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绥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贯彻落实省加快推进新增工业用地“标准地”出让实施意见工作方案的通知

2022/08/24 8.9k 阅读 69 点赞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绥化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有关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贯彻落实省加快推进新增工业用地“标准地”出让实施意见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绥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8月24日

贯彻落实省加快推荐新增工业用地“标准地”出让实施意见工作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省“放管服”改革精神,深化土地要素市场化配置,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加快推进工业项目落地,实现节地增效,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依据《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新增工业用地“标准地”出让的实施意见》(黑政办规〔2021〕6号),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和目标

贯彻落实《中共黑龙江省委、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重塑营商新环境的意见》(黑发〔2019〕4号)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新增工业用地“标准地”出让的实施意见》(黑政办规〔2021〕6号)。探索建立“市场运作、政府守信、企业履约、过程监管、失信严惩”的新增工业用地“标准地”出让制度体系。提高土地供应效率,减轻企业负担,实现“承诺即开工”。通过简化、优化、标准化工业项目供地程序,进一步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推动我市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

二、实施范围

“标准地”出让适用于绥化经济技术开发区内的新增工业用地。鼓励各县(市、区)在有条件的各类园区中探索实行新增工业用地“标准地”出让,可参照本方案结合实际制定本地新增工业用地“标准地”出让工作方案。

三、工作任务与责任分工

(一)开展区域评估。绥化经开区管委会根据实际情况,在所辖范围内选定“标准地”出让区域,明确区域项目设定类型,开展压覆矿产、地质灾害、环境影响等区域评估,并根据项目实际开展水土保持、文物影响、气候可行性论证、地震安全性评价等区域评估,用地主体直接使用评估评价结果,不得要求用地企业承担评估费用或重新评估。(牵头部门:绥化经开区管委会、市自然资源局;责任部门:市财政局、市生态环境局、市气象局、市水务局、市文广旅局、市地震监测服务中心等相关部门)

(二)统一收储入库。对拟采用“标准地”出让的宗地,需达到权属清晰无纠纷,安置补偿落实到位,完成项目开发动工所必需的通水、通电、通路、通讯、通排水和场地平整(五通一平)等基本条件,实现统一“净地”收储入库。(牵头部门:市自然资源局;责任部门:绥化经开区管委会、市水务局、国网绥化供电公司、市住建局、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等相关部门)

(三)建立控制性指标。绥化经开区管委会结合区域情况和行业要求,组织相关部门建立工业用地“标准地”投资、能耗、环境、建设和效益等具体控制性指标,指标设置不得低于省、市确定的最低准入标准,并实行动态调整,列入土地出让条件。(牵头部门:绥化经开区管委会、市自然资源局;责任部门:市发改委、市工信局、市税务局、市住建局、市生态环境局等相关部门)

(四)履行土地出让程序。市自然资源局依据规划设计条件设定的规划指标,结合控制性指标要求,组织编制供地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在土地交易市场履行出让程序。企业竞得土地后,实行双合同管理,即分别与市自然资源局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与绥化经开区管委会签订《“标准地”投资建设合同》,明确用地标准、履约标准、指标复核办法、承诺事项、违约责任等权利义务。(牵头部门:市自然资源局、绥化经开区管委会;责任部门:市发改委、市住建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工信局、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市司法局等相关部门)

(五)实行审批承诺制度。各行政审批服务管理部门围绕“标准地”公布实行“承诺即开工”审批事项清单及具体要求,用地企业取得“标准地”使用权后,书面承诺可以达到“标准地”控制性指标和审批条件并按规定公示的,审批部门可以直接作出审批决定,企业在竣工验收前补齐相关审批手续。企业按照约定缴纳全部土地出让价款和依法缴纳相关税费后,申请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绥化经开区开展“标准地”项目审批代办服务,为企业提供无偿代办、协办服务。(牵头部门:绥化经开区管委会;责任部门:市营商环境建设监督局、市发改委、市自然资源局、市住建局、市税务局、市工信局等相关部门)

(六)强化监管履约核查。按照《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黑政办规〔2019〕13号)中“谁主管、谁提出、谁负责”原则,由绥化经开区管委会依据《“标准地”投资建设合同》,组织相关部门对用地企业合同履行、指标复核、承诺兑现等实施监管和验收,如出现违约情形,违约方承担相应违约责任。(牵头部门:绥化经开区管委会、市自然资源局;责任部门:市工信局、市发改委、市税务局、市住建局、市营商环境建设监督局等相关部门)

(七)监督与信用管理。绥化经开区管委会要建立“标准地”企业投资项目信用评价体系和严重失信名单制度,实施全程信用档案管理,并将结果推送省、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依法依规实施守信联合激励、失信联合惩戒。(牵头部门:绥化经开区管委会;责任部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营商环境建设监督局等相关部门)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统筹推进。成立绥化市新增工业用地“标准地”出让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自然资源副市长与分管绥化经开区副市长共同担任,副组长由市自然资源局局长与绥化经开区管委会主任担任,成员单位由绥化经开区管委会、市自然资源局、市住建局、市工信局、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税务局、市生态环境局、市水务局、市文广旅局、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市气象局、市营商环境建设监督局、市司法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地震监测服务中心、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国网绥化供电公司等相关部门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自然资源局。

(二)积极探索,容错免责。新增工业用地“标准地”出让工作是一项新事物,要积极探索、勇于创新,对于不可预见性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出现问题、矛盾的,及时进行调整、纠正、完善,实行容错免责。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评论 (2)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