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草目的
随着我市医保基金运行状况的变化,医保三项目录原自负比例过低的弊端逐步显现,为更好地保障医保基金的安全运行,促进医疗资源的合理配置,避免过度医疗和浪费,促进医疗机构和患者的自我约束和管理,经党组会研究决定对我市医保三项目录自付比例进行适当调整。
二、起草依据
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提高医保基金使用效率,着力保障参保人员基本医疗需求,促进医疗卫生资源合理利用,筑牢保障底线,对我市的医保三项目录自付比例进行调整。
三、主要内容
除《黑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特殊药品管理推荐目录》中药品自付比例不做调整外,将城镇职工和城乡居民医保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用耗材)目录、医疗服务设施目录乙类自付由10%调整为15%。
本通知自2024年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