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现将《绥化市市场监管领域“一照多址”“一证多址”登记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绥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0月24日
绥化市市场监管领域“一照多址”“一证多址”登记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提升开办企业服务能力,推进登记便利化改革,释放市场主体活力,依据《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商事制度改革进一步为企业松绑减负激发企业活力的实施意见》(黑政办规〔2021〕10号)《绥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绥化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申报承诺制试行办法的通知》(绥政办规〔2022〕15号)以及市局印发的《绥化市市场监管领域营业执照和许可证联动办理改革实施方案(试行)》等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绥化市实施的市场主体登记、食品生产许可、食品经营许可(销售类)、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食品小经营核准(小餐饮)、食品小经营(不含小餐饮)备案等高频事项。
第三条 市场主体住所是市场主体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其功能是公示市场主体法律文书的送达地,确定市场主体的司法管辖和行政管辖地,经登记机关登记的市场主体的住所只能有一个,应当在登记机关辖区内。经营场所是市场主体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所在地、经营场所可以与住所不在同一地点,市场主体可根据需要设立多个经营场所。
第四条 “一照多址”是指在同一市场监管部门市场主体登记、行政许可管辖区域内,一张营业执照可以登记多个经营场所,免于办理分支机构登记。
第五条 营业执照上“住所(经营场所)”栏登记市场主体的住所或主要经营场所,其他经营场所以“(其他经营场所:***)”标注其后。营业执照副本数将根据经营场所个数核发。
第六条 “一址多照”是指一张许可证可以许可多个经营场所,可以不一址一证。
第七条 许可证上“住所”是市场主体的唯一住所。以住所开展经营活动的,以住所作为“一证多址”的首个经营场所,其他经营场所以“(其他经营场所:***)”标注其后;许可证住所不开展经营活动的,由市场主体自主确定经营场所标注顺序。
第八条 同一市场主体有两个(含)以上经营场所时,除经营场所不同外,营业执照上的其他登记备案事项完全相同。同一市场主体办理两个(含)以上经营场所行政许可时,除申请的经营场所不同外,其他许可事项完全相同。
第九条 同一地址上登记的市场主体均需具有合理的经营面积,应当与其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经核查后认为同一地址因面积等原因不适宜作为两个以上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的,应当指导其重新申报。
第十条 市场主体符合申请条件的,可向市场主体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一照多址”“一证多址”设立或变更申请(含证照联办、联变)。相关许可申请材料中的经营场所部分,应当按照各经营场所实际情况分别提交。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收到符合“一照多址”“一证多址”条件的申请后,对材料合格、符合法定形式的,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场作出登记意见或者许可决定。准予登记、许可的,在其营业执照及相关许可证上载明多个经营场所。
第十一条 营业执照或者许可证办理完毕后,应将“一照多址”“一证多址”办理信息及时推送至其他经营场所的日常监管部门。市场主体登记综合业务系统推送的管辖机关和许可证记载的日常监管部门以住所或者主要经营场所所在地的监管部门为准。
第十二条 探索开展集群注册。登记机关可协同当地园区主管部门,探索在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园区、创业园区内以电子商务、信息技术、文化创意企业以及小微企业为重点,多个市场主体以一家企业(即商务秘书公司或托管企业)的住所作为自己的住所登记,并由该企业提供住所托管服务,组成企业集群的登记注册模式。
第十三条 本办法不改变营业执照的基本性质,一张营业执照还是一个市场主体,只是增加了市场主体的营业场所;不改变现行营业执照和许可证记载的项目,证照记载的“住所”还是法定的“住所”概念。行政备案事项参照此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实施,试行期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