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绥化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有关直属单位:
目前,我市中心城区二次供水设施建设和管理多元化,存在监管职责不明晰、运行维护不到位、建设标准不统一、供水服务不规范、水质污染风险高、治安隐患多等诸多问题,群众反映强烈,城市饮用水安全保障形势严峻。为进一步规范管理二次供水设施建设,依据《城市供水条例》《黑龙江省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条例》《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安部、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加强和改进城镇居民二次供水设施建设与管理确保水质安全的通知》(建城〔2015〕31号)等法规政策规定,结合实际,市政府决定对绥化市中心城区新建建筑二次供水设施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管理,进一步落实监管责任,推动形成权责明晰、管理专业、监管到位的二次供水设施建设与管理工作新格局,确保二次供水安全。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绥化市中心城区范围内,原则上不再按项目配建分散二次供水设施,新建建筑二次供水设施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管理;零星分散新建项目,优先就近并网既有二次供水设施,不具备并网条件的由建设单位自行配建,建成后,移交供水企业统一管理。
二、组织实施
(一)规划设计。根据市自然资源局提供的区域供地规划,由市住建局提出区域性二次供水设施建设需求,市自然资源局会同市住建局、市卫健委等有关单位负责具体选址供地事宜,采用划拨方式供地。
(二)项目建设。由市住建局按照基本建设程序组织实施中心城区区域二次供水设施建设工作;设施建设要严格执行相关标准规范,设计施工图需征求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后方可进入施工图审查环节,供水企业在工程设计、施工等环节进行技术把关,落实反恐需要的技防、物防安全防范设施,加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建设精品工程。
(三)竣工验收。设施建成后,由市住建局组织项目验收,市卫健委、供水企业全程参与,验收严格执行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
(四)投用运维。验收合格后,二次供水设施交由供水企业负责运维管理服务。供水企业按照《黑龙江省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条例》规定,向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卫生许可证》事宜,在取得《卫生许可证》后方可投入运营。
(五)服务收费。由市发改委负责测算二次供水设施运行、维护、修理、更新成本。在二次供水设施运维管理费用未纳入城市供水价格之前,按前期物业二次供水收费指导标准收取(绥发改〔2024〕18号)。
(六)资金来源。统一配建的二次供水设施先由政府投资建设,最终成本分摊至辐射区域供地价格中。建设成本及辐射带动区域由市住建局提供,由市自然资源局将建设成本分摊至辐射区域土地供地价格,实行一域一价。
三、有关要求
(一)统一思想认识。区域二次供水设施建设涉及面广,事关广大群众饮用水安全,各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安排精干力量全力投入到中心城区二次供水设施建设工作。同时,要发挥部门职能作用,加强对二次供水设施建设、运营、管理的日常监管,确保居民饮用水水质安全。
(二)严格建设标准。区域二次供水设施建设要严格执行《建筑给水排水与节水设计规范》(GB55020-2021)、《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二次供水工程技术规程》(CJJ140-2010)、《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GB17051-1997)等规范标准,工程采用的设备、材料必须符合国家质量标准和国家卫生标准,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必须取得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卫生许可批件。大力推广使用先进的安防技术,落实防范恶意破坏二次供水的技防、物防措施。
(三)加强运维管护。运维管理单位要严格按照《黑龙江省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条例》相关规定,认真履行安全运行、卫生管理、清洗消毒、水质检测、持证上岗、档案管理、巡查管护、应急和治安防范等日常管理职责,提供优质服务。
(四)加大宣传力度。各有关职能单位和供水企业要利用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各类媒体,及时发布工作信息,宣传好经验、好做法,取得社会各界对区域二次供水设施建设管理工作的充分理解和支持。
各县(市)可参照执行。
绥化市人民政府
2024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