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已完成第二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四十七项问题第三项问题整改。按照《黑龙江省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任务验收销号办法(试行)》规定,向省发改委(验收单位)报送了验收销号申请。省发改委(验收单位)开展了验收,省生态环境保护和督察工作委员会进行了审核,该项整改任务拟销号,现将整改验收销号情况向社会公示:
一、整改任务:一是监督管理不到位。国家发展改革委《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规定,对未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获通过,擅自开工建设或擅自投入生产、使用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由节能审查机关责令停止建设或停止生产、使用。但督察发现,黑龙江省发展改革部门未及时对未通过节能审查擅自开工建设或投产的项目下达责令停工停产文件。二是考核问责不严格。《黑龙江省“十三五”节能减排综合工作实施方案》要求,对未完成能耗强度降低目标的地市政府实行问责。2018年,伊春、绥化、哈尔滨、齐齐哈尔、牡丹江、双鸭山、七台河、鹤岗8个市考核结果为未完成等级;2019年,伊春、哈尔滨、齐齐哈尔3个市考核结果为未完成等级。但黑龙江省仅对上述城市进行了约谈,未实行问责。
二、整改目标:加强监管,依法依规查处违规项目。严格开展考核,力争完成“十四五”单位GDP能耗下降目标。
三、整改措施:
1.2022年12月底前,完成已建、在建项目全面排查梳理,并建立清单。对未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获通过,擅自开工建设或擅自投入生产、使用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依法依规处理。
2.严格执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规定,监督项目单位依规开展节能审查工作。
四、整改主要工作及成效: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问题整改工作,将其作为一项重大政治任务和当前头等大事摆在突出位置,多次在市委常委会、市政府常务会上认真研究推进整改工作,成立由市委、市政府主要负责人任“双组长”的绥化市第二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问题整改工作领导小组,建立市级党政领导联系推动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任务制度,制定整改工作方案,充分运用“四个体系”保障机制统筹推进整改工作。各县(市、区)成立相应整改工作领导机构,主要负责人带头抓部署、抓协调、抓督办,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推进格局。
(二)完成整改任务。制发《关于绥化市发改委环保督察专项排查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关于做好绥化市第二轮中央生态环保督察问题整改工作的通知》,对“十三五”以来全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情况进行全面梳理排查,共排查出34个项目,均已出具节能审查整改意见。对“十四五”能耗双控目标进行分解,并下达各县(市、区)。制发《关于切实做好我市节能降耗工作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做好能耗“双控”和严禁新建“两高”项目工作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做好2022年度能耗“双控”和节能降碳有关工作的通知》《关于开展2022年新开工项目节能审查工作的通知》《关于开展2023年节能审查工作的函》等,进一步规范各县(市、区)节能审查工作,确保完成“十四五”单位GDP能耗下降目标。
五、验收审核情况:验收组通过查阅整改资料及问询,确认绥化市按照整改方案要求,完成了整改措施,实现了阶段性整改目标,该项问题通过验收销号。
六、公示时间:2024年9月25日至2024年10月12日(共10个工作日)
七、受理部门:省生态环境保护和督察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八、受理电话:0451-87111127
九、受理地址:哈尔滨市南岗区汉水路76号
以上整改验收销号情况向社会公示,如有异议,请以书面或电话形式,向省生态环境保护和督察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反映。邮寄的以寄出邮戳为准,直接送达的以送达日期为准。
中共绥化市委 绥化市人民政府
2024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