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提高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水平,按照《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人社部发〔2019〕84号)要求,现对相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可以申请的对象有哪些?
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已缴费和已领取待遇人员死亡的,其指定受益人、法定继承人。
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申请所需材料和补助方式怎样规定?
申请所需材料包括1、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2、申请人填写《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注销和丧葬补助金申领登记表》及承诺书。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标准为500元。所需资金由当地县级财政承担。各县(市、区)社会保险事业中心负责通过申请人提供的银行卡进行社会化发放。
三、申请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是怎样的程序?
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人员死亡后,其指定受益人、法定继承人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同时申领丧葬补助金。各县(市、区)按照受理、初审、复核、发放的流程办理,受理部门负责对参保人员死亡时间、申请人与死亡人员关系、缴费等情况进行核实,经办机构负责初审并将审核合格人员名单录入“黑龙江省金保工程”系统,各县(市、区)人社部门负责进行复核,在“金保工程”系统中进行业务处理,业务办结后将纸质材料存档。
各县(市、区)社会保险事业中心每季度负责将死亡清账及丧葬补助金用款计划报当地财政局审批请款;当地财政局负责将死亡清账和丧葬补助金所需资金统一拨付到当地社会保险事业中心城乡居民养老金支出专户,再通过申请人提供的银行卡进行社会化发放。
四、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的补充规定?
各县(市、区)可参照本流程,制定更加符合当地实际情况的办理流程。本业务流程若有与国家、省有关政策不一致之处,以国家、省有关政策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