绥化市
政策政策解读

【文字解读】关于《绥化市医疗保险精神病住院按床日付费实施办法(试行)》的政策解读

2021/12/23 2.0k 阅读 193 点赞

一、起草目的和意义

贯彻国家、省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精神,持续推进医保支付方式改革,提高我市精神疾病参保患者的医疗保障水平,保障我市参保人员的基本医疗需求,切实提高医疗保障基金的使用效率和抗风险能力,有效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

二、起草依据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方式改革的实施意见》(黑政办规〔2017〕74号)

三、起草过程

依据绥化市市域内定点精神疾病专科医院近三年度住院医疗费用、日均医疗费用,综合考虑物价上涨和不合理费用等因素,参照省内地市同类医院定额标准,结合精神病医院实际住院费用标准以及医保基金结算额,进行前期调研,确定绥化市市域内定点精神疾病专科医院实施按床日医药费用定额标准。

四、主要内容

(一)床日医药费用定额标准

一个自然年度内累计住院床日(≤60天)内费用定额标准(以下简称床日费用标准):对在一级及无等级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城乡居民和职工的床日费用结算标准分别为90元/床?日和100元/床?日,对在二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城乡居民和职工的床日费用结算标准分别为120元/床?日和130元/床?日。

一个自然年度内累计住院床日(>60天)床日费用标准:医保经办机构对在一级及无等级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城乡居民和城镇职工的医保定额结算标准分别为70元/床?日和80元/床?日,对在二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城乡居民和城镇职工的医保定额结算标准分别为100元/床?日和110元/床?日。

我市精神病按床日付费标准根据全市精神类疾病患者的平均住院床日、医疗费用总额、医疗消费水平变化情况,适时合理调整按床日付费定额标准,实行动态调整。

定点医疗机构与参保患者仍按照原核销方式和政策标准结算医保费用(按项目付费)。

(二)医保基金结算

1.医保基金支付标准:每例次住院患者基金支付额(元)= 住院床日数×定额标准。

2.患者出院时按实际发生费用和现行医保政策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医保经办机构按床日费用标准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超出定额标准部分的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自行承担,低于定额标准的,医保经办机构做为对定点医疗机构奖励按定额标准与其进行结算。

3.参保人员按床日结算费用与其他医保支付方式结算的医保基金支付之和不得超过本人医保年度统筹基金支付限额。

4.定点医疗机构可收治人数不得超过卫生行政部门核定的床位数,年开放床日≤卫生行政部门核定床位×365天。                            

5.定点医疗机构在治疗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基本医疗保险药品、诊疗项目、服务设施目录。

(三)以下情况发生的医疗费用不纳入按床日付费管理

1.参保人员在本次住院治疗前,本年度内医保统筹基金支付已达到政策核销范围内最高限额的。

2.异地就医患者发生的医药费用。

(四)有关说明

1.精神病患者按床日付费住院不设起付线。

2.按照“计入不计出”原则,入院日计入住院范围,出院日不计入住院范围。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