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绥化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直属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十三届省委全面依法治省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有关工作部署,按照省政府统一安排,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深入开展民法典涉及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十九届中央政治局第二十次集体学习时的重要讲话精神,深刻认识实施民法典对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对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巩固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对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依法维护人民权益、推动我国人权事业发展,对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大意义,切实加强同民法典相关联、相配套的法规制度建设。对同民法典规定和原则不一致的规定,要抓紧清理,该修改的修改,该废止的废止。清理工作要深入细致,不留死角,不得因清理不到位出现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有关条款与民法典不符等问题,确保民法典在我市全面有效实施。
二、清理范围
此次清理范围是民法典涉及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市人大专门委员会组织起草的地方性法规,不纳入本次清理范围)。重点清理与民法典立法精神、基本原则、一般性规则不一致的,与民法典关于物权、合同、人格权、婚姻家庭、继承、侵权责任等内容的具体规定不一致的,上位法已因民法典出台而被修改或废止的,以及其他与民法典不一致的规定。
三、任务分工
各地、各部门要按照“谁起草、谁清理,谁清理、谁负责”原则,认真履行清理工作责任。
(一)市级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清理。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起草单位负责具体清理工作,按照清理任务和要求提出具体修改、废止意见,根据最终清理意见形成修正案、说明等材料。市司法局负责对各单位提出的市级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具体修改、废止意见进行审查和履行提报市政府、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程序。
(二)市级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市政府办会同有关起草单位负责以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名义制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市直有关单位负责本单位制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
(三)各县(市、区)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各县(市、区)政府参照市级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模式,组织本地区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按时公布清理结果及有关文本,并按要求报送清理情况。
四、清理步骤
(一)市级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清理。
1.清理阶段(2022年7月15日前)。起草单位按照清理原则和任务对本单位起草或者组织实施的市级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进行梳理,提出保留、修改、废止等具体意见,报经本单位负责人同意后,填写《拟保留、废止的民法典涉及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汇总表》(附件1)、《拟修改的民法典涉及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汇总表》(附件2),于2022年7月15日前报市司法局。
2.审查确认阶段(2022年7月15日至7月25日前)。起草单位提出的市级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清理意见,由市司法局进行审查确认。起草单位根据审查确认后的清理意见,对拟修改的市级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形成修正案初稿等有关材料报市司法局,由市司法局汇总形成最终清理意见。涉及地方性法规的,应当征求市人大相关专门委员会以及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意见。
3.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起草单位根据最终清理意见形成修正案、说明,经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后报市司法局。由市司法局对拟修改、废止的市级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在市政府常务会议上作说明。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拟修改、废止地方性法规的建议提报市人大常委会审议,修改、废止市政府规章以市政府令形式公布。
(二)市级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
1.市政府及市政府办行政规范性文件,按照起草单位初审、市政府办终审并公布清理结果的程序进行。起草单位于7月10日前填写《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意见汇总表》(附件3)报市政府办,同时报送拟保留、修改行政规范性文件文本。市政府办于7月15日前将市政府及市政府办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汇总并填写《民法典涉及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意见汇总表》(附件3)报市司法局。
2.市直单位制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由各单位自行清理。各单位于7月15日前填写《民法典涉及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意见汇总表》(附件3)径送市司法局。
(三)县级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
各县(市、区)政府应当于7月15日前填写《民法典涉及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意见汇总表》(附件3)报市司法局。
五、有关要求
各地、各部门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认识深入开展本次清理工作的重要意义,进一步增强做好清理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确保高质量完成清理工作任务。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部门要加强统筹协调,组织专门力量,成立工作专班,抽调政治素质高、专业能力强的同志负责清理工作,压实工作责任,抓好清理工作落实。
(二)充分研究论证。各地、各部门要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认真对标对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聚焦清理范围、任务分工,逐件逐条进行对照,做到应清尽清,起草单位应当通过召开专家论证会、座谈会等多种形式,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建议,确保清理工作质量。
(三)严格清理时限。各地、各部门要严格按照本通知确定的时间节点,倒排工期、挂图作战,及时准确提出清理意见,严格按照时限报送,确保全面完成清理任务。
(四)认真落实责任。此次清理工作将纳入2022年度法治建设目标责任制考核,对未按要求及时报送情况或者提供材料,以及因清理工作组织不力或者迟报、漏报、错报导致清理工作出现问题的,将在考核中扣减相应分值。市司法局将组织专人,对各地、各部门报送的清理结果建立台账,对需要修改、废止的相关内容逐件指导督促及时履行法定程序。
附件:1.
拟保留、废止的民法典涉及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汇总表
绥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