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已完成第二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第十八项问题整改。按照《黑龙江省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任务验收销号办法(试行)》规定,向省林业和草原局(验收单位)报送了验收销号申请,省林业和草原局开展了验收,省生态环境保护和督察工作委员会进行了审核,该项整改任务拟销号,现将整改验收销号情况向社会公示:
一、整改任务:国家明确要求不得随意撤销已批准设立的自然保护区,地方级自然保护区撤销应当由省级自然保护区评审委员会审查后,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但2017年以来,黑龙江省撤销市、县级自然保护区40个,均未按要求履行报批程序,而是由市、县政府直接发文撤销。
二、整改目标:加强地方级自然保护区监管,严格执行地方级自然保护区建立和调整(撤销)监管制度、程序。
三、整改措施:
1.2022年6月21日前,配合制定黑龙江省地方级自然保护区建立和调整管理规定。2022年12月21日前,组织编制4个地方级自然保护区撤销申报材料。
2.2023年6月底前,履行4个地方级自然保护区撤销程序。2023年12月底前,依省自然保护区评审委员会评审结果,对未通过评审撤销的,纳入自然保护地体系,严格保护,加强监管。
3.2023年12月底前,对不符合撤销条件随意撤销的,依规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四、整改主要工作及成效:
1.2022年6月21日前,配合省林草局完成了《黑龙江省地方级自然保护区建立和调整管理规定》意见征求工作。启动地方级自然保护区撤销申报材料编制工作,老虎岗星星草、黑龙江红星湿地、双兴、绥化市双河4个县级自然保护区主管部门全部聘请了具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对保护区进行科学考察,编制自然保护区《撤销申报书》、《现状科学考察报告》、《撤销可行性论证报告》等撤销申报材料。
2.2023年4月23日,履行地方级自然保护区撤销程序,完成撤销公示,向省政府正式申请撤销我市4个地方级自然保护区。2023年8月27日,经省自然保护区评审委员会组织专家评审,我市申请撤销的4个地方级自然保护区全部通过评审撤销。2023年11月27日,省政府(黑政函﹝2023﹞84号)正式批复撤销。
3.2023年8月27日,经省自然保护区评审委员会组织专家评审,我市四个地方级自然保护区全部符合撤销条件,不存在随意撤销问题。
五、验收审核情况:验收组通过整改资料查阅和现场核实,确认绥化市落实了整改措施,实现了整改目标,完成了整改任务,该问题整改通过验收销号。
六、公示时间:2024年9月25日至2024年10月12日
七、受理部门:省生态环境保护和督察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八、受理电话:0451-87111127
九、受理地址:哈尔滨市南岗区汉水路76号
以上整改验收销号情况向社会公示,如有异议,请以书面或电话形式,向省生态环境保护和督察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反映。邮寄的以寄出邮戳为准,直接送达的以送达日期为准。
中共绥化市委 绥化市人民政府
2024年9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