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经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现将《绥化市社区(村)服务个体工商户集中登记实施方案(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绥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9月10日
绥化市社区(村)服务个体工商户集中登记
实施方案(试行)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扶持个体工商户发展的决策部署,全面落实《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黑龙江省开展个体工商户分型分类精准帮扶实施方案》精神,切实提升全市个体工商户高质量发展,以个体工商户发展中的困难和诉求为导向,持续发挥个体工商户在推动经济发展、带动就业增收、服务群众生活等方面的重要作用,结合本市实际,拟在全市开展绥化市社区(村)服务个体工商户集中登记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一、目的意义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以繁荣经济、增加就业、创业创新、方便群众生活为着力点,聚焦扶持个体工商户发展,帮助个体工商户纾困解难,有效解决居民的社区便民服务需求,依托社区公共服务场所、党群服务点、邻里中心、农贸市场、小区会所等具有公共服务功能的合法场所作为便民服务个体工商户的集中登记经营场所,给服务社区居民的“小买卖”经营者赋予合法经营身份,打破没有经营场所这一制约社区服务个体工商户发展桎梏,疏通个体户经济发展政策土壤,持续提高个体工商户发展质量。
二、适用范围
1.家政服务类:包括保姆、月嫂、钟点工、保洁、整理收纳等服务。
2.维修服务类:包括家电维修、水电气暖维修、门窗维修、电脑维修、自行车维修等服务。
3.日常服务类:包括代送物品、代取快递、包裹、行李搬运、衣服缝补等服务。
4.美容美发类:包括美发、美容、美甲、纹身等服务。
5.居民零售业:包括居民日用品、蔬菜、水果、日杂零售等行业。
涉及许可的个体工商户经营活动,因对经营场所有相应的特殊要求,暂不适用社区(村)服务个体工商户集中登记政策
三、适用场所
实行社区(村)服务个体工商户集中登记的场地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房屋产权明晰,用途为办公、商业等非住宅用途,具有特殊用途的专用房屋不得作为集中登记点;
2.应当有明确统一的管理单位,并制定管理制度,配备安全责任人,安排专人服务管理。
鼓励盘活和利用党群服务中心、生活驿站等社区(村)功能性载体作为集中登记点。
符合以上条件的各乡镇(街道)可以凭指定场所文件、管理制度、集中登记地场地使用证明等材料向县、区市场监管部门提出备案申请。
四、登记流程
(一)集中登记点备案。各乡镇(街道)提供所辖社区(村)服务个体工商户集中登记点的申报文件、管理制度等材料,向市场监管部门提出备案申请。完成备案后,市场监管部门应及时更新“社区(村)服务个体工商户集中登记点清单”,并向社会公示。
(二)个体工商户登记流程。个体工商户向市场监管部门提交申请材料,包括《个体工商户登记(备案)申请书》、服务社区(村)个体工商户集中登记点经营场所使用说明及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等个体工商户登记申请材料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办理集中登记点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
(三)登记备案。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市场监管部门予以确认登记,向个体工商户颁发营业执照,并在营业执照经营场所中标注“(社区(村)服务集中登记)”字样。
(四)实施运行和监管。由市场监管部门将同意备案的社区(村)服务个体工商户登记点清单及时下发至各登记点予以执行市场监管部门对集中登记的个体工商户进行依法监管,确保其合法经营。
五、监督管理
1.各社区(村)服务中心负责对辖区内的社区服务个体工商户进行日常监督管理,建立监管台账,及时发现和处理违法违规行为。
2.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加强对社区服务个体工商户的抽查检查,依法查处无照经营、虚假宣传、消费欺诈等违法行为。
3.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社区服务个体工商户的监督管理工作,形成监管合力。
六、其他事项
(一)确保准备充分,研究到位。各社区乡镇(街道)会同市场监管部门结合区域实际,认真研究实施社区(村)服务个体工商户集中登记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合理建立社区(村)服务个体工商户集中登记点,制定运行方式,实施社区(村)服务个体工商户集中登记。
(二)确保制度完善,管理到位。各乡镇(街道)应明确指定社区(村)服务个体工商户集中登记点的管理单位,制定相关管理制度,指派专人协助办理入驻个体工商户登记注册申报手续,严格规范操作,并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如发现管理单位存在虚假登记、冒名登记或管理缺失等严重情形的,将取消该集中登记点资格。
(三)确保宣传引导,扩面增效。各地要通过多种渠道宣传社区(村)服务个体工商户集中登记工作,对新政策进行积极解读和培训交流,切实提高个体工商户对集中登记工作的认知度和参与度。
(四)确保提升改进,落地见效。结合工作实际,定期总结集中登记方案实施情况发现问题并及时改进。同时,要根据个体工商户的需求和市场变化,进一步完善和优化集中登记实施方案。本方案自签发之日起施行,试行期一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