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绥化经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局相关科室:
为持续优化我市营商环境,深入贯彻落实《绥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绥化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申报承诺制试行办法的通知》(绥政办规〔2022〕15号)(以下简称《试行办法》),现就加强对实行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申报承诺制事中事后监管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明确监管对象
按照《试行办法》规定可实行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申报承诺制的市场主体。
二、细化工作职责
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申报承诺制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按照登记权限实行属地监管责任。由信用、法规、登记、综合执法支队(大队),各市场监管所(分局)等依据职责,协同配合。具体分工如下:
1.法制部门负责个案法律适用的监督和指导。
2.信用监管科(股)负责组织对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申报承诺制的市场主体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并指导做好信息公示、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列入、部门联合惩戒等工作。
3.登记审批科负责信息核验、登记撤销。
4.综合执法支队(大队)负责对应当立案调查的线索,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调查核实,明确调查结论、出具处理意见、依职责组织听证、录入行政处罚案件信息。
5.各市场监管所(分局)负责现场核查、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录入现场核查情况。
三、规范工作流程
各部门要健全线索受理、监管核查、分类处置工作机制,优化内部流程,做到无缝衔接,监管高效。
(一)线索受理
1.登记推送:登记审批科(股)在市场主体依法申请办理设立、住所变更登记时,采取书式审查《申报承诺书》承诺事项是否齐全的方式,并在登记住所(经营场所)标注为承诺事项。
2.其他渠道:各相关机构依法受理依职责检查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不实承诺的违法行为线索。
(二)监管核查
1.专项核查:信用监管科(股)组织本地监管所(分局)对新登记的市场主体,按照100%的比例开展专项核查。专项核查每半年开展一次,上半年开展时间为6月份,下半年开展时间为12月份,市场监管所(分局)将实地核查情况(不包括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共享至“黑龙江省事中事后监管”系统。
2.调查核实:对依职责检查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不实承诺的违法行为线索,由属地市场监管所(分局)予以核查,并依法处理。
(三)分类处置
1.移送主管部门:对于在监管工作中发现属于自然资源、住建、公安、生态、城市管理、应急管理等职责范围的违法行为线索,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原则,法规科及时书面移送相关部门处理。
2.责令改正:针对核查发现申报承诺不属实的市场主体,市场监管所(分局)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其限期按照一般程序办理住所(经营场所)变更登记。
3.列入经营异常名录:针对核查发现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市场主体,依法纳入经营异常名录、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并对外公示。
4.调查处理:对未在责令改正期限内办理住所(经营场所)变更登记的市场主体,根据不同类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执行。
具体程序如下:
(1)线索移交。登记审批科(股)组织市场监管所(分局)对应责令改正的市场主体进行再次核查,对未在责令改正期限内办理住所(经营场所)变更登记的,登记审批科(股)应当将核查情况作为违法行为线索移交执法支队(大队)处理。
(2)立案调查。执法支队(大队)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等相关规定,组织调查核实。
(3)调查反馈。经调查,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执法支队(大队)应当按照立案处罚程序办理;依法作出撤销行政许可的,执法支队(大队)将调查结论反馈给登记科(股)处理。
(4)组织听证。根据调查结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等相关规定,召集相关机构召开会商工作会,拟作出撤销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决定的,由作出行政处理的机构告知市场主体。市场主体针对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提出听证申请的,由执法支队(大队)组织听证;市场主体针对拟作出撤销行政许可决定提出听证申请的,由登记科(股)组织听证。
(5)作出决定。综合执法支队(大队)、登记审批科(股)根据查证的违法事实,依法提出处理建议,并报分管负责人审核。对情节严重或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或撤销登记的,应按照程序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案审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6)系统信息处理。登记审批科(股)将撤销行政许可决定送达市场主体并在登记系统进行撤销行政许可处理。
5.信用约束:信用监管科(股)指导综合执法支队依法依规对符合《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第二条和第十条规定的市场主体按程序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黑龙江)进行公示,推动实施信用约束和部门联合惩戒。
四、强化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市、区)局要提高站位,充分认识加强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申报承诺制监督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既要“管得住”,还要“管得好”。相关机构要各司其责、协同配合、形成合力,推动此项工作落地见效。
(二)夯实基础信息。市场监管所(分局)应当在专项核查和综合抽查后及时将核查情况录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黑龙江),内容包括核查方式、核查时间、核查结果、未履约情况说明、处理措施等方面相关信息,行政处罚案件信息由综合执法机构负责录入。
附件:1.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申报承诺制现场核查表
2.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申报承诺制现场核查线索移送函
绥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9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