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医疗保障局、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营商环境建设监督局、国家税务总局各县(市、区)税务局、基层人民法院: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黑龙江省市场主体歇业备案管理实施办法(试行)》(黑市监规〔2022〕6号)《关于深入推进“办好一件事”改革打造政务服务升级版的实施意见》(黑政办发〔2022〕64号),结合《关于复制推广营商环境创新试点改革举措的通知》(国办发〔2022〕35号)文件精神,在学习、借鉴试点城市先进经验和我市试点取得阶段性成果的基础上,全面推进市场主体歇业集成服务,现将《绥化市市场主体歇业备案集成服务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绥化市市场主体歇业备案集成服务工作实施方案
绥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绥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绥化市医疗保障局 绥化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绥化市营商环境建设监督局 国家税务总局绥化市税务局
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8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