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黑龙江省进一步深化市场主体信用分级分类监管若干措施》(黑政办规〔2021〕43号,以下简称《措施》)及国家、省知识产权局推进知识产权领域信用监管体系建设各项工作部署,根据《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工作方案》(黑市监规〔2022〕3号,以下简称《方案》)并结合知识产权管理职能,现就进一步做好知识产权领域以信用为基础的分级分类监管工作提出如下工作要求,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认真开展市场主体知识产权领域信用评价。绥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措施》有关信用分级分类标准、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等要求并结合知识产权管理工作实际制定了《绥化市市场主体知识产权领域信用分级分类标准(试行)》(见附件),将全市市场主体知识产权领域信用划分为诚信守法、轻微失信、一般失信、严重失信四类,对应A+、A、B、C、D五个信用等级。诚信守法类市场主体包括A+、A级,轻微失信类市场主体为B级,一般失信类市场主体为C级,严重失信类市场主体为D级。各县(市、区)市场监管部门要按照标准开展本地区市场主体知识产权领域信用评价工作,原则上每年度评价一次。
二、在知识产权相关“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中实行市场主体信用风险分类管理。根据知识产权领域信用分级分类标准及《方案》有关信用风险类别划分标准,全市市场主体知识产权领域信用风险从低到高划分四个等级:A类(信用风险低),对应知识产权领域信用分级分类标准的诚信守法类两个等级;B类(信用风险一般),对应知识产权领域信用分级分类标准的轻微失信类;C类(信用风险较高),对应知识产权领域信用分级分类标准的一般失信类;D类(信用风险高),对应知识产权领域信用分级分类标准的严重失信类。在开展的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行为、专利代理机构等“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以及开展的专利真实性、商标使用行为、商标代理行为等“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中,要按照《措施》《方案》有关要求,根据市场主体知识产权领域信用风险分类结果合理安排抽查计划和比例、频次,分类开展监督检查。
三、积极运用市场主体知识产权领域信用评价结果。各县(市、区)市场监管部门在开展知识产权管理相关工作时,要按照《措施》《方案》有关要求及市场主体知识产权领域信用评价结果,对诚信守法类市场主体实施鼓励激励性监管措施,对轻微失信类、一般失信类和严重失信类市场主体实施相应约束惩罚性监管措施。要积极推进市场主体知识产权领域信用评价结果运用,依法依规开展信用评价结果公开、查询、共享等工作,不断推进知识产权领域信用体系融入社会公共信用体系建设。
绥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6月2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