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按照《绥化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申报承诺制试行办法》第八条“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自主申报承诺制实行负面清单管理,并实施动态更新”要求,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市局对《绥化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申报承诺制试行办法》附件2《绥化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负面清单》(简称《负面清单》)进行动态调整,具体调整内容如下:
一、调整《负面清单》第10条、第12条、第17条内容
(一)第10条。依据《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的规定,增加:“动物饲养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符合下列动物防疫条件:(一)场所的位置与居民生活区、生活饮用水水源地、学校、医院等公共场所的距离符合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规定;……;3.3禁养区: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划定的禁止建设养殖场或禁止建设有污染物排放的养殖场的区域”
(二)第12条。依据《黑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的规定,增加:“第四十六条设立化工及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当地产业结构规划;选址应当符合当地国土空间规划;设计、建设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第四十七条新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应当进入化工园区,安全距离不符合规定和城区内人员密集区域的化工生产、储存单位应当逐步进入化工园区。劳动力密集型的非化工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与化工生产、储存单位混建在同一化工园区内。”
(三)第17条。依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增加“(四)零售场所的面积不小于10平方米,其周边50米范围内没有其他烟花爆竹零售点,并与学校、幼儿园、医院、集贸市场等人员密集场所和加油站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设施等重点建筑物保持100米以上的安全距离。
4.1选址烟花爆竹零售店、零售点的选址应符合下列要求:a)应选择在消防车辆可以顺畅到达的区域;b)不应设置在军事管理区、文物保护区等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c)不应设置在居民集中居住小区内,以及桥下与涵洞内;d)不应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不应设置在地下及半地下室内;e)不应设置在其地下、室内或上方有输送石油、天然气等易燃易爆物质管道的建筑物内;f)不应设置在电压高于1kV的电力线路下方
4.2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外部最小允许距离:其他烟花爆竹零售店、零售点最小允许距离50m,注:采用临时建筑物,以及两个烟花爆竹零售店或零售点之间门、窗等洞口直接相对时,两个烟花爆竹零售店或零售点之间最小允许距离为80米。
学校、医院、幼儿园、养老院、集贸市场、文物古迹、博物馆、展览馆、档案室、图书馆、危险品生产储存及加油站、加气站等易燃易爆场所边缘最小允许距离100m
5.1.1烟花爆竹零售店、零售点的使用面积不应小于10m2,且不应大于200m2。
5.1.2专柜销售烟花爆竹的商店,总建筑面积不应大于300m3。”
二、增加《负面清单》第23条-33条内容
(一)第23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增加“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一致同意。”
(二)第24条。依据《养老机构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规定,增加“(四)合建要求:养老机构应设置在合法建筑内,不应设置在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厂房和仓库、大型商场市场等建筑内。养老机构内除可设置满足其使用功能的附属库房外,不应设置生产场所或其他库房,不应与工业建筑组合建造。(五)分区要求:养老机构与其他单位共同处于同一建筑物内的,应当与其他单位进行防火分隔。养老机构内的厨房、烧水间、配电室、锅炉房等设备用房,应当单独设置或者与其他区域进行防火分隔。(六)布置要求:养老机构的楼层布置,机构内老年人居室、休息室、公共活动用房、康复与医疗用房的具体布置,应当符合《建筑防火通用规范》对老年人照料设施的要求。”
(三)第25条。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增加“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前款所列事项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暂停办理相关手续的书面通知应当载明暂停期限。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
(四)第26条。依据《关于严禁在历史建筑、公园等公共资源中设立私人会所的暂行规定》的规定,增加“第三条严禁在历史建筑、公园等公共资源中以自建、租赁、承包、转让、出借、抵押、买断、合资、合作等形式设立私人会所。第五条坚持谁主管、谁负责原则。住房城乡建设(园林)、文化、公安、民政、商务、税务、工商、旅游、宗教、文物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能,认真履行职责,对历史建筑、公园等公共资源中涉及的项目立项、规划建设、消防审批、经营许可、工商登记、税务登记等事项严格审核把关,属于私人会所性质的不予办理。”
(五)第27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殡葬管理条例》的规定,增加“第三十七条禁止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沙、采石、采矿、取土等。
第十条:禁止在下列地区建造坟墓:(一)耕地、林地;(二)城市公园、风景名胜区和文物保护区;(三)水库及河流堤坝附近和水源保护区;(四)铁路、公路主干线两侧。”
(六)第28条。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的规定,增加“燃气经营者不得有下列行为:(五)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
(七)第29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规定,增加“在集中供热管网覆盖地区,禁止新建、扩建分散燃煤供热锅炉”。
(八)第30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的规定,增加“第十八条在陆地军事禁区内,禁止建造、设置非军事设施,禁止开发利用地下空间。但是,经战区级以上军事机关批准的除外。在水域军事禁区内,禁止建造、设置非军事设施,禁止从事水产养殖、捕捞以及其他妨碍军用舰船行动、危害军事设施安全和使用效能的活动。
第二十三条在陆地军事管理区内,禁止建造、设置非军事设施,禁止开发利用地下空间。但是,经军级以上军事机关批准的除外。在水域军事管理区内,禁止从事水产养殖;未经军级以上军事机关批准,不得建造、设置非军事设施:从事捕捞或者其他活动,不得影响军用舰船的战备、训练、执勤等行动。”
(九)第31条。依据《黑龙江省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试行)》的规定,增加“第十条申请设立校外培训机构,应当具有符合安全条件且不危害或者影响学生身心健康的固定场所。举办者以自有场所办学的,应当提供办学场所的房屋产权证明材料;租用场所办学的,应当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租赁合同,租赁期限不得少于3年。且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校外培训机构办学场地应当与办学项目和办学规模相适应,合法、独立使用,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校舍面积不低于300平方米,其他类校外培训机构可适当降低标准,且同一培训时段内生均面积不低于3平方米。(二)校外培训机构的教学用房应当布局合理,采光、照明、通风、环保等符合教育教学要求。为寄宿学生提供的宿舍建筑符合宜居环境要求,配备与寄宿学生规模相匹配的阅览及生活场所。(三)校外培训机构的办学场所及学生宿舍应当符合消防安全相关要求。针对小学生的培训用房不宜超过4层,针对中学生的培训用房不宜超过5层,符合安全易疏散的要求。校外培训机构不得选用居民住宅、半地下室、地下室、车库及其他有安全隐患的场所。(四)校外培训机构提供餐饮服务的,应当取得相应的食品经营许可等相关证照,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按照规定配备管理人员,落实食品安全管理措施。”
(十)第32条。依据《幼儿园建设标准》的规定,增加“第十二条幼儿园选址应符合下列原则:一、选择地质条件较好、环境适宜、空气流通、日照充足、交通方便、场地平整、排水通畅、基础设施完善、周边绿色植被丰富、符合卫生和环保要求的宜建地带。二、必须避开地震危险地段、可能发生地质灾害和洪水灾害的区域等不安全地带,避开输油、输气管道和高压供电走廊等。三、必须与铁路、高速公路、机场及飞机起降航线有足够的安全、卫生防护距离。应避开主要交通干道、建筑的阴影区等。四、不应与集贸市场、娱乐场所、医院传染病房、太平间、殡仪馆、垃圾中转站及污水处理站等喧闹脏乱、不利于幼儿身心健康的场所毗邻;不应与生产经营贮藏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品等危及幼儿安全的场所毗邻;不应与通信发射塔(台)等有较强电磁波辐射的场所毗邻。五、幼儿园不得建在高层建筑内。3班及以下规模幼儿园可设在多层公共建筑内的一至三层,应有独立院落和出入口,室外游戏场地应有防护设施。3班以上规模幼儿园不应设在多层公共建筑内。六、农村幼儿园宜设在集镇或毗邻乡村中小学,应避开养殖场、屠宰场、垃圾填埋场及水面等不良环境。”
(十一)第33条。依据《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各类民办教育机构设置标准的通知》的规定,增加“民办职业培训学校不得租借临时性简易建筑;不得租借危房、民舍;不得租借从事正常活动的中小学及其他学校的教学校舍。无危房,有良好的照明、通风条件,符合环保、劳保、安全、消防、卫生等有关规定及国家职业(工种)规定的安全规程。”
请各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认真贯彻落实,并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更新当地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负面清单。
绥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5月2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