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绥化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直属单位:
按照《关于推进我省各县历史建筑确定工作的通知》(黑建函〔2019〕261号)要求,为进一步传承优秀历史文化遗产,促进文化与城市建设协调发展,保存历史记忆,彰显地域特色,经认真普查、筛选、专家评审、公示,市政府决定将绥化市“金家楼”列为我市第一批历史建筑,历史建筑所在区和相关部门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完善联动机制,落实保护责任,制定历史建筑保护利用措施,坚决抵制拆毁、破坏历史建筑行为,切实做好我市历史建筑保护工作。
绥化市人民政府
2021年1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