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健全分层分类的社会救助体系,依据国家和我省、市的相关政策,市民政局牵头与多家单位联合印发了《绥化市低收入人口审核确认和救助帮扶实施细则(试行)》。
一、文件出台背景
2020年12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意见》中提出对农村低收入人口开展动态监测,实施分层分类社会救助。为落实国家关于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和帮扶工作部署,健全分层分类的社会救助体系,绥化市民政局依据《黑龙江省贯彻〈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实施细则》《黑龙江省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黑龙江省低收入人口审核确认和救助帮扶办法(试行)》等文件,结合近年的工作实践,先后征求了中共绥化市委政法委员会、绥化市教育局、绥化市司法局、绥化市财政局、绥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绥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绥化市农业农村局、绥化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绥化市退役军人事务局、绥化市应急管理局、绥化市医疗保障局、绥化市乡村振兴局、绥化市总工会、绥化市残疾人联合会意见,经修改完善,形成正式文件,由市民政局印发。
二、主要内容
第一部分总则。主要是依据、原则、低收入人口范围和各级各部门职责。低收入人口包括低保对象、特困人员、低保边缘人口、支出型困难人口、易返贫致贫人口和其他低收入人口。
第二部分确认条件。分别对低收入人口的确认条件进行了明确。低保对象和特困人员按现有政策执行;低保边缘家庭和支出型困难家庭确认条件以低保为基准,家庭收入分别低于低保标准的1.5倍(有条件的地方放宽到2倍)和2倍(有条件的地方放宽到2.5倍),家庭货币财产总额低于当地36个月低保标准,其他与低保确认条件相同;乡村振兴部门确定的脱贫不稳定人口、边缘易致贫人口和突发严重困难人口为易返贫致贫人口;其他低收入人口确认条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
第三部分审核确认程序。低保对象和特困人员审核确认程序按现有政策执行,实行一级审核确认;低保边缘家庭和支出型困难家庭,到户籍地乡镇(街道)申请,乡镇(街道)进行初审,县级民政部门确认,实行两级审核确认(附则中明确各地可按程序将低保边缘家庭和支出型困难家庭审核确认权限下放至乡镇或街道);县级乡村振兴部门每月向同级民政部门推送易返贫致贫人口数据,民政部门直接将上述人口确认为易返贫致贫人口。
第四部分救助帮扶。依托现有社会救助制度体系和救助程序,根据家庭困难类型给予相应救助。包括低保、特困供养、低保边缘家庭和临时救助4项基本生活救助,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受灾救助、养老救助、司法救助、法律援助、就业救助、困难职工帮扶、慈善救助、政府公益救助,及其他救助帮扶(取暖救助、道路交通事故救助、阶梯电价补贴),共14项专项救助。
第五部分管理和监督。主要规定了低收入人口的动态管理、档案管理和法律责任等内容。
第六部分附则。明确各地可按程序将低保边缘家庭和支出型困难家庭审核确认权限下放至乡镇或街道。
三、主要亮点
一是填补了社会救助政策的空白。《办法》出台前,我省明确了低收人口的范围,但是对低保边缘家庭、支出型困难家庭、易返贫致贫人口的确认条件、审核确认程序等没有明确规定。《办法》的出台,对上述内容作了全面系统的规定,使我市分层分类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向前迈进一大步。
二是适当放宽了低收入人口确认条件。与《关于扎实做好兜底保障工作进一步提升社会救助工作质效的通知》相衔接,《办法》对低收入人口的收入、财产等确认条件进行了适当放宽,进一步推进了社会救助扩围增效。
三是对评估认定家庭收入进行了完善。《办法》要求在核算低收入人口家庭收入时要扣除家庭因病、因残等造成的刚性支出,并对家庭刚性支出的内容进行了完善,如把残疾人采取机构托养、日间照料、居家照护等方式为其提供社会化照护服务所支出的费用列为刚性支出,把家庭成员就读民办幼儿园、小学、初中、高中、中职学校费用列为刚性支出,按当地同类公办学校费用标准认定。
四是增加了专项救助的项目。与我省原“4+9”救助体系相比,专项救助增加了养老救助、困难职工帮扶、慈善救助和政府公益救助,并对专项救助的内容进行了更新和调整,进一步健全和完善了社会救助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