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绥化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绥化市政府法治工作人员管理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各地、各部门要确定本地、本单位法治工作人员,务于10月25日前将工作人员名单报市司法局(法制科)备案。联系人:于佳菊,联系电话:7859918,联系邮箱:shssfjdb@126.com。
绥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0月13日
绥化市政府法治工作人员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提升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依法决策水平,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规范政府法治队伍建设,构建责任明确、协调联动的法治工作网络体系,经市政府同意,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法治工作人员是落实行政机关法治工作的具体责任人,由各行政机关党组选任、配置,由市司法局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开展相关具体工作。
第三条 法治工作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熟悉本单位或部门业务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国家有关规定;
(二)具有较强的法律素养;
(三)工作责任心强;
(四)具有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
第四条 各行政机关坚持专兼结合,设有专门法治内设机构的,原则上机构内工作人员均为专职法治工作人员;未设置专门机构的,应结合实际,优中选优,从机关内部选任在编在岗人员,作为专职或兼职法治工作人员,报市司法局备案登记。原则上,法治工作人员不少于本单位执法人员总数的7%。
第五条 法治工作人员实行动态管理,人员发生变动时,各行政机关应及时报市司法局备案登记。
第六条 法治工作人员主要职责:
(一)负责本单位规范性文件的审查、报送登记备案和评估清理等工作。
(二)负责本单位重大行政决策、重大行政处罚以及协议、合同等涉法事务的合法性审查工作,对本单位报请市政府制发的规范性文件、开展的重大事项进行法治审核。
(三)负责本单位公职律师和法律顾问工作。
(四)负责办理涉及本单位行政案件的审核和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
(五)负责本单位行政执法队伍的学习、教育、宣传工作,组织落实普法责任制。
(六)负责本单位行政执法监督工作。
(七)负责本单位的行政调解、行政裁决工作,依法化解矛盾纠纷。
(八)负责本单位依法行政工作档案的建立、整理和管理等。
(九)完成其他法治工作任务。
第七条 法治工作人员要加强学习,注重法治能力提升,市司法局加强对全市法治工作人员的监督指导,并定期进行培训。
第八条 各行政机关要支持法治工作人员的工作开展,提供工作便利,鼓励并为其创造条件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第九条 每年市司法局对各县(市、区)政府、市直各单位法治工作人员工作情况进行考评,考评结果纳入党政机关履行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考核内容。
附件:政府法治工作人员基本信息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