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工作,进一步规范行政许可、备案行为,提升办事效率,现公告如下:
一、自2024年2月2日起,我局全部行政许可事项一律启用“绥化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行政许可专用章”,法律、法规另行规定的除外。
二、“绥化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行政许可专用章”仅限于在绥化市政务服务中心办理本部门行政许可事项使用,不得用于其他用途,超出范围外使用该印章无效。
三、行政许可事项均需加盖“绥化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行政许可专用章”方可有效,原印章“绥化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不再用于行政许可。
四、自2024年2月2日起,我局全部备案事项一律启用“绥化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备案专用章”,法律、法规另行规定的除外。
五、“绥化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备案专用章”仅限于在绥化市政务服务中心办理本部门备案事项使用,不得用于其他用途,超出范围外使用该印章无效。
六、备案事项均需加盖“绥化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备案专用章”方可有效,原印章“绥化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不再用于备案。
特此公告。
绥化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2024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