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草背景
根据民政部《关于全面推行惠民殡葬政策的指导意见》(民发〔2012〕211号)、《关于进一步推动殡葬改革促进殡葬事业发展的指导意见》(民发〔2018〕5号)、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推进落实惠民殡葬政策做好有关工作的通知》(黑民发〔2019〕13号)相关文件精神和绥化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精神,为深入践行“我为群众办实事”活动,有效推进殡葬改革,引导群众节俭办丧事,减轻群众丧葬负担,借鉴齐齐哈尔、佳木斯等地做法,在征求相关部门和各县(市、区)意见的基础上制定此文件。
二、主要内容
《实施办法》共5条,主要内容如下:
(一)免费对象。包括:(1)在本市或异地死亡且遗体实行火化的本市户籍居民。(2)按政策允许土葬的本市户籍少数民族居民。
(二)免费项目及标准。包括:(1)遗体接运费(普通殡葬专用车,辖区内接运);(2)遗体存放费(普通冷藏或冷冻柜,三天以内);(3)遗体火化费(普通火化炉);(4)骨灰寄存费(一年以内);
上述四项属于殡葬四项基本服务,对治丧人实行免费,具体标准按照市、县(市)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执行。市辖北林区免除标准为:遗体接运费(最高免除300元);遗体存放费(最高免除360元);遗体火化费(最高免除270元);骨灰寄存费(最高免除120元)。
(三)办理程序。符合免费对象去世后,丧事经办人按条款规定提交所属材料向市殡仪馆申请减免,审核通过后在办理丧事费用中直接免除有关费用。
1、治丧人需提交下列材料(原件及2份复印件):
(1)逝者生前户口本或其他合法户籍证明;
(2)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以下简称“死亡证明”);
(3)治丧人居民身份证;
(4)属非正常死亡或无名尸、无人认领尸体、交通事故逃逸案尸体的,还应提供由公安部门或卫健部门出具的《尸体处理通知书》。材料齐全后,经市殡仪馆审核后予以免除殡葬基本服务费用。
2、对本市户籍人员在异地火化或在市域内跨县区火化的,申请人还应持异地火化证明以及基本殡葬服务费用发票(含费用清单)向户籍地殡仪馆申领补贴,已在异地享受免费政策的,不再予以补助。
3、按政策允许土葬的本市户籍少数民族居民,由治丧人凭死亡证明和墓地安葬凭证向户籍地殡仪馆申请补贴,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由户籍地殡仪馆支付一次性丧葬补贴。
(四)资金来源和结算办法。《实施办法》明确了免除殡葬基本服务费用所需资金由各级财政承担,县(市)级费用由县(市)级财政部门全额承担,市辖北林区费用由市财政部门承担。
(五)其他事项。本办法自2021年12月21日起实施,各县(市)参照此办法执行。《绥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绥化市惠民殡葬补贴办法>的通知》(绥政办规〔2016〕13号)同时废止。
三、解读机关和联系方式
《实施办法》具体事项由绥化市民政局社会事务科负责解释,联系电话:0455—83867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