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提高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待遇水平,切实做好我市城乡居民参保人员医疗保障工作,结合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基金结余情况,根据《关于做好2021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黑医保发〔2021〕41号)和《关于巩固拓展医疗保障脱贫攻坚成果有效衔接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意见》(黑医保发〔2021〕42号)文件要求,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对我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待遇进行部分调整,现就调整事项通知解读如下:
一、调整城乡居民基本医保住院待遇
市域内一级及以下基层定点医疗机构、二级定点医疗机构和三级定点医疗机构统筹基金支付比例分别调整为90%、80%和70%。
异地转诊省内统筹基金支付比例45%,省外统筹基金支付比例35%;异地未转诊的,省外、省内统筹基金支付比例25%。因急诊抢救在外地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就医的,按照转诊政策执行。
按规定办理了异地居住就医登记备案手续的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发生的符合政策规定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起付标准和支付比例按照参保地标准执行。
门诊特殊疾病医疗费报销,一个自然年度只设一次起付线500 元,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一级及以下90%,二级80%,三级70%,市域外60%。
二、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医保统筹基金年度支付限额
将城乡居民基本医保统筹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提高到10万元。
三、调整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待遇
大病保险实行分段支付政策。起付标准为1.2万元,大病保险基金支付2万元以下部分支付比例为65%,2万元至5万元部分支付比例为70%,5万元以上部分支付比例为75%,取消年度最高支付限额。继续对特困人员、低保对象和返贫致贫人口实施倾斜性保障政策,即起付线6000元,支付比例按段相应增加5个百分点,取消年度最高支付限额。
四、扩大医疗救助参保资助范围
在《关于做好2022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工作的通知》(绥医保联规〔2021〕2号)中规定的2022年资助参保人员范围基础上,增加易返贫致贫人口(脱贫不稳定、边缘易致贫)和返贫致贫人口。具体标准为:脱贫不稳定人口、边缘易致贫人口和返贫致贫人口参保个人缴费部分由医疗救助基金定额资助210元,个人缴纳140元。
五、本通知自2022年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