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设定年度最高支付限额。年度最高支付限额200元。
二、设定起付线。年度累计起付线100元。
三、设定支付比例。在一级及以下基层医疗机构发生普通门诊医疗费,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为70%,二级医疗机构为60%,三级医疗机构为50%。
四、异地转诊人员和异地急诊抢救人员发生的医疗费,统筹基金支付比例相应降低10%;异地未转诊人员支付比例降低20%;办理长期异地居住人员普通门诊待遇和参保地一致。
五、参保患者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普通门诊医疗费,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六、调整后的政策于2024年1月1日开始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