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草说明
《绥化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管理暂行办法》(绥政规〔2021〕1号,以下简称《办法》。)于7月1日开始实施。按《办法》规定,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为落实灵活就业人员参保政策,防范道德风险,确保医保基金安全,市医保局结合工作实际情况,制定了《绥化市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
二、起草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关于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指导意见》(劳社厅发〔2003〕10号)、《关于全面推进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的意见》(黑医保发〔2019〕38号)、《黑龙江省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操作办法》《绥化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管理暂行办法》(绥政规〔2021〕1号)和《关于实施《绥化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管理暂行办法》中有关问题的通知》(绥医保规〔2021〕3号)。
三、主要内容
1、灵活就业人员定义:灵活就业人员是指具有我市户籍(或居住证)的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形式就业的人员。
2、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医疗保险条件:
(1)具有绥化市所属辖区户籍(或居住证);
(2)达到法定就业年龄(16周岁—法定退休年龄);
(3)应具有就业劳动能力;
(4)具有城镇户口的,应提供参加当地基本养老保险证明或所在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签订的灵活就业人员协议书,具有农村户口的,应提供居住地社区签订的灵活就业人员协议书。
3、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和费率以及大额补充医疗保险:
灵活就业人员的缴费基数为全市上年度从业人员平均工资,缴费比例为8.5%,按照参保职工建立个人账户。在统筹区域内连续缴费满10年(含10年),且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缴费比例为6%;连续缴费不满10年,但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缴费比例为8%。灵活就业人员大额补充医疗保险每年每人120元,费用由个人承担,在每年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时一并缴纳。
4、缴费方式:
首次参保缴费的灵活就业人员年度内可随时参保缴费,参保缴费以自然年度计算且需一次性趸缴,缴费后设立3个月等待期,等待期内发生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不予支付;首次参保后,每年1季度为趸缴期,超过趸缴期内缴费的,欠缴期内的滞纳金按照相关规定核算,欠缴期内发生的医疗费用不予报销,且在缴费后3个月方能享受医保待遇;中断缴费一年以上重新参保的,应视作首次参保,重新计算连续缴费年限;灵活就业人员等待期内死亡的,当年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予以退还,其他情况不予退还。
5、医疗保险待遇:
享受城镇职工个人账户、门诊慢性病、门诊特殊治疗、住院,生育医疗费待遇。灵活就业人员在统筹区域内连续缴费满10年的,且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享受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