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绥化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有关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绥化市非法入境固体废物移交处理工作协调配合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绥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3月24日
绥化市非法入境固体废物移交处理工作协调配合办法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严格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的部署要求,巩固禁止洋垃圾入境改革成效,积极做好我市非法入境固体废物处理工作,切实保障生态环境安全和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哈尔滨海关、黑龙江省生态环境厅关于明确非法入境固体废物移交处理有关事宜的通知》,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海关部门查获的无法确定责任人或者无法退运的非法入境固体废物(以下简称“双无”固体废物)。
二、部门职责
(一)海关部门。是打击固体废物走私的主管部门,负责强化固体废物非法入境管控,加大洋垃圾走私打击力度,对非法入境的固体废物等应责令进口者、承运人退运,界定符合移交处理固体废物的条件并依法做好处理资料、货物移交工作;对查获的“双无”固体废物开展鉴别。
(二)生态环境部门。是“双无”固体废物处置工作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移交、运输、处置全过程环境监管及处置企业资质认定。
(三)财政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双无”固体废物移交处置经费予以保障。
(四)市、县(市、区)政府。根据海关部门提供的“双无”固体废物鉴别结论,按照有关要求,开展处置工作。
二、“双无”固体废物处置程序
(一)海关部门要对2020年9月1日以后查获的“双无”固体废物品名、数量、规格、型号等情况进行登记造册,对无法判定性质的进行鉴别,按照鉴别结果分类暂存,在结案后15个工作日内,具函移交“双无”固体废物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明确或指定的专门机构。
(二)市、县(市、区)政府根据移交的“双无”固体废物性质属性,依法依规组织开展移交、运输、贮存、处置等工作,并签订处置协议。生态环境部门对全过程进行环境监管。
(三)市、县(市、区)政府按照处置协议对产生的各类费用予以支付。
(四)“双无”固体废物处置完毕后,由查获地海关部门将有关情况报上级海关部门。
三、组织保障
成立绥化市非法入境固体废物移交处理工作协调配合领导小组,组长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成员由绥化海关、市生态环境局、市财政局,各县(市、区)政府主要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生态环境局,办公室主任由市生态环境局主管副局长担任。承担非法入境固体废物移交处理日常协调、联络工作。
四、有关要求
海关、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建立联络员制度,加强部门间联系配合,根据工作需要在一定范围内实现信息资源共享,形成工作合力。及时掌握“双无”固体废物移交处理工作执行情况,如遇重大问题,可召开联席会议,共同研究解决。随机开展抽查监督,对在移交处理过程中发生违规违纪及责任事故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