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绥化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有关直属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81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8〕80号),建立我市民办教育统筹、协调、管理、服务工作机制,加强部门间协调配合,共同破解我市民办教育发展中的重点难点问题,研究制定促进民办教育发展政策举措,创设有利于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良好环境,市政府决定建立绥化市民办教育工作联席会议,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主要职能
建立健全我市民办教育发展政策机制,统筹推进民办教育改革与发展。学习借鉴同类城市扶持发展民办教育先进做法和经验,研究我市落实国家和省鼓励扶持民办教育发展的政策措施,协调解决民办教育发展中的困难和问题。强化对民办教育的监督、指导和管理,纠正违法违规行为,推动形成健康有序的民办教育发展环境。
二、组成人员
总召集人:吴永久 副市长
召 集 人:霍凤国 市教育局局长
成 员(按姓氏笔画为序排列):
文鸿儒 市住建局一级调研员
任英军 市消防救援支队副支队长
刘志新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副局长
刘福之 市卫健委三级调研员
李永喜 市财政局副局长
李志伟 市民政局副局长
李学舟 市体育局二级调研员
杨青松 市教育局副处级督学
张建国 市人社局二级调研员
赵忠良 市委宣传部副部长、市政府新闻办主任、市委讲师团
团长
徐建生 市公安局副局长
潘秋宇 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副局长
三、工作机构
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教育局,承担联席会议日常工作。联席会议设联络员,由各成员单位相关科室负责同志担任。
根据工作需要,经联席会议研究确定,可增减成员单位。联席会议成员因工作变动等原因需要调整的,由其继任者履行职责。
四、工作职责
宣传部门。负责把牢政治方向和舆论导向,加强统筹协调和谋划指导,用足用好各类宣传阵地、渠道、平台和资源,形成工作合力。组织宣传报道,深度解读民办教育工作政策,深化广大群众对民办教育工作的认识,营造浓厚氛围。
教育部门。负责监管具有教育教学行为的活动场所(技工学校、职业技能培训机构除外),对经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设立的校外培训机构不规范办学行为,对无证经营、违规违法办学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公安部门。负责保证联合执法检查过程中学生及行政执法人员生命财产安全,确定具有教育教学行为的活动场所实际经营者身份,确定在现场进行授课并疑似是在职教师人员的身份,维护联合执法现场的治安秩序,对阻碍执法人员依法履行职责行为,依法进行查处,便于各部门行政监督查处、行政处罚行为顺利开展,确保专项治理工作顺利进行。具有教育教学行为的活动场所所在地辖区派出所对其负有消防检查和巡查的职责。
市场监管部门。负责辖区内营利性校外培训机构的企业登记,并向教育部门提供经其核准登记的含有教育咨询类经营内容的机构清单。同时,配合教育部门做好无照经营、擅自扩大经营范围的校外培训机构治理整顿工作;负责规范和维护市场经营秩序,承担经营者、消费者权益保护责任,对校外培训机构在广告宣传、反垄断、合同、商标等方面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依法开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查处未经许可擅自提供餐饮服务经营的行为;负责价格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培训和指导工作,依法查处校外培训机构不明码标价、不按规定的内容和方式明码标价及不正当价格行为,对涉及价格违法的投诉举报依法进行查处。
住建部门。负责监管具有教育教学行为活动场所投入使用前的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或备案,对未经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或备案投入使用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民政部门。负责会同教育部门对在民政部门所登记管理的民办非企业法人单位或团体超业务范围开展教育培训和其他登记不规范行为进行排查摸底和治理整顿。
人社部门。负责监管具有教育教学行为活动场所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管辖范围内的经营行为,对由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批、并被举报有擅自面向中小学生开展以应试为目的违规培训行为的职业技能类培训机构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体育部门。负责会同教育部门对在体育部门所登记管理的民办非企业法人单位或团体(俱乐部)超业务范围开展教育培训和其他登记不规范行为进行排查摸底和治理整顿。
消防救援部门。负责对纳入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管辖范围的校外培训机构消防安全检查,对校外培训机构存在的消防安全隐患及时下达整改通知书,并配合相关部门开展好联合执法行动。
卫健部门。负责监督指导校外培训机构生活环境、传染病防控、生活饮用水、公共场所的卫生管理工作。指导学生常见病预防和卫生保健工作,督查落实疾病预防控制措施。牵头做好对校外培训机构教学场所采光照明、课桌椅配备等达标情况的检查、记录并公布。
城市管理部门。负责依法规范、审批、治理校外培训机构牌匾和户外广告。财政部门。负责保障各相关部门行政执法活动所需经费。
五、工作规则
(一)联席会议由总召集人或召集人主持,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例会,必要时可临时召开全体会议或部分成员单位会议。根据工作需要,经召集人同意,可由联席会议办公室召开联络员会议。联席会议或者联络员会议可邀请其他相关部门和专家参与特定事项的专题研究。联席会议议定的事项,由联席会议办公室整理并征求与会单位意见后,以联席会议纪要的形式印发至各有关单位。
(二)各成员单位要积极参加联席会议,认真落实联席会议确定的各项工作任务,履行好本部门承担的民办教育管理与服务职责。对于需要相关部门协同配合的工作,可根据工作需要临时组成联合工作组或联合执法检查组,合力做好联席会议确定的相关工作。
(三)各成员单位要积极做好本部门涉及民办教育的相关工作,主动研究民办教育改革发展中的重大问题,按照联席会议工作规则和要求扎实开展工作。指导县(市、区)对口部门落实具体工作措施,并及时通报相关情况,形成反应迅速、配合密切、应对有力的长效工作机制,共同做好全市民办教育工作。
绥化市人民政府
2021年10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