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绥化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直属单位:
现将《绥化市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绥化市人民政府
2023年12月13日
绥化市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管理办法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实行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7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财政厅关于实行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实施意见的通知》(黑政办发〔2000〕62号)精神,结合我市公务员医疗保障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行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以下简称“公务员医疗补助”)是在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基础上,对国家公务员的补充医疗保障,是保持国家公务员队伍稳定、廉洁,保证政府高效运行的重要措施。公务员医疗补助水平要与本地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负担能力相适应。
第三条 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待遇人员为符合《公务员法》规定的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管理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经国家人事部或省政府批准列入依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经中央组织部或省委批准列入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党群机关、人大、政协机关,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机关以及列入参照国家公务员管理的其他单位机关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
第四条 按现行财政管理体制,公务员医疗补助资金由同级财政列入当年财政预算。公务员医疗补助资金筹资标准为上一年度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和退休人员养老金总额的1%,个人不缴费。每月由参保单位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一并申报,税务部门征收。
第五条 对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待遇人员发生的符合《三项目录》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用,经职工基本医保统筹基金支付后,个人自付部分合规费用公务员医疗补助按照50%比例核销,年度最高支付限额5000元。
符合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用不含职工医保起付标准、医保乙类目录个人先行自付部分费用、特殊医用耗材和特殊药品限额以上费用、异地急转诊及未按规定转诊个人自付比例提高部分医疗费用和职工医保规定的其他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不纳入公务员医疗补助保障范围。
第六条 公务员医疗补助制度实行市级统筹管理模式,实现覆盖范围、筹资标准、待遇水平、保障范围和经办服务“五统一”管理模式。
第七条 公务员医疗补助资金要专款专用、单独建账、单独管理,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分开核算。
第八条 公务员医疗补助资金监督管理参照《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执行。
第九条 各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公务员医疗补助经办工作,要严格执行有关规章制度并建立健全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和审计制度;财政部门要制定公务员医疗补助资金财务和会计管理制度,加强财政专户管理,监督检查公务员医疗补助资金分配和使用;审计部门要加强公务员医疗补助资金审计。
第十条 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可根据公务员医疗补助资金运行情况对公务员医疗补助待遇标准进行调整,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原有关公务员医疗补助政策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