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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阶段性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的通知

2022/08/09 1.8w 阅读 403 点赞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医疗保险服务中心:

按照黑龙江省医保局、发改委、财政厅、税务局《关于落实阶段性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政策的通知》(黑医保发〔2022〕37号)要求,现就阶段性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及生育保险(以下统称职工医保)单位缴费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对中小微企业实施阶段性缓缴职工医保单位缴费政策。自2022年7月起,对中小微企业、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缓缴3个月职工医保单位缴费,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社会组织参照执行。

二、缓缴险种类型。仅限于缓缴基本医疗单位缴纳部分,其它险种类型正常征收,个人账户以个人缴费到账时同步拨付,拨付比例不变。

三、确保缓缴期间待遇应享尽享。享受缓缴政策的参保单位缓缴职工医保单位缴费,不影响该参保单位参保人员就医正常报销医疗费用。缓缴期间,相关参保单位参保人员发生的符合基本医保政策规定的医疗费用应及时报销、应报尽报,确保基本医保报销水平保持稳定不降低。

四、全面推行“免申即享”经办模式。无需参保单位提出缓缴申请即可享受缓缴单位缴费政策。各县(市、区)要结合实际做好政策宣传,明确操作流程,主动向社会公开。中小微企业具体标准参考《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等划型规定,由医疗保障、税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联合确定名单。现有数据可以确定企业类型的,直接采用相关部门的划型结论;现有数据无法满足企业划型需求的,可由企业向核定缴费部门出书面承诺。要加强部门协作,优化工作环节,创新服务方式,减轻企业事务性负担,并做好个人权益记录,确保参保人员权益不受影响。

五、切实保障好相关企业职工合法权益。缓缴期限内,享受缓缴政策的参保单位应依法履行代扣代缴职工个人缴费的义务,正常申报职工医保费信息,确保职工连续参保,个人权益连续记录。参保人出现离职、申请办理职工医保退休人员待遇、办理关系转移等情形的,参保单位为其补齐缓缴的职工医保单位缴费。参保单位出现注销等情形的,应在注销前缴齐缓缴的费用。

六、做好调度统计分析等工作,确保缓缴政策平稳实施。要加强缓缴信息调度,做好统计监测。各县(市、区)每月20日前将缓缴信息报送至市医疗保险服务中心,市医疗保险服务中心每月25日前将缓缴信息汇总报送至省医疗保障服务中心。要切实加强基金管理,强化基金运行分析,管控运行风险,确保基金安全。要建立信息沟通共享机制,医疗保障、税务等部门要做好参保单位和职工参保缴费、参保单位缓缴等基础业务信息共享,强化部门工作协同。

各地要提高政治站位,统一思想认识,精心组织实施,确保阶段性缓缴职工医保单位缴费政策落实到位。各级医疗保障、发展改革、财政、税务等部门要切实履职尽责,加强沟通协作,健全工作机制,抓好政策落地见效。执行中遇有情况和问题,要及时报告。

绥化市医疗保障局                         绥化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绥化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绥化市税务局

                                  2022年8月8日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评论 (2)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