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绥化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直属单位:
按照省委、省政府工作部署,根据《黑龙江省民政厅、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做好提高城乡低保和特困人员供养标准有关工作的通知》(黑民规〔2021〕5号)要求,现将提高我市2021年城乡低保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提高城乡低保指导标准
从2021年1月1日起,城市低保标准提高到637元/人月(市本级和北林区提高到675元/人月),农村低保标准提高到4812元/人年。
二、提高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指导标准
从2021年1月1日起,城市特困人员集中供养标准提高到18694元/人年,分散供养标准提高到13091元/人年;农村特困人员集中供养标准提高到10936元/人年,分散供养标准提高到7667元/人年。
三、有关要求
(一)提高政治站位。此次提高城乡低保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指导标准是扎实开展“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的重要举措,是进一步巩固脱贫攻坚成果,实现乡村振兴、保障受疫情和灾害影响群体基本生活的具体措施。各地要高度重视提标工作,落实责任,不打折扣,按规定时间抓好工作落实。
(二)全力组织实施。各地要按照提标工作的有关要求,抓紧组织实施。可按照当地财力、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物价指数以及居民收入增长状况等因素确定本地城乡低保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但不得低于指导标准。其中: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原则上不应低于当地低保标准的1.3倍,照料护理标准一般可分为全自理、半护理、全护理三个档次,基本生活标准和照料护理标准之和,原则上不低于市级指导标准。同时,与城乡低保和特困供养标准相关的价格临时补贴、低保边缘家庭认定等相关标准要同步进行调整。
(三)严格资金管理。各地要加大资金筹集力度,落实应由本级承担的资金,统筹用好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各地民政、财政部门要实行全过程监督,规范运行流程,加大监管力度,确保资金使用规范、运转安全;要加强预算绩效管理,做好绩效运行监控和绩效评价工作,确保绩效目标如期实现;要优化简化资金拨付流程,确保资金按时发放到位。
各地务于8月30日前完成标准调整和资金发放工作,并将提标工作完成情况报市民政局。
绥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8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