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绥化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直属单位:
按照省政府2019年第42次常务会议精神及《省民政厅、 省财政厅关于做好提高城乡低保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有关工作的通知》(黑民发〔2019〕27号)要求,市政府决定全面提高全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财政补助水平和特困救助供养补助标准:城市低保标准由556元每人每月提高到573元每人每月(市本级和北林区由590元每人每月提高到610元每人每月);农村低保标准由3900元每人每年提高到4017元每人每年。城市特困集中供养标准由15420元每人每年提高到16828元每人每年,分散供养标准由10800元每人每年提高到11780元每人每年;农村特困人员集中供养标准由8424元每人每年提高到9134元每人每年,分散供养标准由5892元每人每年提高到6394元每人每年。
城乡低保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从2019年1月1日起执行。
绥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