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医用耗材管理,保障参保人的基本医疗权益,避免医疗资源浪费,强化基金管理,市医疗保障局会同市财政局、市卫健委参照省医疗保障信息平台(“金保工程”)中《黑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目录》相关政策规定,结合一次性医用耗材实际使用情况和贯标要求,按照既要保障基本,又要适度提高医保待遇的原则共同研究制定了《绥化市基本医疗保险医用耗材目录》。
一、目录结构
《医用耗材目录》产品信息主要包括:耗材编码、耗材名称、注册证号医、用耗材的生产企业名称、规格型号、保障类别、自付比例、最高限价等。我市的耗材目录中的耗材数据全部来自于国家耗材数据库,并且都有编码,对于未在国家耗材数据库或者未被赋予国家编码的耗材,不纳入我市医用医保耗材目录。
二、支付类别
市医疗保障局依据各定点医疗机构上传的耗材信息,按照《黑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和耗材招采政策标注甲、乙的支付类别、自付比例、限定支付标准。甲类耗材自付比例为0,乙类耗材的自付比例为10%。
三、支付政策
限定支付标准。按照“保基本”的原则,我们对《医用耗材目录》中的球囊、导丝、人工关节等高值和易耗类一次性医用耗材的使用,限定医保支付标准。参保患者在使用目录中的一次性耗材时,如实际价格低于医保支付标准,按照实际价格进行医保费用结算,如果实际价格超出医保支付标准,对于超出部分的费用,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不予支付,由参保患者负担。我市以往出台的相关耗材政策或者医疗保险服务机构与定点医疗机签订的协议对医保支付标准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四、动态调整
(一)目前《医用耗材目录》的耗材大部分只是我市定点医疗机构实际使用或者预见可能使用的耗材,尚不能完全覆盖定点医疗机构的需求。《医用耗材目录》中的耗材,定点医疗机构可以直接对照使用。定点医疗机构需要使用《医用耗材目录》之外的耗材,要事先向市医疗保障局申报,由市医疗保障局赋予相关政策后纳入我市耗材目录。
(二)由于国家组织带量采购或者其他原因导致耗材的价格发生变化的,医疗保障部门可以根据相关政策或者实际情况对医用耗材的保障类别和医保支付标准做出调整。
(三)本目录的实施期限暂定一年,期间如遇国家和省级耗材目录出台,按照上级耗材目录执行,不再执行本目录的规定。
下一步我们要加大政策宣传和解读,让参保人员充分熟知政策,引导合理预期,营造政策顺利实施的良好氛围。同时要求定点医疗机构丰富耗材的配备,满足不同层次患者的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