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绥化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黑政办规〔2020〕8号),推动我市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各地、各有关单位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关于发展养老服务的工作部署,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进一步提高认识,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完成各项分工任务,完善政策体系,形成党委领导、政府主导、部门协同、社会参与的养老服务工作机制。完善市、县(市、区)、乡镇(街道)、村(社区)四级养老服务功能基本配置,做好“保障基本、适度普惠”的养老服务事业,做强“市场主导、融合发展”的养老服务产业,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满足老年人日益增长的养老服务需求。到2022年末,全面建成我市覆盖城乡、规模适度、功能完善、层次分明的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补充、医养相结合、智慧化平台为纽带的养老服务体系。
二、主要任务
(一)加强养老服务设施规划建设。
1.保障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用房。一是将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纳入城乡社区配套用房建设范围,结合老旧小区改造等城镇建设工程,推进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新建和补建。新建住宅小区按每百户20至30平方米的标准配套建设养老服务用房,并在实施过程中坚持“四同步”(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使用)原则,明确民政部门参与配套养老服务用房竣工联合验收职责,验收后一并移交辖区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并由民政部门监督指导使用。二是已建成住宅生活小区无养老服务用房的,或者养老服务设施未达到规划要求和建设标准的,县级人民政府要加强统筹协调,按照每百户15至20平方米的标准,通过回购、租赁、改造等方式因地制宜补足养老设施。到2022年,各县(市、区)新建和老旧小区配建养老服务设施达标率达到100%。[牵头部门:市自然资源局、市住建局;配合部门:市民政局、市财政局;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2.探索研究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发展养老服务设施。[牵头部门:市民政局;配合部门:市自然资源局;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3.大力推动适老化改造。一是统筹推进城镇老旧小区公共场所无障碍、适老化和消防设施改造;二是尊重居民意愿,引导老年人家庭实施住宅及家具设施适老化改造。三是对所有纳入特困供养、建档立卡范围的高龄、失能、残疾老年人家庭给予最急需的适老化改造。到2020年底,改造率达到100%。[牵头部门:市民政局;配合部门:市住建局、市财政局、市扶贫办、市消防支队;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二)加快发展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
4.建设城镇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机构。建立起“街道为核心、社区为依托、居民小区为基础、智慧化平台为纽带、养老机构参与”的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体系。持续完善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设施骨干网建设。一是加强街道级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中心建设。采取新建、改扩建或依托辖区规模相对较大的民办养老机构,打造设施设备完善的街道级居家和养老服务中心综合体,广泛开展涵盖居家养老、托养照护、健康服务、家政服务、文体娱乐、助餐等服务。二是加强社区级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站建设。采取新建、改扩建或依托社区内中小型民办养老机构嵌入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等方式,加快完成社区级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站布点,大力开展日间照料、短期托养和长期照护等服务。三是强化居民小区级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之家建设。依托小区规划的养老用房建设居民小区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之家,或对坐落在小区内未登记备案的托老场所进行改造升级达到养老之家标准,或依托物业开展“物业服务+养老服务”等,对小区内老年人开展日间照料、文体活动、生活帮助等服务。四是推动居家和社区养老智慧化平台建设。实现街道、社区、居民小区三级服务网络互联互通,畅通服务渠道,提高服务时效。到2022底前,各县(市、区)中心城区“15分钟养老服务圈”全面建成,实现街道级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中心覆盖率达到100%;社区级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站覆盖率达到90%以上;居民小区级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之家覆盖率达到60%以上;县级居家和社区养老智慧化平台建设和使用率达到100%。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可引进社会力量市场化运作,也可以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进行社会化运营。对特殊困难老年人,要加大地方政府购买服务力度。[牵头单位:市民政局;配合单位:市自然资源局、市住建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工信局;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5.积极培育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社会主体。以政府为主导,以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和社会化运营为基础,扶持培育一批综合化、专业化、连锁化、品牌化社区养老服务组织。一是建立起扶持社会力量参与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的长效机制,对社会力量建设和运营的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机构给予一次性建设补贴和综合运营补贴;二是对兴办中央厨房、长寿食堂、助餐服务点、邻里互助点等助餐服务给予资金支持;三是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推动养老服务机构的专业服务向居家老年人延伸,提供生活照料、家政服务、康复护理、精神慰藉等多样化养老服务,对特殊困难老年人需求的精神慰藉和助洁、助浴、助餐等生活照料服务实行政府补贴。四是建立政府购买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项目清单,引入专业化第三方对服务质量进行评估,制定相应考核办法。继续完善“三社联动”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模式。[牵头单位:市民政局,配合单位: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6.加强居家和社区养老健康服务。依托社区卫生服务等场所,延伸服务触角,在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场所适当增配设备,为老年人提供健康教育、保健咨询、医疗义诊、医养护理等健康服务,建立老年人健康信息数据库和健康档案。到2022年底,每年每个社区开展健康服务不低于2场,实现老年人健康档案智能化采集更新,建立便捷的信息查询渠道。[牵头单位:市卫健委;配合单位:市民政局;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7.加强老年人文体活动场所设施配置。增加老年人室内外体育健身、人文化娱乐活动设施设备配置,适时组织开展形式多样、健康有益的老年文体活动。到2022年底,已建成的街道养老服务中心、社区养老服务站、居民小区养老服务之家三级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机构,体育健身设施配置率达到100%,建设“两馆”街道、社区分馆30个。[牵头单位:市体育局、市文旅局;配合单位:市民政局、市总工会、团市委;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三)有效拓展农村养老服务。
8.强化农村特困供养人员集中供养保障。将提升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设施(敬老院)建设纳入乡村振兴战略。到2022年底,每个县(市、区)至少建有1所以满足农村特困供养人员及符合条件的农村高龄、失能、残疾、退役军人和优抚对象老年人入住需求的,以开展专业照护为主的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设施(敬老院)。[牵头单位:市发改委、市民政局;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市住建局、市农业农村局;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9.强化提升特困人员供养机构服务质量。实施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设施(敬老院)改造提升工程,推进适老化、无障碍环境改造,开辟失能老年人照护单元,强化护理服务能力建设。到2022年底,护理型床位占比达到70%以上,使用率不低于70%。在满足兜底保障前提下,逐步将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设施(敬老院)转型为区域性养老服务中心。[牵头单位:市民政局;配合单位:市发改委、市财政局;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10.积极发展农村互助养老服务。一是巩固现有农村幸福大院在农村互助式养老中发挥的作用,继续加大农村互助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和人员配备力度。二是将开展农村互助养老服务经费纳入当地政府预算,确保农村互助养老服务顺利开展。三是探索和发展采取社会捐赠、老人自筹、村民互助等方式举办、运营农村幸福大院和养老大院,实现可持续发展。[牵头单位:市民政局;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市发改委;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四)强化养老机构服务能力建设。
11.强化兜底保障与扩展服务范围。一是积极发挥公办养老服务机构(非敬老院)兜底保障作用,在保障城乡特困人员集中供养需求的前提下,空余床位重点为城乡经济困难失能、失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以及符合条件的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老年人提供无偿或低收费托养、护理服务;二是除以上占用床位外,剩余的床位允许向社会开放,明确收费指导标准,收益用于支持兜底保障的养老服务。[牵头单位:市民政局;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市发改委;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12.实施社会兜底服务工程发展普惠养老。探索开展城企联动普惠养老专项行动,加大储备与建设社区类普惠养老项目力度,重点发展服务高龄及失能、失智老年人的专业护理型养老机构,支持面向社会大众的普惠性养老项目,为老年人群体提供成本可负担、方便可及的养老服务。到2022年底,至少开展1个城企联动普惠养老试点项目。[牵头单位:市发改委;配合单位:市民政局、市财政局;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13.提升各类养老机构护理型床位数量。建立“以奖代补” 单独补贴制度,鼓励和支持民办养老机构按标准改造或建设护理型床位。到2022年底,全市各类养老机构护理型床位占比不低于50%,其中公办养老机构护理型床位占比不低于70%。[牵头单位:市民政局;配合单位:市财政局;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14.提升养老机构补贴标准。一是修订资助民办养老机构发展补助资金政策,提升一次性建设补贴和运营补贴标准,按照国家标准实施养老机构等级划分与评定,对依照《养老机构等级划分与评定》(GB/T 37276-2018)评定等级的民办养老机构给予不同档次运营补贴。二是对收住经具备资质的专业第三方综合评估为重度失能老年人的机构,按照实际入住重度失能老年人数,再给予单独护理型床位补贴,单独补贴标准不低于该机构运营补贴标准。三是引导社会力量兴办面向中高收入家庭的养老服务机构,满足多元化、便利化、个性化服务需求。根据省里政策调整步调,适时制定地方政策标准。[牵头单位:市民政局;配合单位:市财政局;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15.强化养老服务床位供给。不断增加本行政区域社会养老服务机构床位存量,使之与老年人机构养老需求的增长相适应。到2022年底,本行政区域内常住每千名老年人拥有床位数不低于38张。[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16.深化养老机构改革。制定出台公建(办)养老机构社会化运营管理办法,推动养老机构运营模式改革。到2022年底,每个县(市、区)至少有1所公建(办)养老机构实施公建(办)民营。[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17.整合资源发展养老服务。对具备条件的国有企业所属培训中心用房和疗养机构加快资源整合,对空置的公租房,允许减免租金或者免费提供给社会力量用于开展养老服务。到2022年底,每个县(市、区)至少利用具备条件的2处国有(企业)等资产,吸引社会力量发展养老服务。[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五)积极培育居家养老服务。
18.推广“养老服务顾问”模式。引导有资质的社会组织接受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孤寡、残疾等特殊老年人委托,依法代理入住养老机构、就医等事务。[牵头单位:市民政局;配合单位:市财政局;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19.支持志愿服务组织开展养老服务。探索志愿服务“时间银行”做法,保护志愿者合法权益,推动志愿服务活动常态化开展。到2022年底,每个县(市、区)至少建立1支专业化开展养老服务的志愿者队伍,志愿者“时间银行”制度全面建立。[牵头单位:市民政局;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市工会、团市委;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20.完善老年人探访关爱服务体系。在农村留守老年人关爱服务体系建设的基础上,建立城乡老年人居家探访关爱制度,健全定期巡访独居、空巢、计划生育特殊困难老年人的工作机制,明确关爱服务内容,并将符合条件的居家老年人探访关爱服务一并纳入到政府购买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范围。到2022年底,探访关爱制度全面建立,探访率达到100%。[牵头单位:市民政局;配合单位:市财政局;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21.强化提升家庭照护能力。依托定点培训机构或专业化养老服务机构,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定期为老年人及其亲属开设老年人护理、保健、康复、紧急救护等实用课程或相关技能培训,无偿为困难家庭失能、半失能老年人照护者开展技能培训,增强家庭照护能力。到2022年底,每年在每个乡镇(街道)层面培训不低于1场次,培训范围覆盖所辖全部村(社区)。[牵头单位:市卫健委;配合单位:市人社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六)建设高素质、专业化养老服务人才队伍。
22.强化多渠道提升养老服务专业化素质。一是鼓励有关院校设置养老服务、健康服务与管理、中医养生学、中医康复学等专业或开设相关课程。二是支持养老服务企业与职业院校(含技工学校)共建共享养老服务实训基地。三是优先支持养老服务产教融合校企合作项目,引导应用型本科院校、取业院校与养老机构开展校企合作,推广双元制、现代学徒制、企业新型学徒制等育人模式。四是支持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举办养老服务类技工院校和职业技能培训学校。到2022年底,每个县(市、区)至少设置1处养老服务实训基地或合作项目,能够单独或合作开展养老服务专业化提升工作。[牵头单位:市教育局;配合单位: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卫健委;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23.加强养老护理员培训。推广“工学一体化”“职业培训包”“互联网+”等培训方式,开展1+X证书制度试点。将养老护理员培训作为《黑龙江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实施方案(2019-2021年)重要内容,开展养老服务人才培训提升行动。[牵头单位:市人社局;配合单位:市民政局、市财政局;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24.加大吸引从业力度。对小微企业吸纳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社会保险补贴;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 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社会保险补贴,按照实际缴纳的养老、失业、医疗(不包括个人承担部分)给予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三年,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超过五年的可延长至退休。[牵头单位:市人社局;配合单位:市民政局、市财政局;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25.以赛代训促进服务技能提升。组织开展全市及各县(市、区)级养老服务人才技能大赛,并纳入一类竞赛项目管理,对优秀人员进行资金奖励。到2022年底,至少组织1次全市养老服务人才技能大赛,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牵头单位:市民政局;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市人社局;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七)优化养老服务环境。
26.强化落实养老服务领域优惠政策落实。严格贯彻落实养老服务领域国家税收优惠政策、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减免政策,鼓励和吸引社会资本进入养老服务市场。[牵头单位:市税务局;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市民政局;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27.强化定价与收费监管。合理确定养老服务机构收费标准,加强对养老服务机构相关价格收费监管,依法依规严肃查处违反有关规定的行为,确保养老服务机构规范运营。[牵头单位:市发改委、市市场监管局;配合单位:市民政局;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28.强化过程公开。严格落实养老服务领域基层政务公开制度,将涉及养老服务的决策、执行、管理、服务和结果向社会公示公开,即“五公开”。到2022年底,养老服务领域基层政务“五公开”全部完成。[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29.加大养老服务发展政策、规章制定过程公平竞争审查力度。[牵头单位:市民政局;配合单位: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30.每年定期公布本行政区域养老服务扶持政策措施清单、供需信息或投资指南。每年将本地区养老服务机构信息汇编,向社会免费发布。[牵头单位:市民政局;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31.推行居家和社区养老、机构照护、医养结合等养老服务省级地方标准。补充制定具有我市养老特色的市级地方标准。[牵头单位:市民政局、市卫健委按职责分工负责;配合单位: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32.落实养老服务监测分析与发展评价机制及统计分类标准工作。[牵头单位:统计局;配合单位:市民政局、市卫健委;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33.强化贷款政策支持。发挥创业担保贷款政策作用,对从事养老服务业并符合条件的个人、小微企业和民办非企业给予贷款支持。[牵头单位:绥化银保监分局;配合单位:市民政局、市财政局;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34.强化融资政策支持。一是支持符合条件的养老服务企业和民办非企业养老服务机构上市融资或发行债券,加强对银行收费监管,减少融资附加费用,降低融资成本。二是全面贯彻外商投资法及其实施条例,支持境外资本在我市参与发展养老服务。[责任单位:市金融服务局、绥化银保监分局、市发改委、市民政局、人民银行绥化市中心支行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促进养老服务与相关行业融合发展。
35.加强康养、旅居养老融合发展。推进生态养老产业发展,拓展旅居养老、文化养老、健康养老、养生养老等新型消费领域。[牵头单位:市卫健委、市文旅局;配合单位:市民政局;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36.支持养老服务与餐饮、体育、家政、教育、健康、养生、金融、地产等行业相互融合。[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文旅局、市卫健委、市农业农村局、市教育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体育局、市金融服务局、中国人民银行绥化市中心支行、绥化银保监分局、市民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
37.积极开展养老服务对口合作。积极参与“黑龙江天鹅养老联盟”和天鹅颐养经济走廊城市对口合作。到2022年底,确定1个省外对口合作城市。[牵头单位:市民政局;配合单位:市发改委、市文旅局、市卫健委;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38.积极开展康养旅居合作。引导和鼓励文化旅游企业开发适合老年人的文化旅游产品,加强省内外老年人旅游康养资源的协同合作,健全老年人旅居康养服务标准规范,丰富老年旅游产品和线路,提升服务品质。到2022年底,至少开辟5条适合老年人旅居康养的文化旅游线路。[牵头单位:市文旅局;配合单位:市卫健委、市民政局;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九)推动中医药健康养老产业发展。
39.积极发挥中医药在健康养老中的独特优势。一是打造融合医疗、照护、康复、养老为一体的中医药医疗养老机构。二是推动养老机构、老年护理院、老年康复疗养机构等与中医医疗机构合作,开展中医药康养服务。三是支持组建含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的家庭医生团队,鼓励家庭医生团队提供与家庭结合的中医药养老服务。四是推进“中医药+旅游+养老”发展,开发基于我省道地或大宗中药材的适老产品和中医药康养旅居产品。五是打造一批融中药材种植、中医养生保健、中医健康养老、中医药文化景观、传统健身运动、药膳食疗于一体的中医药健康养老旅游基地。到2022年底,每个县(市、区)至少打造1所以中医药康养为主的医养结合养老服务机构。[牵头单位:市卫健委;配合单位:市工信委、市民政局、市文旅局;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十)发展智慧健康养老服务。
40.积极发展智慧化康养服务。引导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企业、电子信息产品制造企业面向智慧养老需求领城,开发适老化信息技术、产品和服务,拓展云计算、大数据等在养老服务领域的应用。[牵头单位:市工信委;配合单位:市民政局;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41.积极发展智慧化医养服务。推动医养结合、家庭医疗和智慧健康养老服务发展。一是推广以互联网预约挂号、诊间支付、专家查询、健康知识普及、诊查结果查询和远程医疗为基础的“互联网+医疗”服务模式。开展“智慧医疗+签约服务+家庭医生工作室”慢病管理“云”服务。二是推进老年人健康卡的应用和普及,实现就医“一卡通”。三是鼓励有合作意愿的养老机构与周边的医疗机构开展多种形式的签约合作。[牵头单位:市卫健委;配合单位:市民政局、市工信委、市医保局;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十一)支持养老产品研发生产。
42.不断加大养老产品宣传推广力度。引导推动符合条件的企业和产品进入智慧健康养老产品及服务推广目录,加大优秀智慧产品和服务的宣传推广力度。[牵头单位:市工信委;配合单位:市民政局;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十二)大力发展老年教育。
43.强化广泛开展老年教育。一是建立健全“市、县、乡镇(街道)、村(社区)”四级老年教育办学网络,加强数字化学习资源跨区域、跨部门共建共享。完善财政、发改部门对老年教育的收费标准。二是协调有关部门利用闲置房产、教学设备兴办老年教育。鼓励有条件的本科高校、职业院校、广播电视大学(分校)、社区教育机构等通过多种形式举办或参与老年教育。到2022年底,每个县(市、区)至少设有1所老年大学或1个老年班,并持续开展老年教育活动。[牵头单位:市教育局;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市民政局;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44.优化供给提升老年人活动积极性。推动各级各类文化、教育、体育公共服务设施向老年人免费、优惠开放,提高老年人参与活动的热情,因地制宜开展老年人健身运动,支持创作老年人喜闻乐见的文艺作品。到2022年底,每个县(市、区)每年至少举办1次适合老年人身体特点的文体活动。[牵头单位:市文旅局、市体育局;配合单位:市民政局;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45.基层党组织要发挥老年人党员作用,积极宣传党和国家各项方针政策,弘扬优良革命传统。鼓励老年人在自愿和量力的情况下,从事传播文化和科技知识、参与科技开发和应用、兴办社会公益事业等社会活动。[牵头单位:市委组织部;配合单位:市教育局;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十三)加强老年人消费权益保护。
46.强化老年人权益保障营造和谐氛围。一是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和《黑龙江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将养老服务领域非法集资纳入打击非法集资专项行动重点打击目标。二是加强职能部门的沟通、协作、配合,共同做好老年人消费权益保护和养老服务领域非法集资整治工作,严厉查处向老年人欺诈销售各类产品和服务的违法行为。三是广泛开展尊老、爱老、养老、助老的美德教育宣传,大力宣传养老服务先进典型和经验。到2022年底,每个县(市、区)每年至少举行1次老年人权益保障宣传活动。[牵头单位:市公安局;配合单位:市文旅局、中国人民银行绥化市中心支行、市民政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绥化银保监分局;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十四)提升老年人消费支付能力。
47.建立老年人综合评估长效机制。引入专业化第三方,开展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考虑失能、失智、残疾等状况,评估结果作为领取老年人补贴、接受基本养老服务的依据。到2022年底,享受政府补贴类和政府购买养老服务类政策的老年人综合评估全覆盖。[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48.强化医疗保障推动养老服务发展。一是将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按规定纳入医保协议管理范围。二是将符合条件的基本治疗性康复辅具按规定逐步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对城乡特困人员和低保家庭中的失能、残疾老年人配置基本康复辅具给予补贴。到2022年底,确定试点或全面推行。[牵头单位:市医保局;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残联;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49.积极引导老年人投资理财。一是鼓励研发符合老年人实际需求的特色贷款产品和投资理财产品。二是鼓励辖内信托公司结合金融服务与养老服务,开发养老金信托、保险金信托、养老财产信托、养老消费信托等养老型信托产品,在依法合规的前提下投资养老产业开发和建设。三是鼓励保险公司拓展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险业务,推动补充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商业养老保险、健康保险、长期护理保险等保险相关产品的发展和服务。四是鼓励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机构投保雇主责任险和养老责任险,扩大养老服务综合责任保险覆盖范围。[牵头单位:绥化银保监分局;配合单位:中国人民银行绥化市中心支行、市金融服务局、市民政局;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十五)加强养老服务质量安全管理。
50.通过收集整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省级地方标准,补充制修订市级地方标准、团体标准和企业标准,逐步建立涵盖居家和养老服务机构服务质量标准和评价体系等方面的标准体系。推进养老机构专业化、标准化、规范化建设,提升服务水平,使老年人及其子女有更多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到2020年底,养老服务地方标准全面建立。[牵头单位:市民政局;配合单位: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卫健委;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51.强化养老机构综合监管。推动落实养老机构以防火、食品安全、药品安全、特种设备安全、建设安全为重点的安全主体责任,推进落实国家出台的养老服务行业安全标准化管理有关规定。[牵头单位:市民政局;配合单位: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住建局、市应急管理局、消防救援支队;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52.加大消防设施改造力度。一是全面加强公办养老机构消防设施改造和设备配置。二是使用用于社会福利事业的福彩公益金,采取“以奖代补”等方式,引导和帮助存量民办养老服务机构配备消防设施、器材,针对重大火灾隐患进行整改。到2022年底,公办和取得许可或登记备案的养老机构消防达标率100%。[牵头单位:市民政局;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市住建局、市应急局、消防救援支队;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53.大力提升养老机构智慧化管理水平。单独建立或依托居家和社区养老智慧化平台,整合养老机构内部管理、安全巡检、关键部位预警、健康数据收集、智能定位呼救、服务质量监督等方面内容,对养老机构进行数字化、智慧化改造,实现养老机构综合管理和服务全流程可远程监控、可溯源,服务质量全面提升。养老机构智慧化改造资金,由同级财政在使用用于社会福利事业的福彩公益金中列支。到2022年底,养老机构智慧化改造率达到100%。[牵头单位:市民政局;配合单位:市工信委、市财政局;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54.强化提升风险防范能力。将消防安全纳入养老护理员培养培训内容,强化养老机构人防管理和在院老年人心理疏导工作,完善安全应急应对机制。[牵头单位:市民政局;配合单位:市人社局、市应急管理局、消防救援支队;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十六)完善养老服务工作机制。
55.强化组织领导。建立加快推进养老服务发展议事协调机构,系统解决推动养老服务发展中面临的突出问题。[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56.强化绩效考核。将养老服务政策的落实纳入各级政府年度绩效考核范围,对落实养老服务政策积极主动、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成效明显的地方,在安排财政补助及有关基础设施建设资金、遴选相关试点项目方面给予倾斜支持。到2022年底前,落实养老服务发展实施意见,每年年底按年度推进计划完成情况绩效考核。[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
57.强化养老服务人员力量配备。要充实和加强基层民政部门养老工作力量,合理确定县(市、区)、乡镇(街道)两级开展养老服务所需工作人员数量和经费保障。[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58.强化政府购买服务。将养老服务纳入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重点购买生活照料、康复护理、机构运营、社会工作和人员培养等服务。[牵头单位:市民政局;配合单位:市财政局;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59.强化养老服务机构综合监管。一是建立多部门协同合作,各司其职、各尽其责的养老服务机构综合监管机制,畅通信息沟通渠道,加强民政与市场监管、消防、食品安全、卫生等行业监管信息联动、协同、共享,加强事中事后综合监管。二是建立养老服务领域社会信用评价和联合惩戒机制,推动联合监管、联合执法、联合惩戒。做好养老服务业涉企信息归集和公示工作,对养老服务机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抽查检查结果等信息通过省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黑龙江)依法公示。[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60.建立养老服务机构常态化疫情防控机制。加强常态化疫情下养老服务机构综合安全日常监管,建立因疫情影响和自然灾害导致养老机构运营困难的帮扶机制,加大对疫情期间养老服务机构扶持力度,确保养老服务机构安全、稳定、有序运营。[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附件:绥化市加快推进养老服务发展实施意见任务分解表
绥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0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