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已完成第二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第十七项问题整改。按照《黑龙江省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任务验收销号办法(试行)》规定,向省林业和草原局(验收单位)报送了验收销号申请,省林业和草原局开展了验收,省生态环境保护和督察工作委员会进行了审核,该项整改任务拟销号,现将整改验收销号情况向社会公示:
一、整改任务:哈尔滨市呼兰河口湿地省级自然保护区、绥化市肇东沿江省级自然保护区和兰远草原省级自然保护区在不到3年时间内均进行过2次调整,三个保护区总面积和核心区面积分别缩水4600公顷、2200公顷。
二、整改目标:对肇东沿江、兰远草原省级自然保护区自建立保护区以来历次调整面积减少合理性复核评估。
三、整改措施:
1.2022年12月21日前,完成肇东沿江、兰远草原省级自然保护区历次调整面积减少情况自查,形成自查报告。
2.2023年6月底前,申请省自然保护区评审委员会对肇东沿江、兰远草原省级自然保护区历次调整面积减少情况进行复核评估。2023年12月底前,完成面积减少复核评估不合理问题纠正。
3.严格执行黑龙江省地方级自然保护区建立和调整管理规定,对不符合调整规定的不予报批。
四、整改主要工作及成效:
1.2022年12月21日前,完成了肇东沿江、兰远草原省级自然保护区历次调整面积减少情况自查,形成自查报告。
2.2023年4月12日,申请省自然保护区评审委员会对肇东沿江、兰远草原省级自然保护区历次调整面积减少情况进行复核评估。经省自然保护区评审委员会组织专家评审,认为肇东沿江、兰远草原省级自然保护区历次调整依法依规。
3.印发了《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地方级自然保护区建立和调整暂行管理规定>的通知》(绥自然资函〔2023〕214号),严格执行黑龙江省地方级自然保护区建立和调整管理规定,对不符合调整规定的坚决不予报批。
五、验收审核情况:验收组通过整改资料查阅和现场核实,确认绥化市落实了整改措施,实现了整改目标,完成了整改任务,该问题整改通过验收销号。
六、公示时间:2024年9月25日至2024年10月12日
七、受理部门:省生态环境保护和督察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八、受理电话:0451-87111127
九、受理地址:哈尔滨市南岗区汉水路76号
以上整改验收销号情况向社会公示,如有异议,请以书面或电话形式,向省生态环境保护和督察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反映。邮寄的以寄出邮戳为准,直接送达的以送达日期为准。
中共绥化市委 绥化市人民政府
2024年9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