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标准化发展纲要》,进一步推进我市国家标准化创新发展试点工作,强化特色地方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地方标准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现就2024年绥化市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征集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立项原则
(一)制定地方标准应当遵循开放、透明、公平的原则,有利于科学合理利用资源,推广科学技术成果,提高经济效益、社会效益、质量效益、生态效益,做到技术上先进、经济上合理。
(二)申报项目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适应绥化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
二、征集范围
1.在农业、工业、服务业以及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等领域满足我市地方自然条件、风俗习惯等特殊技术要求的地方标准。
2.推动绥化市开展国家标准化创新发展试点工作重点制修订的地方标准。
3.落实国家重要战略部署,市委、市政府重大决策和专项规划中所需的地方标准。
4.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制定的地方标准。
三、立项重点
(一)围绕发展科技农业、绿色农业、质量农业、品牌农业,探索构建全要素、全链条、多层次的农业全产业链标准体系,重点在土壤质量及监测评价、黑土地保护利用、耕作种植、玉米全产业链、奶牛全产业链、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农业科技创新、规模化养殖和农业服务等农业领域、以及乡村基础设施建设、农村人居环境整治、乡村治理、新型城镇化等农村领域开展地方标准立项。
(二)围绕关键技术领域,推动标准化与科技创新互动发展,重点支持基础通用、产业共性、新兴产业和融合技术等领域技术标准研制,优先保障共性关键技术、重大科研项目和应用类科技计划项目成果开展地方标准立项。
(三)围绕绥化市“4106”现代化产业体系标准需求,加快关键技术领域标准研制,重点在生物经济、数字经济、冰雪经济、创意设计,食品加工、生物发酵、精细化工、医药制造、麻纺制品、电子装备、再生资源、智能机械、新型能源、节能材料,现代物流、电子商务、现代金融、养老托育、旅游康养、文化娱乐等领域开展地方标准立项。
(四)围绕生态环境和碳达峰碳中和领域,重点在生态环境治理、节水节能、低碳城市、低碳园区、低碳社区、绿色低碳生产生活、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资源循环利用、碳达峰碳中和等领域开展地方标准立项。
(五)围绕建立基本公共服务标准体系,重点在社会保障、卫生健康、养老托育、家政服务、应急管理、平台经济、智慧物流、冷链物流、邮政快递、旅游、文化、休闲康养、餐饮节约、物业等领域开展地方标准立项。
(六)围绕建立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标准体系,重点在数字政府、政务服务、气象服务、家庭服务、公共体育、公共安全、新型城镇化、城市管理、基层社会治理等领域开展地方标准立项。
四、申报方式
拟申报地方标准的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公民向市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制修订地方标准立项建议,提交《绥化市地方标准项目建议书》(见附件1),提供标准草案。修订项目应在“标准范围及主要技术内容”栏中重点说明拟修订的主要内容及理由。由市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归集、筛选、汇总,填报《2024年绥化市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汇总表》(见附件2),向市市场监管局提出地方标准立项申请。各中省直单位、科研机构可直接申报本单位有关项目,但应与行业主管部门达成一致。
五、有关要求
(一)请各市级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行业需求,积极组织本行业科研机构和企事业单位做好地方标准申报工作。
(二)申报的地方标准项目涉及其他行业的,市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向其他市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发函征求意见或召开协调会进行沟通协调,形成一致意见后向市市场监管局提交立项申请。
(三)申报的地方标准项目技术要求不得低于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相关技术要求,并做到与有关标准之间的协调配套。禁止通过制定产品质量及检验方法地方标准等方式,利用地方标准实施妨碍商品、服务自由流通等排除、限制市场竞争的行为。
(四)立项计划下达后,项目承担单位原则上应当在下达计划后18个月内完成标准制修订工作。各单位不得擅自变更项目内容,确需更改标准名称、申请延期、变更起草人员的,应当按项目申请原渠道逐级报批,提请更改或变更。
(五)请各市级行业主管部门每季度末(即3月、6月、9月、12月末)前将《绥化市地方标准项目建议书》(见附件1)和《2024年绥化市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汇总表》(见附件2)及申报项目其他相关材料纸质版(一式两份,加盖公章)报至绥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电子版发送至指定邮箱,绥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将根据每季度申报汇总情况,制定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计划。
联系人:封丽梅、于影
联系电话:0455-8365926
电子邮箱:suihuabiaozhun@163.com
地址:绥化市北林区黄河北路320号
附件:1.
绥化市地方标准项目建议书
绥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