持“保护优先、严格管理、系统治理、科学修复、合理利用”原则,加强湿地保护,维护湿地生态功能及生物多样性,保障生态安全,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

二、总体要求

各地、各部门要深刻领会《湿地保护法》的重要意义,全面依法履职,把深入贯彻落实《湿地保护法》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一项重要任务,大力开展《湿地保护法》宣传贯彻实施工作,切实提升湿地保护法治水平,加快形成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良好法治氛围。要落实主体责任、完善相关制度、协调联动推进、加大执法力度,增强依法保护湿地意识和责任。

三、主要任务和推进措施

(一)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

各县(市、区)政府、各部门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要定期学习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专题研究湿地保护工作。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制定配套措施和相应制度,全面准确贯彻落实《湿地保护法》,切实保护好湿地资源。(牵头单位:市自然资源局,各县(市、区)政府;配合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住建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文广旅局)

(二)严格落实湿地分级管理及名录制度,做好湿地资源调查评价及监测工作。

1.依法做好省级重要湿地申报和一般湿地名录发布工作,加快构建湿地分级保护体系。按照《黑龙江省省级重要湿地名录发布和认定规定》要求,依法做好省级重要湿地申报工作;县级政府发布一般湿地名录及范围。(牵头单位:市自然资源局,各县(市、区)政府)

2.合理划定纳入生态红线湿地范围。根据国家“三区三线”划定规则,将生态区位重要的湿地纳入生态红线。(牵头单位:市自然资源局;配合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3.开展湿地资源调查评价工作。根据国家、省林草局下发的工作任务,开展湿地资源调查评价工作。(牵头单位:市自然资源局;配合单位:市住建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农村局)

4.推进湿地资源调查监测工作。依据省林草湿综合监测方案开展调查监测工作,按照时间节点完成任务、提报成果。(牵头单位:市自然资源局)

(三)严格落实有关湿地保护和利用制度,推动实现生态效益、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相统一。

1.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发展旅游不能牺牲生态环境、不能搞过度商业化开发、不能搞一些影响生态环境的建筑,更不能搞私人会所”的重要指示精神,坚持“保护优先、严格管理、系统治理、科学修复、合理利用”原则,开展湿地保护和利用工作。结合本地实际和湿地保护需要,对一般湿地制定符合实际的保护措施。(牵头单位:市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农村局,各县(市、区)政府;配合单位:市住建局、市文广旅局)

各县(市、区)政府认真贯彻执行全省湿地旅游规划,避免改变湿地的自然状况,并采取措施减轻对湿地生态功能的不利影响。(牵头单位:市文广旅局,各县(市、区)政府;配合单位:市自然资源局)

2.加强建设项目临时占用湿地管理。建设项目临时占用湿地应当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办理。(牵头单位:市自然资源局、市水务局)

3.到2025年,全市湿地保护率保持在25.82%以上。认真贯彻落实《湿地保护法》,加强湿地类型保护区和湿地公园建设,确保“十四五”湿地保护率不降低。(牵头单位:市自然资源局,各县(市、区)政府;配合单位:市住建局、市水务局)

(四)认真抓好湿地修复制度落实,确保湿地修复更加科学有效。

湿地修复要坚持自然恢复为主、自然恢复与人工修复相结合原则,加强湿地修复工作,恢复湿地面积,提高湿地生态系统质量。严格执行省林草局编制的重点湿地项目修复实施方案。(牵头单位:市自然资源局,各县(市、区)政府)

(五)做好制度配套衔接,织密扎牢湿地保护的“制度网”。

1.落实湿地总量管控目标。依据省下达的湿地总量管控目标,落实各县(市、区)管控目标。(牵头单位:市自然资源局,各县(市、区)政府;配合单位:市住建局、市水务局)

2.编制印发湿地保护规划。完成绥化市“十四五”湿地保护规划和各县(市、区)湿地保护规划编制工作。(牵头单位:市自然资源局,各县(市、区)政府;配合单位: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生态环境局、市水务局、市住建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文广旅局)

(六)严格落实主体责任,各司其职,形成湿地保护合力。

1.将湿地保护纳入地方政府综合绩效评价。压实市县两级主体责任。通过林长制、河湖长制、田长制和市县目标考核,推动地方政府强化湿地保护责任落实。(牵头单位:市自然资源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农村局,各县(市、区)政府)

2.各部门严格落实主体责任,各司其职,共同做好湿地保护工作。探索建立市县两级湿地保护部门协调联动机制,按职责分工承担湿地保护、修复、管理、监督等有关工作。(牵头单位:市自然资源局,各县(市、区)政府;配合单位:市发改委、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建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文广旅局、市审计局)

(七)全面加强执法司法力度,切实增强法律的刚性和权威。

1.严格落实法律责任。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打击破坏湿地资源的违法犯罪行为;对未履职尽责的单位和人员依规依纪依法追究责任。(牵头单位:市公安局、市自然资源局;配合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水务局、市住建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审计局)

2.完善执法体系。加强执法队伍建设,提升执法能力。(牵头单位:市自然资源局,各县(市、区)政府;配合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水务局、市住建局、市农业农村局)

(八)扎实开展学习宣传培训。

1.开展《湿地保护法》培训,确保执法人员对新的法律制度和规定把握准确、执行到位。将《湿地保护法》作为林草主管部门普法、培训重点,通过举办培训班、专题讲座等形式,加强对林草干部职工,特别是行政执法人员的培训。(牵头单位:市自然资源局,各县(市、区)政府)

2.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以黑龙江湿地日、湿地保护宣传月、爱鸟周为契机,组织各县(市、区)湿地类型保护区、湿地公园面向公众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活动;推进湿地保护进校园,积极开展湿地自然教育等活动,引导广大青少年走进湿地、了解湿地,增强热爱、保护湿地的意识。(牵头单位:市自然资源局,各县(市、区)政府;配合单位:市文广旅局、市教育局)

四、有关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严格贯彻落实。各县(市、区)政府、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湿地保护法》的颁布实施是贯彻落实《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推进生态文明体制改革的重大制度创新,为强化湿地保护修复提供了法治保障,是今后开展湿地保护工作的根本遵循。各县(市、区)政府、各部门要按照要求,切实开展《湿地保护法》贯彻落实工作。

(二)积极认领任务,制定工作方案。各县(市、区)政府、各部门要严格对照法律规定,认真梳理各自法定职责,主动认领任务,推进湿地保护工作有序开展,确保《湿地保护法》落地见效。

(三)及时总结报告,主动接受监督。市县两级政府应及时向人大报告湿地保护工作,主动接受监督,广泛听取人大代表意见,加强和改进湿地保护工作。

各牵头单位务于每年12月15日前按照责任分工将年度湿地保护工作开展情况报市自然资源局。联系人:陈宏,联系电话:0455-2855636,邮箱:shslcjsck@163.com。

附件:绥化市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重点任务分工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评论 (2)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