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绥化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有关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绥化市城镇房屋违法建设和违法违规审批及安全隐患专项清查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绥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3月26日
绥化市城镇房屋违法建设和违法违规
审批及安全隐患专项清查工作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按照全国违法建设和违法违规审批专项清查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工作部署和《全省城镇房屋违法建设和违法违规审批专项清查工作方案》(黑建建〔2021〕1号)要求,经市政府同意,在全市开展城镇房屋违法建设和违法违规审批及安全隐患专项清查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安全生产各项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要求,压紧压实党政领导责任、部门监管责任和企业主体责任,牢牢守住房屋建筑安全底线,坚持问题导向,着力从根本上消除事故隐患,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为经济社会平稳健康发展创造安全稳定环境。
二、清查范围和重点
(一)清查范围。绥化市城镇建成区内(含城关镇、建制镇)所有既有房屋和在建建筑。
(二)清查重点。
1.未依法办理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手续的房屋建筑;
2.违法占地建设的房屋建筑;
3.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进行建设的房屋建筑;
4.未依法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房屋建筑;
5.无资质设计、施工的房屋建筑;
6.未办理竣工验收擅自投入使用的房屋建筑;
7.擅自改变使用功能,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和布局,违法改扩建的房屋建筑(含加层、增设夹层、开挖地下空间、分隔群租等情形);
8.存在重大结构安全隐患可能发生坍塌的房屋建筑;
9.未依法取得消防及相关生产经营手续,或者存在前述问题情形并违规取得消防及相关生产经营手续,用作生产经营或公共事业的房屋建筑,特别是人员密集场所房屋建筑。
三、工作安排
(一)动员部署阶段(2021年3月1日前)。各地成立工作领导小组和工作专班,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工作方案,明确目标任务,部署专项清查工作,安排专人负责,确保清查工作有序推进。
(二)摸排复核阶段(2021年6月25日前)。逐个环节、逐栋房屋排查,对既有房屋和在建房屋逐一建档立卡并汇总,既有房屋要注重与城建档案资料和公安部门标准地址等协调统一,保证房屋信息准确性、完整性。
既有房屋要查清地址、所有权(使用权)、用途、建筑面积、层数、建设年代、结构类型等基本信息;项目审批(核准、备案)、用地、规划、施工许可、竣工验收、改建扩建报批、用途变更、消防、特种行业等全流程相关手续办理信息。同时,要初步判断是否存在结构安全隐患。
在建房屋要查清用途、建筑面积、层数、结构类型、开工时间、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等基本信息;项目审批(核准、备案)、用地、规划、施工许可等规划建设阶段行政许可信息。同时,排查是否存在施工安全隐患。
(三)安全鉴定阶段(2022年12月10日前)。各地、各部门要对排查过程中发现的疑似危险既有房屋建筑,明确房屋责任主体,督导责任主体委托专业鉴定机构进行安全等级鉴定,根据鉴定情况分类处置。
(四)问题整改阶段(2024年6月10日前)。对发现的违法建设、违法违规审批和安全隐患问题实行台账管理,逐一制定整改措施,落实整改责任主体、督导责任部门、责任人,明确整改时限,整改一项销号一项。
四、有关要求
(一)提高政治站位。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开展专项清查工作的重要性,列入议事日程,建立协调机制,发挥部门联动作用,信息互通互享,要强化责任担当,确保专项清查工作取得实效。
(二)加强工作协调。清查工作与全国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中城镇房屋建筑调查工作和全省城镇既有房屋安全使用排查工作结合起来,合理安排部署。涉及人防工程按黑建函〔2021〕25号文件要求开展。
(三)强化工作保障。各地、各有关部门工作人员、技术服务机构和专业技术人员要深入学习清查APP应用方法,熟练掌握应用清查APP;宣传、引导群众参与安全隐患排查,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的良好局面。按照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各地自行统筹安排清查工作各项资金保障。
(四)立足动态监管。要着力提升城市安全管理及细化水平,建立基于城市信息模型(CIM)平台的城市运行管理信息系统,有效归集每一栋房屋审批、建设及运营情况全链条管理信息,加快实现房屋动态监管。
(五)严格督导检查。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强清查工作的监督指导,对工作进展缓慢、推诿扯皮、排查不实的,以及问题隐患整改不彻底、不到位的部门,要进行约谈、通报;对隐瞒漏报、失职渎职,不作为、甚至乱作为的单位和人员,严肃追责,确保形成合力。
(六)建立精准台账。既有房屋清查工作信息台账,利用城建档案资料,发挥街道、社区、物业网格化作用,对每栋建筑逐一建档立卡;在建房屋清查工作信息台账,利用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系统等各类信息化审批系统,对每个在建建筑逐一建档立卡并动态更新。
(七)依法依规整改。各地要按管辖地域、市直有关部门要按市本级行业归口分别建立整改台账,强化整改落实。能够立即整改的,要督促责任主体立即整改;不能立行立改的,要制定整改方案或措施,专人跟踪督办,限期完成整改。
(八)按时报送材料。各地要按照阶段节点把握工作进度,务于3月8日前将组织机构人员报市住建局,每月28日前报送《违法建设和违法违规审批专项清查工作统计表》和阶段性工作进展情况。联系人:王春辉,15204557310(微信同步);韩春利,18945555558(微信同步),邮箱:suihuajianguanke@163.com。
附件:绥化市违法建设和违法违规审批及安全隐患专项清查工作领导小组
附件
绥化市违法建设和违法违规审批及安全隐患
专项清查工作领导小组
一、组成人员
总 指 挥:董文琴 市委常委、副市长
协 调 人:单伟红 副市长
成员单位:市住建局、市自然资源局、市发改委 、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市卫健委、市教育局、市体育局、市文旅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民政局、市委统战部、市工信局、市应急管理局、市机关事务服务中心、市金融服务局、市粮食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消防救援支队、市通信管理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绥化经开区管委会。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住建局,负责落实领导小组各项工作要求、组织开展清查、召开会议、下发工作提示、定期督查工作进展、阶段性总结等工作。
(一)组织现场排查并建立台账。
1.北林区人民政府:负责以街道办为基本单位实施网格化排查,每个基本排查单位均应配备相应专业技术人员,也可以聘用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进行排查。负责以栋为单位建立既有房屋清查工作台账,排查时必须配备相应专业技术人员,相关信息通过手机APP及时录入清查平台。同时,初步判断既有房屋是否存在结构安全隐患。
2.绥化经开区管委会:参照北林区开展。
3.各县(市):参照本方案,结合本地实际,研究制定具体城镇房屋清查实施方案,确保专项清查工作如期完成、取得实效。
(二)清查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手续。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指导各地对口部门开展清查工作。对已录入清查平台的房屋信息,第一时间按照《全省城镇违法建设违法违规审批专项清查工作指导手册》进行认定,对存在违法建设和违法违规审批的,依法及时处理。
1.市发改委:负责对既有房屋和在建建筑复核确认立项手续。
2.市自然资源局:负责对既有房屋和在建建筑复核确认用地和规划手续、复核确认既有房屋改扩建报批和用途变更审批手续,对既有房屋复核确认是否为违法建筑。
3.市住建局:负责对既有房屋施工许可、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对2019年6月30日消防职能移交后既有房屋复核确认消防审批、消防验收审批手续。负责对在建建筑开展清查,复核确认消防审批和施工许可手续,初步判断在建房屋是否存在施工安全隐患。
4.市消防救援支队:负责对2019年6月30日行政职能移交前既有房屋复核确认消防审批和消防验收手续及使用运营过程中的消防手续。
5.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配合市自然资源局和市住建局对违法违建既有房屋进行处理整改。
6.市公安局:负责既有房屋和在建建筑特种行业手续。
(三)安全隐患鉴定及整改。各地是安全隐患鉴定及整改责任主体,各行业归口部门要按属地化管理开展工作。市直各成员单位按行业归口分别督导各地本行业对存在疑似安全隐患房屋及时组织相关责任主体开展房屋安全鉴定,根据《黑龙江省城镇既有房屋安全使用管理的指导意见》制定整改方案,督促相关责任主体完成整改。
1.市商务局:负责商场、超市、宾馆、饭店、洗浴、物流等场所。
2.市卫健委:负责医疗卫生等机构场所。
3.市教育局:负责中小学、幼儿园、教育培训等机构场所。
4.市体育局:负责体育场馆等机构场所。
5.市文旅局:负责文化场馆、A级旅游景区、KTV、网吧等机构场所。
6.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客(货)运站、港口码头等机构场所。
7.市民政局:负责社会福利机构、殡葬等机构场所。
8.市委统战部:负责宗教活动等机构场所。
9.市工信局:负责生产存储炸药、雷管的厂房、库房工业民爆机构等场所。
10.市应急管理局:负责生产危险品、化学品的化工企业,非煤矿工业企业,冶
金工业企业的厂库房等工业机构场所。
11.市公安局:负责特种行业机构等场所。
12.市住建局:负责住宅、公寓、其他办公、机场、火车站等机构场所。
13.市机关事务服务中心:负责管辖范围内的办公建筑等机构场所。
14.市金融服务局:负责金融、保险机构等场所。
15.市粮食局:负责粮库、粮食仓储等机构场所。
16.市通信管理局:负责通讯行业等机构场所。
上述各行业有关机构场所未列全的,各部门结合自身行业管理职责确保全面归口覆盖。
(四)无照经营清查整改。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对清查中发现的无照经营行为,依据职责依法查处。
(五)经费保障。
市财政局:统筹协调清查工作各项资金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