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绥化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有关直属单位:
现将《绥化市“产业发展招商顾问”聘任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绥化市人民政府
2025年1月13日
绥化市“产业发展招商顾问”
聘任管理办法(试行)
为持续加大全市产业招商工作力度,打造专业化、多渠道、宽领域的招商引资格局,充分利用绥化籍社会知名人士人脉信息资源,面向经济发达地区,开展绥化市“产业发展招商顾问”(以下简称招商顾问)聘任工作,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聘任原则
1.招商顾问的聘任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坚持以市场需求为导向,突出专业性和实效性的原则。
2.所聘招商顾问应熟悉了解绥化市情,具备较强的公关、组织、协调能力,自觉维护绥化良好形象。
3.所聘招商顾问应具备较强的专业能力,积极配合绥化市招商引资、经济合作,开展招商咨询、策划、推介、联络等工作。
第二条 聘任范围
1.在各自行业领域具有丰富实践经验和突出业绩的市域外行业商、协会及专业机构的绥化籍高管人员。
2.与我市重点产业领域相关的市域外行业龙头企业绥化籍高管人员。
3.市域外大专院校、科研院所绥化籍专家、学者、教授。
4.市域内龙头企业负责人、高管。
5.热心助力绥化振兴发展、熟悉国内外经济形势和产业发展趋势的市域外各领域绥化籍社会知名人士。
第三条 聘任机构
绥化市人民政府作为招商顾问的聘任机构,绥化市商务局负责聘任对象的审核、评估、日常管理及服务措施的协调。
第四条 聘任流程
1.发布公告。由绥化市人民政府发布招商顾问聘任公告,明确聘任条件、职责、待遇等事项。
2.申报推荐。符合聘任范围条件的人员,按自愿原则申报;各县(市、区)、绥经开区、各市直部门可结合实际在征得被推荐人同意的前提下组织推荐。
3.审核审定。申报推荐后,由绥化市商务局进行初审,初审后报市委、市政府进行最终审定。
4.颁发聘书。审定后,由绥化市人民政府对入选对象颁发“产业发展招商顾问”聘书,并适时向社会公布。
第五条 招商顾问的主要职责
1.积极宣传推介绥化市开放型经济成果、投资环境、相关政策和重点产业,推动市级招商引资智库建设,为招商引资提供专业化智力支持。
2.协助绥化市开展域外招商推介工作,策划组织实施招商活动;组织协调符合我市产业发展导向的目标投资企业来绥考察交流,协助做好项目对接洽谈,助推项目落地。
3.积极开展委托招商、代理招商、精准招商,帮助引进投资项目、高端人才和先进技术,助力全市招商引资和产业项目建设。
4.招商顾问应积极参加绥化市人民政府组织召开的交流座谈会,针对黑龙江省“4567”、绥化“4106”现代化产业体系和全市招商引资工作,提出科学性、建设性意见和建议。
5.完成绥化市人民政府委托的其他相关工作。
第六条 招商顾问的待遇
1.引进固投1亿元以上产业项目且开工建设的招商顾问,本人在落地项目所在城市医疗机构就医时可享受绿色通道待遇。
2.引进固投3亿元以上产业项目且开工建设的招商顾问,依据相关管理办法授予落地项目所在城市“荣誉市民”称号。
第七条 招商顾问的管理
1.绥化市商务局应建立健全招商顾问管理制度,明确工作职责,加强日常管理和服务,并记录招商顾问工作实绩作为续聘、解聘和奖励的依据。
2.招商顾问在开展绥化与外埠招商项目对接合作过程中,应及时主动向绥化市商务局通报工作情况和工作计划,并在授权范围内开展工作,遵守保密制度,遵守职业道德。对于借机牟取不正当利益造成绥化市或第三方利益损害的,绥化市人民政府保留追究其相关责任的权利。
3.招商顾问在聘期内如需辞去或解除聘任合同的,应提前向绥化市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经市政府同意后办理相关手续。在聘期内招商顾问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程序报批后,予以解聘。
(1)有违纪违法或其他行为受到追责处理的;
(2)有损害国家利益和绥化市利益、形象和声誉行为的;
(3)无正当理由不履行顾问职责,或本人因健康、工作调动等客观原因不能继续从事招商顾问事务,提出解除聘请申请的;
(4)违反保密原则,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不应公开信息的;
(5)其他不符合聘任要求的情形。
4.招商顾问聘任期限为一年。期满后,由绥化市商务局提出具体意见提交绥化市人民政府决定续、解聘事宜。
第八条 附则
1.本管理办法由绥化市商务局负责解释。
2.本管理办法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试行一年,如有修订,按照修订后的管理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