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草依据
按照《关于加强黑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特殊药品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9〕68号)文件要求,需要对我市参保患者使用特殊药品的自付比例及相关管理政策进行明确和说明。
二、起草过程
(一)根据《关于加强黑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特殊药品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9〕68号)文件要求,使用特殊药品的患者个人实际负担原则上不超过50%,由于2021年7月1日前我市实行县级统筹,各县(市、区)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征收和支付情况不一致,有的县(市、区)的基金运行情况不好,个别县(市)的职工医保基金甚至出现了收不抵支的情况。为保障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运行,根据“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节余”的原则,当时未对特殊药品的自付比例进行调整。鉴于2021年7月1日起我市全面实行市级统筹,全市范围内实行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统收统支,基金抵御风险的能力将大幅度提高,在这样的背景下,我们对特殊药品的个人自付比例进行了调整,不区分职工和居民,个人使用特药的自付比例统一确定为30%,综合考虑门诊起付线、居民大病保险、职工大额救助和住院待遇政策,从总体上看,新的办法施行后,个人使用特殊药品的实际负担要低于50%。
(二)开展特殊药品使用情况的调研
我局于2021年8月开始对全市范围内使用特殊药品的参保患者数量和使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情况进行了调查摸底的实际测算,认为新的办法实施后,虽然会在一定程度上增加基本医疗险统筹基金的支出,但在总体上在可承受范围之内。为了解决老百姓看病贵、看病难的问题,降低使用特殊药品患者的负担,在充分考虑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实际收支和参考其他市(地)的特殊药品政策的基础上,我们对特殊药品的个人自付比例进行了调整和明确。同时,我们对以往的一些特殊药品管理政策进行了梳理和吸收后统一纳入本办法,形成了我市的特殊药品管理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