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绥化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直属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做好就业创业工作十二条政策措施的通知》(黑政规〔2018〕2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鼓励支持就业创业
(一)加大创业担保贷款支持力度。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自主创业的,可申请最高不超过15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小微企业当年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数量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25%(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15%)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可申请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各地要适当放宽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对现行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对象以外的自主创业者(不含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及现行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对象创办符合区域产业特色、发展前景好、资金需求量大的创业项目,应给予重点扶持,由此产生的贴息资金由地方财政承担,具体可参照《绥化市本级创业担保贷款地方财政自主贴息资金管理使用办法》(绥人社发〔2018〕220号)执行。〔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人社局、人民银行绥化市中心支行、银保监局(列第一位者为牵头单位,下同)〕
(二)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作用。政府出资的融资担保机构要对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采取多种灵活的反担保方式,允许符合条件的自然人作为贷款申请人保证人,一年期担保费率不得超过1.5%;优先为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提供低费率的担保支持,通过担保方式创新,为缺乏抵押物、自身信用等级不足的小微企业提供增信,提高小微企业贷款可获得性。〔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工信局、人民银行绥化市中心支行、银保监局、金融服务局〕
(三)引导各金融机构支持创业就业。激励各类金融机构提高服务创业就业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定期公布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小微企业贷款情况,引导信贷资金向小微企业倾斜。搭建银企对接融资平台,推广“政银保企”等有效模式,引导支持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强与融资担保机构合作,积极推动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手段,打通小微企业融资的“最后一公里”。确保银行法人机构单户授信总额1000万元以下(含)小微企业贷款同比增速高于各项贷款同比增速,有贷款余额的户数高于上年同期水平。〔责任单位:市银保监局,人民银行绥化市中心支行、金融服务局〕
(四)给予重点群体创业补贴。对首次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且所创办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正常运营1年以上的离校2年内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和正常运营6个月以上的贫困劳动力、农民工等返乡下乡创业人员,创办企业给予10000元、从事个体经营给予5000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在校及毕业2年内)和复员转业退役军人、从事非农产业的农民、登记失业和就业困难人员初次创办经营主体,初创主体吸纳各类人员就业且与之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每人1000元的一次性创业带动就业补贴。对农民合作社、种养大户、家庭农场、农业企业、“扶贫车间”等农民创业主体,每吸纳1名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劳动力稳定就业1年以上的给予一次性1000元创业扶贫奖励补贴。上述资金由就业补助资金列支,具体申请程序及所需材料可参照《绥化市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和使用实施细则》(绥财联发〔2018〕49号)执行。〔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五)奖补创业载体。各地(含高校、企业、社会组织等)要加快建设重点群体创业孵化载体,为创业者提供场地支持、指导服务和政策扶持。对各类创业孵化基地(众创空间),为初次创办并入驻孵化基地的企业或团队,提供第一、二年免费和第三年不超过50%比例缴费政策扶持、运营三年以上且三年在孵期入驻企业平均出孵率不低于60%的创业孵化基地给予30万元一次性奖补;运营不满三年的,在孵企业数量达到20家以上或孵化成功5家以上的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补。被评为省级创业孵化基地的奖补标准提高15%,被评为国家级创业孵化基地的奖补标准提高20%,对入驻实体数量多、孵化效果好的贫困县创业孵化载体,可将奖补标准提高20%。所需资金由就业补助资金列支,具体申请程序及所需材料可参照《绥化市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和使用实施细则》(绥财联发〔2018〕49号)执行。〔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科技局、财政局、住建局、商务局、市场监管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六)扩大就业见习补贴人员范围。从2019年1月1日起,实施三年青年见习计划;将就业见习补贴范围由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和中职毕业生扩展至16-24岁失业青年;组织失业青年参加3-12个月的就业见习,对吸纳上述人员参加就业见习的单位,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50%给予就业见习补贴,用于见习单位支付见习人员见习期间基本生活费、为见习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以及对见习人员的指导管理费用。对见习人员见习期满留用率达到50%以上的单位,补贴标准提高至60%,所需资金由就业补助资金列支。申请单位应向当地人社部门提供以下材料:参加就业见习的人员名单、就业见习协议书、身份证复印件、《就业创业证》复印件、单位发放基本生活补助明细账(单)、为见习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发票复印件等。经人社部门初审,报财政部门复核,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财政局〕
二、支持企业稳定发展
(七)加大企业稳岗支持力度。对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1年以上、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低于绥化市上年度城镇登记失业率、无失信记录、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及所在区域环保政策的参加失业保险企业,经参险企业申请,可以给予稳定岗位补贴。补贴标准为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其中,深度贫困县补贴标准为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60%。201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经相关部门认定为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且符合稳岗补贴申领条件的参保企业,返还标准按6个月的企业及其职工应缴纳社会保险费的50%确定(企业申报认定办法另行规定)。一户企业年度内只能享受一次返还政策。上述资金由失业保险基金列支。从2019年1月1日起,稳岗补贴审批权下放到各县(市、区),其中各县(市、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对申请材料初审,财政局负责对申请材料复核审批,具体办理程序及附表见附件。〔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八)支持企业开展在岗职工培训。201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困难企业组织开展职工在岗培训,所需经费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不足部分经所在地人社部门审核评估合格后,由就业补助资金按照《绥化市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和使用实施细则》(绥财联发〔2018〕49号)规定的职业培训补贴标准给予补贴,补贴申请流程和所需材料参照绥财联发〔2018〕49号文件中企业职工岗位技能培训执行。对开展培训前一年度不提取职工教育经费的困难企业,将不予补贴(企业对新招用一年内的职工开展培训的除外)。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将技术技能提升补贴申领条件由企业在职职工参加失业保险3年以上放宽至参保1年以上,参保职工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可在参保地申请技术技能提升补贴,所需资金由失业保险基金列支。〔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财政局〕
三、大规模开展职业技能培训
(九)支持失业人员培训。支持各类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普通高等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和符合条件的企业承担失业人员职业技能培训或创业培训。对培训合格的失业人员,按《绥化市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和使用实施细则》(绥财联发〔2018〕49号)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对失业人员参加培训后6个月内,由培训机构帮助在省内实现就业创业的,给予培训机构每人200元的就业服务补助。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其中就业困难人员和零就业家庭成员在培训期间给予每人每天15元生活费补贴,生活费补贴每人每年只享受一次,且不可同时领取失业保险金。领取失业保险待遇期间的失业人员培训补贴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生活费补贴、就业服务补助和其他失业人员的培训补贴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教育局〕
(十)大力开展创业培训。符合条件人员免费参加创业意识和创业能力培训、创办企业和经营管理能力训练,取得培训合格证书后,按以下标准给予培训机构创业培训补贴:创业意识培训:每人补贴300元;创办企业培训、改善企业培训、创业实训每人补贴1800元;网络创业(电商)培训:每人补贴2000元。将新经济、新业态、新商业模式的创业课程项目纳入创业培训补贴范围,具体培训项目和补贴标准由人社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根据实际需求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确定。鼓励全市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开办“创业公益课堂”,面向全社会开展有市场需求并与当地产业发展方向相适应的创业培训或讲座,给予授课教师每课时最高不超过500元补助,每场培训人数不能少于50人,所需资金在同级财政安排的就业资金中支付。具体申请程序及所需材料可参照《绥化市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和使用实施细则》(绥财联发〔2018〕49号)执行。〔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财政局〕
四及时开展就业困难人员帮扶
(十一)实行常住地就业服务和援助。完善常住地失业登记制度,失业人员持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可按规定在常住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享受当地就业扶持政策、就业创业服务、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及时提供职业介绍和职业指导服务,推介就业创业政策、职业培训项目和针对性岗位信息,定期跟踪掌握失业人员就业失业状态,做好实名制动态管理。大龄、残疾、低保家庭等劳动者可在常住地申请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享受职业指导、职业介绍、职业培训、创业扶持、公益性岗位安置等递进式就业援助。综合运用临时生活补助、最低生活保障、临时救助等措施,帮助困难群众解困脱困。〔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财政局、税务局、民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五、有关要求
(十二)落实地方政府主体责任。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切实承担本地区促进就业工作的主体责任,建立由政府负责人牵头、相关部门共同参与的工作机制,因地制宜,多措并举,统筹做好本地区促进就业工作,分级预警、分层响应、分类施策。各地可结合实际对贯彻落实措施做进一步细化,确保政策落地见效。
(十三)明确部门组织协调责任。要强化责任分工。人社部门要统筹协调促进就业政策细化落实、统计监测等工作。财政部门要加大资金支持力度,保障就业创业政策落实。金融部门要加大创业担保贷款等小微企业融资统筹推进力度,切实降低融资门槛。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立足职能职责,积极完善促进就业创业的政策措施,开展更多有利于促进就业创业的专项活动,共同做好促进就业工作。
(十四)切实抓好政策服务。各地各部门要积极开展政策宣传,扩大政策的社会知晓面,广泛调动社会各界积极性,形成稳定、扩大就业的合力。要再造流程,减化手续,最大限度缩短办理时限,落实好“最多跑一次”和不见面办理等相关要求。
附件:1.绥化市失业保险基金稳岗补贴办理程序(略)
2.用人单位享受失业保险基金稳岗补贴申请审批表(略)
3.用人单位拟享受稳岗补贴人员名单(略)
4.失业保险基金稳岗补贴备案表(略)
绥化市人民政府
2019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