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绥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市场主体登记注册规范化工作的通知

2022/07/28 1.4w 阅读 524 点赞

各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更好履行市场主体登记注册职能,切实加强登记注册规范化工作,优化营商环境提升服务企业能力,促进市场主体健康发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做好市场主体登记注册工作。要按照《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各局组织登记注册工作人员认真学习,全面理解和掌握《条例》《实施细则》的精神实质,确保在开展登记注册工作中,正确履行《条例》《实施细则》赋予登记机关的职责。要严格执行全国统一的市场主体登记注册政策文件和规范, 按照《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市场主体登记文书规范><市场主体登记提交材料规范>的通知》(国市监注发〔2022〕24 号) 要求,使用市场监管总局制定的统一的登记材料和文书格式以及省局的登记管理系统,为各类市场主体提供规范化、标准化的登记注册服务,持续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

二、妥善做好市场主体实名登记工作。要按照《条例》《实施细则》《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提升信息化水平统一规范市场主体登记注册工作的通知》(市监注〔2020〕85 号)要求,全面推进市场主体登记注册相关人员实名验证工作。要向申请人宣讲好实名验证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争取更多理解和支持。要按照《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妥善处理好无法通过实名认证系统核验身份信息的特殊情形。

三、大力推进经营范围规范化登记工作。要加强对经营范围规范化登记政策宣传解读,严格执行企业登记前置审批目录,切实履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义务,引导申请人使用与市场监管总局制定的《经营范围规范表述目录》相对应的规范条目办理登记,为申请人自主选择经营范围提供便利。对规范目录未纳入或现有规范表述不完善的经营活动项目,要及时向市局反馈,提出建议,推动经营范围登记规范表述目录的不断完善,为市场主体提供更加规范、便利的登记注册服务。

四、全面加强市场主体数据质量管理。要按照《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场主体数据质量提升行动方案》要求,建立完善市场主体数据质量管理制度,强化数据前端采集阶段问题分析研判和常态化数据监测评价纠错,重点防范和治理“一人多号” “一号多名”“企业类型、行业、币种异常”、数据极值等问题,及时发现和纠正本辖区市场主体数据质量建设中发现的各类数据问题,确保数据完整、真实、准确,为提升数据质量和开展数据应用提供支撑。

五、持续做好商事制度改革政策衔接。要按照《绥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转发<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纳入“多证合一”改革有关工作的通知>的通知》要求,认真组织实施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多证合一”工作,对申请人办理市场主体登记时,需要同步办理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的,要按照“多证合一”流程完成登记。

六、落实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申报承诺制登记工作。为了降低市场主体准入制度性成本,充分释放场地资源,市政府办公室印发了《绥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绥化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申报承诺制试行办法的通知》(绥政办规〔2022〕15号),从8月1日起开始施行,各县(市、区)局要认真领会《办法》精神,按照《办法》规定,结合当地实际,与相关部门做好沟通、协作,做好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申报承诺制登记工作。

七、全面提升登记窗口服务效能。持续开展窗口“四零”承诺服务工作。严格执行首问负责制、服务承诺制、限时办结制、一次性告知制、岗位责任制等制度;将办事指南、工作流程、申报材料和咨询电话对外公示;推行网上申报服务、电话预约服务等便捷服务方式;设置开办(注销)专区,提供咨询和帮办服务。要加强窗口力量配备,创新服务方式,拓展服务渠道,不断提高服务质效。

绥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7月22日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评论 (2)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