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城乡医疗救助基金使用和管理,提高基金使用效益,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21〕42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黑政办规〔2021〕45号)《绥化市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实施办法》(绥政办规〔2022〕20号)等文件精神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经研究决定,对我市城乡医疗救助政策进行适当调整,现将《关于调整城乡医疗救助政策的通知》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调整门诊慢性病城乡医疗救助年度支付限额
门诊慢性病城乡医疗救助年度支付限额调整为500元。
二、调整城乡医疗救助年度封顶限额
特困人员、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40000元;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30000元;纳入监测范围的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因病致贫重病患者20000元;倾斜救助最高支付限额10000元。
以上城乡医疗救助政策自2024年1月1日开始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