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草背景
为进一步落实绥化市自然资源局指导开展防火巡护、火源管理、防火设施建设,组织指导国有林场林区和草原开展宣传教育、监测预警、督促检查等防火工作职责,规范全市森林草原火灾预防和火情早期处置工作,建立规范、系统的森林草原防火体系和迅速、高效的火情处置机制,保护森林草原资源,保障生态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推进林草事业高质量发展,市自然资源局结合我市实际,起草本预案。
二、主要内容
《预案》主要内容包括目的、编制依据、适用范围、组织领导、工作原则、预防措施、火情早期处置、配合工作、附则、附件10部分。
1.目的
落实“分级负责、预防为主、科学扑救、积极消灭”的森林防火工作方针,落实森林草原防火监督指导职责,建立健全全市森林草原防火体系和早期火情处置工作机制,协助配合各级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做好森林草原火灾扑救组织指挥工作。
2.编制依据
依据《森林防火条例》《黑龙江省森林防火条例》《绥化市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结合《绥化市人民政府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工作规则》《黑龙江省森林火险预警响应暂行规定》,制定本预案。
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指导全市森林草原防火和早期火情处置工作。
4.组织领导
4.1市自然资源局防火组织机构
市自然资源局设立森林草原防火领导小组,组长由局长兼任,主管防火工作的副局长兼任常务副组长,副组长由各副局长兼任;成员单位包括:林草防火办、办公室、财务与资金运用科、森林资源管理科、湿地和草原监督管理科、国有林场和种苗管理处、草原监理站。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林草防火办,办公室主任由林草防火办主任兼任。
4.2县(市、区)林草部门森林草原防火组织机构
县(市、区)林草部门均应设立森林草原防火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内设防火机构或防火代管机构。
5.工作原则
(1)坚持行业指导、常抓不懈、基层防控的原则;
(2)坚持预防为主、分级负责、联防联护的原则;
(3)坚持属地管理、协同配合、早期处置的原则;
(4)坚持以人为本、科学防扑、安全第一的原则。
6.预防措施
各级林草部门负责指导开展宣传教育、防火巡护、防火督查、火源管理、监测预警、设施建设等工作。
6.1防火宣传教育
每年3月15日至6月15日,9月15日至11月15日期间,全面组织开展森林草原防火宣教活动。
6.1.1重要节点
(1)每年清明期间,围绕祭祀用火等行为,开展防火宣教活动;
(2)每年五一、国庆等节假日期间,围绕森林草原旅游、野炊等,开展防火宣教活动;
(3)每年“5.6”大火纪念日,开展防火警示教育活动。
6.1.2重点时段
(1)每年春耕、秋收等农忙时节,围绕焚烧秸秆等农事活动期间,开展防火宣教活动;
(2)针对在林区内林业生产性和非生产性施工作业期间的野外用火行为,开展防火宣教活动。
6.1.3宣教手段
(1)有效利用高速公路、国省道、铁路等周边建筑物设置宣传牌开展宣教;
(2)有效利用防灾减灾日、安全生产月,通过印发报刊、宣传单、宣传画等宣传资料进行宣教;
(3)通过网络、电视、广播等媒介进行宣教;
(4)通过手机短信、微信、抖音、微视频、动漫等新型媒介进行宣教;
(5)将宣传工作与资源巡护、野生动物保护工作融合,在其他资源保护工作宣传方案中加入防火宣传内容;
(6)森林草原防火区内的旅游景区利用门票广告、防火警示牌等方式开展防火宣传教育。
6.2防火巡护
6.2.1巡护队伍
专职生态护林员队伍、森林草原消防队伍等各类巡护队伍,开展防火巡查巡护工作。
(1)生态护林员队伍
生态护林员对森林、草原等资源开展防火巡查巡护工作。
(2)森林草原消防队伍
森林草原消防队伍坚持“有火打火、无火巡护”的工作原则,在责任区内开展防火巡查巡护工作。
6.2.2巡护方式
防火巡护应建立责任制,明确责任区和责任人,严格落实网格化巡查、定点责任看护制度,采取地面巡护、GPS定位巡护和视频监控等多种巡护方式。
6.2.3巡护重点
在森林草原防火高火险期及农耕期、节假日等时段,加强巡查巡护的频次和密度;突出对野外施工作业人员、放牧人员、农耕人员、祭祀人员、旅游人员、智障人员、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员等重点人群进行重点防范。
6.3防火督查
森林草原防火期,各级林草部门组织防火督导组,对基层防火工作进行督导检查。重点督查防火责任制落实情况、火灾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等。
6.4火源管控
6.4.1封山禁火
森林草原防火期,各级林草主管部门严格执行各级政府颁布的防火命令,开展封山禁火,严禁一切野外用火。
6.4.2农事用火管控
对春耕、秋收季节农事用火进行重点监控,对林缘、农林结合部可能引发森林草原火灾的焚烧秸秆、烧荒等农事用火落实严密防控措施。
6.4.3其他用火管控
严格落实野外用火审批制度,对在林区内进行林业生产性或非生产性用火,采取严格的管控措施。
6.4.4违规用火管控
对野外违规用火行为,依法依规加大管控、查处力度。
6.4.5增设临时防火检查站
森林草原防火期,在通往林区的进出要道和景区入口,根据需要增设临时防火检查站,加强野外火源管控。
6.5监测预警
(1)严格执行领导带班、24小时值班及火情报告、热点监测核查等应急备勤值守制度,随时掌握责任区内森林草原防火动态,及时传递防火信息。
(2)利用卫星、瞭望塔、视频监控、人工巡护等手段对责任区密切监控,及时核查、反馈火情信息。预警分级、预警发布、预警响应按照《黑龙江省森林火险预警响应暂行规定》执行。
6.6设施建设
加强森林草原防火预警监测系统建设、通信和信息指挥系统建设、消防队伍能力建设、阻隔系统建设、防火应急道路建设,完善森林草原防火基础设施。积极开发、引进、推广先进适用的扑火装备和技术,不断提高森林防火的科技含量,提高森林防火标准化、规范化水平。
7.火情早期处置
7.1火情报告
一经发生火情,火情发生单位按照市森防指《绥化市人民政府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工作规则》(绥森防指 〔2020〕4号)规定立即上报。同时,将火情报送上级林草主管部门,做到有火必报。
7.2火警报案
火情发生后,火情发生单位立即向当地公安部门报告,并配合火灾调查。
7.3实施扑救
森林草原火情发生后,当地林草部门防灭火指挥部迅速进入工作状态,第一时间调集所属半专业队赶赴火灾现场,组织指挥火情早期处置工作。
7.4处置办法
市自然资源局按照《绥化市自然资源局森林草原火灾应急处置办法》开展火情处置工作。各县(市、区)林草部门结合实际,制定有针对性的处置办法。
8.配合工作
当地政府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启动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后,各级林草部门在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按照指挥部成员单位工作职责开展工作,为指挥部提供参谋建议,协助指挥部落实相关工作任务。
9.附则
9.1预案管理与更新
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结合实际,适时组织进行预案评估和修订。
9.2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市自然资源局负责解释。
9.3预案生效时间
本预案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10.附件1绥化市人民政府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工作规则
附件2绥化市自然资源局森林草原火灾预防工作方案
附件3绥化市自然资源局森林草原火灾应急处置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