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绥化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改革工作的通知》(黑政办发〔2019〕43号)精神,进一步做好我市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改革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明确改革总体目标
围绕落实省、市关于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改革工作部署,以自然资源统一调查监测、确权登记为前提和基础,以落实产权主体为关键,到2020年底,归属清晰、权责明确、流转顺畅、保护严格、监管有效的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体系基本建立,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效率和保护力度明显提升,为建设“生金长银”的“都城地”提供自然资源保障,为完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保障国家生态安全和资源安全提供有力支撑。
二、进一步准确把握改革工作重点
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是加强生态保护,促进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基础性制度。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改革工作重点主要是健全自然资源资产产权体系、明确自然资源资产产权主体、开展自然资源统一调查监测评价、加快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强化自然资源整体保护、促进自然资源资产集约开发利用、推动自然生态空间系统修复和合理补偿、健全自然资源资产监管体系、完善和落实自然资源资产产权法规制度、加强重大问题研究等。
三、进一步强化改革工作组织实施
(一)强化责任意识,保障组织领导。各地要切实履行自然资源资产主体责任,按照重点任务分工,统筹推进各项改革任务。各有关部门要主动入位,积极推进,不折不扣贯彻落实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改革的重大决策部署,确保改革有序推进;牵头部门主要领导要亲自研究改革重大问题,分管领导要具体落实,及时报告进展情况;涉及多个部门分别负责的,要按照工作职能分别抓好落实;配合部门要树立大局意识,主动分担,积极配合。
(二)强化机遇意识,推进资源资产价值显化。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抓住改革机遇,以查清资源家底为基础,以扩权赋能、激发活力为重点,建立自然资源资产台账,探索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权益的多种有效实现形式,既要放大生态资源优势,在保护资源上作好生态发展文章;也要在挖掘自然资源价植,在合理开发利用自然资源上作文章,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实现资源变资本股本、资本股本变资金股金。
(三)强化创新意识,探索有效改革路径。各地、各部门要坚持统筹兼顾、重点突出,对于国家明确部署的自然资源统一调查,自然资源确权登记、编制实施国土空间规划、划定“三条控制线”、自然保护地优化整合等能够直接实施的任务,要加快推进实施。同时,在坚持“于法有据”基础上,鼓励支持因地制宜、大胆探索、勇于实践,更多地释放改革“红利”,为制度创新提供鲜活经验。
(四)强化推进意识,细化改革任务。各地、各部门要进一步细化改革具体措施,将任务进行细化、分解,明确责任部门,每项改革任务要制定专项工作方案,制定时间表和路线图,做到任务清晰,责任明确。改革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上报,争取上级及有关部门支持。
(五)强化协同意识,落实好联席会议制度。为推进落实改革任务,成立绥化市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改革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总召集人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召集人由市政府副秘书长、市自然资源局局长担任。各地也要成立相应组织,统筹推进、协同配合,及时研究解决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改革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加强部门联动、会商沟通和信息共享。
(六)强化舆论意识,做好宣传引导。各地、各部门要通过多种途径加强政策解读,系统阐述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改革的重大意义、基本思路和重点任务。积极引导舆论,回应社会关切,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和社会环境。
附件:1.绥化市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改革重点任务分工
2.绥化市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改革联席会议
绥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4月14日
附件1
绥化市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改革重点任务分工
|
改革任务 |
具体任务 |
责任部门 (列第一的为牵头部门) |
完成 时限 |
|
一、健全自然资源资产产权体系 |
1.落实分类科学的自然资源资产产权体系。处理好自然资源资产所有权与使用权的关系,落实自然资源资产全民所有权和集体所有权的实现形式。 |
市自然资源局(林草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水务局 |
2020 年前 |
|
2.落实承包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置”,开展经营权入股、抵押。探索宅基地所有权、资格权、使用权“三权分置”。 |
市农业农村局、市自然资源局(林草局) |
持续 推进 |
|
|
3.开展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研究,推进建设用地地上、地表和地下分别设立使用权,促进空间合理开发利用。 |
市自然资源局(林草局)、市人防办 |
2020 年前 |
|
|
4.加强探矿权、采矿权与国土空间规划及相关规划的衔接。根据矿产资源储量规模,分类设定采矿权有效期及延续期限。依法明确采矿权抵押权能,完善探矿权、采矿权与土地使用权衔接机制。 |
市自然资源局(林草局)、市发改委 |
2020 年前 |
|
|
5.落实水域及河湖滩涂养殖权利体系,依法明确权能,允许流转和抵押。理顺水域及河湖滩涂养殖的权利与土地承包经营权,取水权与地下水、地热水、矿泉水采矿权的关系。 |
市农业农村局、市水务局、市自然资源局(林草局)分别负责 |
2020 年前 |
|
|
二、明确自然资源资产产权主体 |
6.根据中央统一部署,落实委托代理行使自然资源资产所有权的资源清单和监督管理制度,法律授权省级、市级或县级政府代理行使所有权的特定自然资源除外。 |
市自然资源局(林草局) |
2020 年前 |
|
7.落实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收益管理制度,合理调整收益分配比例和支出结构,并加大对生态保护修复支持力度。 |
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局(林草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水务局 |
2020 年前 |
|
|
8.推进农村集体所有的自然资源资产所有权确权,依法落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特别法人地位,明确农村集体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增强对农村集体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的管理和经营能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自然资源资产享有合法权益。 |
市农业农村局、市自然资源局(林草局)、市水务局 |
2020 年前 |
|
|
9.保证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等各类市场主体依法平等使用自然资源资产、公开公平公正参与市场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 |
市司法局、市自然资源局(林草局)、市市场监管局分别负责 |
持续 推进 |
|
|
三、开展自然资源统一调查监测评价 |
10.按照国家自然资源分类标准和自然资源统一调查监测评价制度,充分利用现有相关自然资源调查成果,统一组织实施全市自然资源调查,掌握重要自然资源的数量、质量、分布、权属、保护和开发利用状况。 |
市自然资源局(林草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水务局 |
2020 年前 |
|
11.落实自然资源资产核算评价制度,开展实物量统计,探索价值量核算,编制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 |
市自然资源局(林草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水务局、市统计局 |
2020 年前 |
|
|
12.落实自然资源动态监测制度,及时跟踪掌握各类自然资源变化情况。落实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信息发布和共享机制。 |
市自然资源局(林草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水务局、市统计局 |
持续 推进 |
|
|
四、加快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 |
13.根据中央统一部署,积极推进全市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工作,清晰界定全市国土空间各类自然资源资产的产权主体,划清各类自然资源资产所有权、使用权的边界。 |
市自然资源局(林草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水务局 |
持续 推进 |
|
14.建立健全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提升公共服务能力和水平。 |
市自然资源局(林草局) |
2023年前 |
|
|
五、强化自然资源整体保护 |
15.编制实施全市国土空间规划,统筹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三条控制线。按照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制度、管理规范和技术标准,对国土空间实施统一管控,强化山水林田湖草整体保护。积极做好跨区域和市域内耕地占补平衡统筹。探索建立我市“寒地黑土”耕地特殊保护及补偿激励机制。 |
市发改委、市自然资源局(林草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农业农村局 |
2020 年前 |
|
16. 加强对生态功能重要的公益性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加快构建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按照“坚持保护区总面积和核心区面积不减少、功能性质不降低”的原则和“坚持调优调高,做好各自然保护区范围和功能区划优化调整。落实好自然保护地生态补偿制度。 |
市自然资源局(林草局) |
2020 年前 |
|
|
17.积极预防及时制止破坏自然资源资产行为,强化自然资源资产损害赔偿责任。探索建立政府主导、企业和社会参与、市场化运作、可持续的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对履行自然资源资产保护义务的权利主体给予合理补偿。 |
市自然资源局(林草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水务局 |
持续 推进 |
|
|
18.落实自然保护地内自然资源资产特许经营权等制度,大力推进林业经济和林业产业发展,扩规模、提质量、创品牌,扩大市场份额。鼓励政府机构、企业和其他社会主体,通过租赁、置换、赎买等方式扩大自然生态空间,维护国家和区域生态安全。 |
市自然资源局(林草局) |
持续推进 |
|
|
19.依法依规解决自然保护地内的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水域滩涂养殖捕捞的权利、特许经营权等合理退出问题。 |
市自然资源局(林草局)、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市水务局 |
2020 年前 |
|
|
六、促进自然资源资产集约开发利用 |
20.深入推进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制度改革,推进国有森林资源资产和草原资源资产有偿使用。 |
市自然资源局(林草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水务局 |
2020 年前 |
|
21.全面推进矿业权竞争性出让,调整与竞争性出让相关的采矿权审批方式。推动矿泉水、地热等相对优势矿产资源勘查开发。 |
市自然资源局(林草局) |
2020 年前 |
|
|
22.健全水资源资产产权制度,根据流域生态环境特征和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确定合理的开发利用管控目标,着力改变分割管理、全面开发的状况,实施对流域水资源、水能资源开发利用的统一监管。 |
市水务局、市自然资源局(林草局) |
2020 年前 |
|
|
23.落实自然资源资产分等定级价格评估制度和资产审核制度。完善自然资源资产开发利用标准体系和产业准入政策,将自然资源资产开发利用水平和生态保护要求作为选择使用权人的重要因素并纳入出让合同。 |
市自然资源局(林草局)、市发改委、市生态环境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水务局 |
2023 年前 |
|
|
24.落实自然资源资产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市场规则,规范市场建设,明确受让人开发利用自然资源资产的要求。统筹推进自然资源资产交易平台和服务体系建设。健全市场监测监管和调控机制。推进自然资源资产市场信用体系建设。 |
市自然资源局(林草局)、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市市场监管局、市营商环境建设监督局 |
2020 年前 |
|
|
七、推动自然生态空间系统修复和合理补偿 |
25.坚持政府管控与产权激励并举,增强生态修复合力。编制实施全市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建立健全山水林田湖草系统修复和综合治理机制。 |
市自然资源局(林草局)、市发改委、市生态环境局、市住建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水务局 |
持续 推进 |
|
26.谋划实施呼兰河流域生态修复工程项目,实施山水林田湖草一体化治理。 |
市水务局、市自然资源局(林草局)、市发改委、市生态环境局、市农业农村局 |
2023 年前 |
|
|
27.加快建立市场化、多元化生态修复和补偿机制。坚持谁破坏、谁补偿原则,落实依法建设占用各类自然生态空间和压覆矿产的占用补偿制度,严格占用条件,提高补偿标准。 |
市自然资源局(林草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建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农村局 |
持续 推进 |
|
|
28.落实和完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由责任人承担修复或赔偿责任。 |
市生态环境局、市自然资源局(林草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水务局、市住建局、市财政局 |
持续 推进 |
|
|
29.对责任人灭失的,遵循属地管理原则,按照事权由各级政府组织开展修复工作。按照谁修复、谁受益原则,通过赋予一定期限的自然资源资产使用权等产权安排,激励社会投资主体从事生态保护修复。 |
市(县)政府、市发改委、市自然资源局(林草局)、市生态环境局 |
持续 推进 |
|
|
八、健全自然资源资产监管体系 |
30.发挥人大、行政、司法、审计和社会监督作用,创新管理方式方法,形成监管合力,实现对自然资源资产开发利用和保护的全程动态有效监管,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要求定期向市政府报告国有自然资源资产情况。 |
市人大农林委、市自然资源局(林草局)、市司法局、市审计局等分别负责 |
持续 推进 |
|
31.根据中央统一部署,各级政府按要求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报告国有自然资源资产情况,接受权力机关监督。 |
市(县)政府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
持续 推进 |
|
|
32.根据中央统一部署,落实自然资源资产管理考核评价体系,开展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落实党政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损害责任追究制度。 |
市审计局、市自然资源局(林草局) |
持续 推进 |
|
|
33.完善自然资源资产产权信息公开制度,强化社会监督。充分利用大数据等现代信息技术,建立统一的自然资源数据库,提升监督管理效能。 |
市自然资源局(林草局)、市水务局 |
2023 年前 |
|
|
34.建立自然资源行政执法与行政检察衔接平台,实现信息共享、案情通报、案件移送,通过检察法律监督,推动依法行政、严格执法。 |
市检察院、市法院、市自然资源局(林草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水务局 |
持续 推进 |
|
|
35.完善自然资源资产执法监察体制,加强执法队伍建设,严肃查处自然资源资产产权领域重大违法案件。 |
市自然资源局(林草局)、市委编办 |
持续 推进 |
|
|
九、完善和落实自然资源资产产权法规制度 |
36.全面清理我市已出台的涉及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的规范性文件,对不利于生态文明建设和自然资源资产产权保护的规定提出具体废止、修改意见,按照法定程序推进修改。 |
市司法局、市自然资源局(林草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水务局、市林草局分别负责 |
持续 推进 |
|
37.建立健全协商、调解、行政裁决、行政复议和诉讼等有机衔接、相互协调、多元化的自然资源资产产权纠纷解决机制。 |
市自然资源局(林草局)、市法院、市司法局、市信访局 |
持续 推进 |
|
|
38.全面落实公益诉讼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等法律制度,落实自然资源资产产权民事、行政、刑事案件协同审判机制。适时公布严重侵害自然资源资产产权的典型案例。 |
市自然资源局(林草局)、市法院、市检察院分别负责 |
持续 推进 |
|
|
十、加强重大问题研究 |
39.重点开展自然资源资产价值、收益分配、宅基地“三权分置”、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空间开发权利等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研究,系统总结我市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实践经验。 |
市自然资源局(林草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局、市统计局 |
持续 推进 |
附件2
绥化市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改革联席会议
一、主要职责
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统筹推进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9〕25号)、《黑龙江省委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改革的通知》(黑政办发〔2019〕43号)、《绥化市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改革重点任务责任分工》,按照改革时间表、路线图,统筹推进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改革。在市委、市政府统一领导下,加强部门协作配合,及时会商、协调解决改革推进中的问题和困难,重大问题及时向市委、市政府报告;明确责任和任务分工,督促各地各部门落实改革任务;加强重大问题研究,组织开展调查研究;汇总各项工作任务计划,形成年度工作报告;适时召开联席会议,推进落实产权制度改革各项任务。
二、组成人员
总召集人:副市长
召 集 人: 市政府副秘书长,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局长
王 江 市自然资源局局长
成 员(按姓氏笔画为序排列):
于洪伟 市水务局副局长
王 军 市自然资源局二级调研员
仇继权 市人防办副主任
孙 凯 市住建局副局长
李超越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副局长
杨永强 市生态环境局四级调研员
杨晓彬 市信访局副局长
邱伟功 市司法局四级调研员
佟巨丰 市财政局二级调研员
张 迪 市法院副院长
张立君 市审计局副局长
张立波 市自然资源局副局长兼林草局局长
陆长青 市人大农林委副主任
陈 雷 市营商环境建设监督局副局长
周振忠 市委编办二级调研员
郑显祥 市统计局副局长
郭伟东 市检察院副检察长
郭洪祥 市农业农村局副局长
樊志勇 市发改委副主任
三、工作机构
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自然资源局,承担联席会议的组织、联络和协调等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王江兼任,副主任由张立波兼任。联席会议办公室设联络员,由各成员单位有关科室负责同志担任。
四、工作规则
联席会议由召集人或委托副召集人主持,相关成员单位和其他有关方面参加,互通情况并研究和协调解决改革任务推进中的问题。必要时,联席会议以会议纪要形式明确会议议定事项,经与会单位同意后印发,并督促落实。及时通报改革任务进展和协调信息。各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互通信息,密切配合,积极主动开展工作。按要求做好年初计划和年终总结,及时参加会议,认真落实协调机制议定事项,确保各项改革任务按时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