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直属单位:
《县级政府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作考核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绥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7月21日
县级政府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作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改革和完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全国统筹决策部署,进一步压实县级政府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养老保险)工作责任,健全激励约束机制,确保我市养老保险制度平稳运行,根据《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级政府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黑政办发〔2023〕10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各县(市、区)政府养老保险工作的考核。
第三条 考核工作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结果导向相结合,坚持定性评价与定量测评相结合,坚持客观公正、突出重点、注重实效。
第四条 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组成考核工作组,对县级政府养老保险工作进行年度考核,市级有关部门给予支持配合。考核工作组办公室设在市人社局,承担考核相关日常工作。
第五条 考核主要内容包括落实养老保险政策、落实基金收支管理、落实地方政府财政支出责任、落实经办和信息系统管理规定等履职情况。考核工作组负责制定年度考核实施方案和考核细则。考核细则明确具体考核指标、分值和计分办法等,根据省政府对市级政府考核细则调整情况和我市实际进行调整。
第六条 考核工作每年度开展一次,于考核年度次年年初开始,采取县级自评、市级初评、综合评议等方式进行。
(一)县级自评。各县(市、区)政府对照考核办法和考核细则开展自评,填报自评考核表,形成自评报告,报市考核工作组办公室。
(二)市级初评。市考核工作组根据养老保险信息库及有关统计数据,结合各县(市、区)政府自评报告,对各地进行初步评分。对市级初评与县级自评不一致的,采取多种方式进行逐一核实。
(三)综合评议。省政府对市级政府考核综合评议并发布考核结果后,市考核工作组办公室根据初评得分、核查情况和省政府对市级政府考核结果开展综合评议,提出考核得分和考核等级建议,提请考核工作组审议后报市政府审定。
第七条 考核采取分级评分法,总分100分,考核结果分为A、B、C、D四个等级。
(一)考核结果在90分(含)以上的,考核等级为A级;
(二)考核结果在75分(含)至90分之间的,考核等级为B级;
(三)考核结果在60分(含)至75分之间的,考核等级为C级;
(四)考核结果在60分以下的,考核等级为D级;
(五)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实行单项否决,考核等级为D级:
1.未按时足额发放基本养老金;
2.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擅自出台政策文件;
3.发生重大基金案件,造成严重基金损失或恶劣影响;
4.落实信访维稳责任不到位,发生重大群体访事件未能及时有效处置,造成严重社会影响。
第八条 考核结果报经市政府审定后,由考核工作组向各县(市、区)政府通报,并抄送市委组织部,作为对各县(市、区)政府领导班子和有关领导干部进行综合考核评价的参考。
第九条 对考核等级为A级的,由考核工作组予以通报表扬;对考核等级为D级的,由考核工作组予以通报批评,并对该县级政府有关负责人进行约谈。被约谈的县级政府应当制定整改措施,在被约谈后1周内提交书面报告,1个月内整改到位,由考核工作组办公室负责督促落实。
第十条 各县(市、区)政府可将考核结果作为对县相关部门绩效考核和有关领导干部考核评价的重要参考,进一步压实各部门养老保险工作责任。
第十一条 市级有关部门、各县(市、区)政府应积极主动配合开展考核工作,及时、准确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如实反映工作实际情况。对在考核工作中弄虚作假、瞒报谎报造成考核结果失实的,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考核工作组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