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绥化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绥化市“十四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绥化市人民政府
2022年10月19日
绥化市“十四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
为持续改善全市生态环境质量,协同推进经济高质量发展和实施生态强市战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绥化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及《黑龙江省“十四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规划。
一、背景和形势
(一)生态环境保护取得显著成效。“十三五”时期,市委、市政府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全面贯彻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协同推进经济高质量发展和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污染防治攻坚战阶段性目标任务圆满完成,生态环境质量总体改善,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绿色底色和质量成色更加鲜明。
生态环境质量明显改善。统筹推进蓝天、碧水、净土、美丽乡村、原生态五大保卫战和13场标志性战役,生态环境保护13项约束性指标目标全部完成。全市环境空气优良天数比例85%,细颗粒物未达标浓度较2015年下降5.5%。水环境质量5个国考断面优良水体比例80%,高于考核目标20个百分点,无国考断面劣V类水体。
土壤环境质量受污染耕地、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分别达到92%、100%。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大幅度减少,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总量分别完成省生态环境厅下达指标。
深化生态环境保护,筑牢国家生态屏障。以绿色发展为核心,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成立生态文明建设领导小组。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划定的生态保护红线总面积6001.33平方公里,占全市国土面积的17.21%。创建1个国家级生态县,7个省级生态县。加强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建设,强力推进自然保护区监管,开展自然保护区规范化建设,提高自然保护区管理质量。深入推进我市“绿盾”自然保护区监督检查专项行动常态化建设,截至2020年,我市有国家级自然保护区1个、省级自然保护区8个。全市森林覆盖率13.92%;森林蓄积量0.6161亿立方米;湿地保有量29.175万公顷。
群众身边突出环境问题得到有效解决。中央环保督察问题整改成效显著,2016年中央环境保护督察,2018年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回头看”及农业农村污染问题专项督察共反馈我市41项问题,按整改方案要求已全部完成整改。
(二)面临的机遇与挑战。“十四五”时期,全市环境保护工作面临历史性机遇。生态环境保护进入以降碳为重点战略方向、推动减污降碳协同增效、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实现生态环境质量改善由量变到质变的关键时期。面对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必须准确把握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阶段性特征,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牢固树立底线思维,坚持方向不变、力度不减,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持续改善生态环境质量,筑牢国家生态安全屏障,加速生态优势转化,全力推动绿色低碳发展。
“十四五”时期,全市环境保护工作面临诸多挑战。采暖期重污染天气多发,空气质量尚未达标;城市黑臭水体尚未长治久清;土壤污染源头防控、风险管控压力大;农业面源污染、养殖污染、污水垃圾等问题仍然存在;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亟需加强;环境基础设施仍是突出短板,运行水平总体不高,生态环境监测监管与信息化建设滞后。
二、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和省委、市委会议精神,紧紧围绕“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习近平总书记“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冰天雪地也是金山银山”理念,以新的发展理念为引领,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走好“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新路子。以改善环境质量为核心,以解决突出环境问题为抓手,以保障人民群众身心健康为落脚点,深入实施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补齐环境质量短板,提高人民群众幸福指数;守住发展与生态两条底线,实现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协同推进;强化环境监管执法力度,防范环境风险,为建设美丽绥化,实现小康社会目标打下坚实的环境基础。
(二)基本原则。坚持减污降碳、绿色发展。深入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推进碳达峰碳中和,把握实现“减污降碳协同效应”总体要求,把降碳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充分发挥生态环境保护对经济发展的优化促进作用,加快形成绿色发展方式和生活方式。
坚持精准治污、协同增效。突出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从生态系统整体性和流域系统性出发,统筹推进山水林田湖草沙冰一体化保护和修复,增强各项举措关联性和耦合性,推动生态环境源头治理、系统治理。
坚持亮剑护绿、人民至上。全面加强环境依法治理,实施更加精准严厉的点穴式、延伸式、穿透式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坚决向污染宣战。加快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和高度关注的突出环境问题。
坚持科技赋能、完善体系。加快构建现代环境治理体系,深化改革创新,完善生态环境监管制度体系,推进科技赋能生态环境保护,全面夯实科技支撑体系。
(三)总体目标。到2025年,全市生态环境持续改善。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持续减少,温室气体排放得到有效控制;深入打好蓝天保卫战,坚持科学治污、精准治污和依法治污,削减污染物排放量,持续改善我市环境空气质量;坚持污染减排与生态扩容两手发力,强化水资源、水生态、水环境“三水统筹”,不断实现人民对美丽河湖的向往,力争实现肇兰新河消除劣Ⅴ类目标,使我市水生态环境质量稳步提升;土壤和地下水环境质量总体保持稳定,局部稳中向好;农业面源污染得到初步管控;农村生态环境基础设施建设加快推进,农村生态环境明显改善;固体废物与化学物质环境风险防控能力明显增强,核与辐射安全监管持续加强,环境风险得到有效管控;生态环境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取得重大进展,生态文明建设水平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相适应。
绥化市“十四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主要指标


注:①为五年累计值;②标*的指标统计口径和“十三五”期间有所调整。
三、主要任务
(一)强化系统治理,持续提升水环境质量。
1.精准发力提升水环境质量。加强饮用水安全保障。全面开展县级及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达标治理和水源地规范化建设,稳步推进农村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加大饮用水安全状况信息公开力度,引导公众监督。开展县级及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风险排查。加强应急备用水源工程建设。到2025年,力争实现全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全覆盖,完成乡镇级及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标志设立和隔离防护设施建设。市本级、肇东市、海伦市、安达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剔除本底值)全部达到或优于Ⅲ类。
提升流域水生态环境质量。深化流域分区管理体系,实施差异化治理。按照10个国控断面水质目标,未达到水质目标要求的地区,应制定并实施限期治理方案。
持续削减水污染物排放总量。基本消除城市黑臭水体。持续打好城市黑臭水体治理攻坚战。充分发挥河湖长制作用,巩固城市黑臭水体治理成效,建立防止返黑返臭长效机制。2022年6月底前,县级完成建成区内黑臭水体排查,并制定城市黑臭水体治理方案,统一公布黑臭水体清单、河湖长名单及达标期限。到2025年,县级城市建成区基本消除黑臭水体。
2.节水增容推动水生态恢复。保障生态流量。实施节水行动,严格计划用水管理,分行业推进节水示范建设。因地制宜推进再生水利用。实施重点河流生态流量保障方案,加强通肯河、努敏河等重点河流生态流量保障,推进水资源和水环境监测数据共享。部分断流河流要逐步恢复“有水”。
加强水生态保护修复。严格落实河湖岸线边界,划定生态缓冲带,强化岸线用途管制。加强河湖缓冲带管理,对重要生态空间内不符合保护要求的人类活动进行整治。推进自然湿地修复和综合整治。
3.加强重点流域治理。加强跨流域跨区域联防联控,建立上下游、左右岸、干支流协作对接机制,建立市县两级联防联控体系。在肇兰新河、安肇新河、通肯河、安邦河、泥河等流域建立与大庆、黑河、伊春、哈尔滨等地市联合执法、联合监测、联合巡查制度;在肇兰新河、安肇新河、努敏河、通肯河、泥河等流域建立县(市、区)联防联控体系。加强重点饮用水水源地河流、重要跨界河流以及其他敏感水体风险防控,编制“一河一策一图”应急处置方案。
推进重点流域水生态治理问题。重点改善安肇新河水环境治理,实施安达市兴隆泡水环境治理项目,明水县先锋沟、南冲沟水质提升工程。深化绥胜干沟水环境治理,实施绥化市第一污水厂尾水净化循环再利用项目。
重点解决肇兰新河劣Ⅴ类问题。推进城镇生活污染源治理,2022年起,逐步提高沿河乡镇污水处理厂污水处理率。强化生活垃圾收集转运,开展肇兰新河沿河乡镇生活垃圾收运专项治理工程,提高沿河乡镇垃圾集中收集处理率。实施工业企业减排,肇东市第一污水处理厂进行原位提标改造。推进生态措施治理工程,2023年底前,完成排干末端生态廊道和调蓄塘建设。探索开展河道内源治理,开展肇兰新河河道内改善污泥生物活性治理实验,形成有效手段,增强河道内水体自净能力,逐步改善河道内生态环境。
4.持续深化水污染治理。实施重点流域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全覆盖。全面开展入河排污口排查,按照“取缔一批、规范一批、合并一批”工作原则,分类推进入河排污口规范整治。依托排污许可证信息,建立“水体-入河排污口-排污管线-污染源”全链条管理的水污染物排放治理体系。
持续推进工业污染防治。实现省级及以上工业园区污水集中处理全覆盖,工业企业污水稳定排放全覆盖。
深入开展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工作。加快补齐城市和县城污水处理能力缺口,稳步推进建制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加大城镇污水管线建设力度。推动城镇生活污水资源化利用,加大污泥无害化和资源化处理处置力度。加强初期雨水收集和处理。

(二)建立健全应对气候变化管理机制,全面改善空气质量。
1.建立健全应对气候变化管理机制。落实省、市碳达峰碳中和相关任务。按照碳达峰碳中和工作要点要求,推进散煤污染治理“三重一改”、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落实碳核查和配额清缴工作。
落实碳强度下降任务。聘请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编制《“十四五”碳强度控制方案》,落实各职能部门和县(市、区)政府职责,督办各职能部门和县(市、区)政府落实碳强度相关职责,有效控制全市碳强度,完成省对我市下达的碳强度下降任务。
开展企业碳核查和配额清缴工作。积极配合第三方核查机构开展碳核查工作,组织重点排放单位完成履约配额清缴工作。
2.持续提升环境空气质量。持续推进散煤污染治理“三重一改”工作。按照《黑龙江省散煤污染治理“三重一改”攻坚行动实施方案(2020-2022年)》和《绥化市冬季燃煤污染治理三年(2020-2022)行动方案》要求,持续推进散煤污染治理“三重一改”工作,确保完成年度任务。按照省要求,制定“十四五”散煤污染治理方案,在2020年基础上削减散煤50%。
持续开展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开展执法监测协同检查,针对执法检查发现的问题要求企业进行整改。
开展扬尘综合治理。督办各职能部门,落实扬尘管控职责,持续推进扬尘综合治理,减少扬尘污染。
积极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密切关注空气质量变化形势,增加与气象部门会商研判频次,及时启动重污染天气预警,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
加强秸秆综合利用和禁烧。坚持“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疏堵结合、以疏为主”原则,因地制宜推进秸秆肥料化、饲料化、燃料化、基料化和原料化利用。建立秸秆资源台账系统和定期调度机制,完善秸秆收储运体系。严格执行“全域、全时段、全面禁烧”政策,落实地方各级政府主体责任,完善网格化监管体系。
推进大气污染防治项目实施。持续推动秸秆禁烧自动监控网络建设项目、大气敏感点位“画像”工程及重污染天气应对后评估、碳强度评估和碳强度控制方案项目和淘汰粮食烘干燃煤设施清洁能源改造项目,按照国家、省、市招标采购规定,加快推进项目实施。
3.强化噪声污染防治。制定实施噪声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开展环境功能区评估与调整。市本级在声环境功能区安装噪声自动监测系统。在制定国土空间规划及交通运输等相关规划时,合理划定防噪声距离,明确规划设计要求。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必须有县级以上政府或者其有关主管部门证明,并公告附近居民。鼓励采用低噪声施工设备和工艺。依法将工业企业噪声纳入排污许可管理,严厉查处工业企业噪声排放超标扰民行为。加强对文化娱乐、商业经营中社会生活噪声热点问题日常监管和集中整治。到2025年,全面实现功能区声环境质量自动监测,声环境功能区夜间达标率达到国家要求。

(三)加强黑土地保护,维护土壤环境安全。
1.加强土壤污染源头治理。督促企业依法落实主体责任。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管理规定,将符合条件的排放镉等有毒有害大气、水污染物的企业纳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督促按规定实现在线自动监测。开展涉镉等重金属行业企业排查整治“回头看”,动态更新污染源整治清单。
防控矿产资源开发污染土壤。督促矿山企业依法落实环境污染修复工程措施,切实防治土壤污染。以实现资源利用高效化、开采方式科学化、生产工艺绿色化、矿山环境生态化为目标,全面推进绿色矿山建设。推动废弃矿山综合整治和生态修复,因地制宜管控矿区污染土壤和酸性废水环境风险,矿山生态修复可采取人工引导(人工干预)加速自然恢复措施,重点保障农业生产和生活用水安全,鼓励采取自然恢复等措施。
推动重点单位实施清洁生产。鼓励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因地制宜实施管道化、密闭化改造,实施重点区域防腐防渗改造,实施物料、污水、废气管线架空建设和改造,从源头上消除土壤污染。
严格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对涉及有毒有害物质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建设项目,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按规定提出并落实防腐蚀、防渗漏、防遗撒等土壤污染防治具体措施。落实国家有关工程建设防腐蚀、防泄漏设施和泄露监测装置设计、建设和安装要求。
强化重点监管单位监管。动态调整全省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名录,监督全面落实土壤污染防治义务,依法纳入排污许可管理。到2025年底,至少完成1轮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隐患排查,制定整改方案和台账并落实。各县(市、区)要定期开展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周边土壤环境监测。
2.持续推进农用地分类管理。强化优先保护。严格保护优先保护类耕地,将符合条件的优先保护类耕地划为永久基本农田。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要向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的地区倾斜。对本行政区域内优先保护类耕地面积减少或者土壤环境质量下降的县(市、区),进行预警提醒并依法采取环评限批等限制性措施。
推进安全利用与严格管控。制定“十四五”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方案及年度工作计划。有安全利用类耕地的地区要结合当地主要作物品种和种植习惯,采取农艺调控、替代种植等措施,降低农产品超标风险,开展土壤和农产品协同监测和评价。鼓励采取种植结构调整、退耕还林还草等措施,确保严格管控类耕地得到安全利用。鼓励对安全利用和严格管控类耕地种植的植物收获物采取离田措施。
严禁重金属超标粮食流入口粮市场。加强对粮食收购、储存、运输环节粮食质量安全和原粮卫生的监督管理,强化对市场中流通环节的大米及米制品监管力度,严禁重金属超标粮食流入口粮市场。
动态调整耕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根据土地利用变更、土壤和农产品协同监测结果等,动态调整土壤环境质量类别。
3.提升黑土区资源利用可持续性。严控耕地保护红线。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对黑土耕地全面进行管控。落实“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中与耕地相关管控要求。推广保护性耕作模式。
推行“田长制”。按照行政区划和属地管理原则,建立省市县乡村和网格、户“5+2”七级田长,围绕数量、质量、生态“三位一体”目标,把土壤环境保护、治理、利用责任落实到人头、部门、地块。
加强农田基础工程设施建设。积极推进生态友好的高标准农田建设,巩固和提高黑土耕地综合生产能力。推进田间灌溉与排水建设,实施农田生态防护林和高效节水灌溉工程建设。加强农机化建设,积极推广应用大马力拖拉机、秸秆还田机、翻转犁、免耕播种机、深松整地机、有机肥抛洒车等先进农机装备。
强化黑土耕地保护监督管理。落实属地监督管理责任,实行黑土耕地动态监管、日常巡查。坚持依法保护黑土耕地,建立多部门联合执法机制,做好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公益诉讼的有效衔接,严厉打击违法占用黑土耕地、破坏黑土耕地质量、擅自砍伐、损毁农田防护林和水土保持林、盗采黑土等行为。建设项目占用黑土地的,应当依法进行表土剥离和利用。
4.提升黑土区生态环境可持续性。统筹推进农膜回收利用。推进农膜回收示范县建设,健全废旧农膜回收利用体系,组织实施降解地膜示范推广、对比评价试验,协助国家完善评价标准体系。优先在重点用膜地区开展废旧农膜回收处理试点及全生物降解地膜示范推广,逐步扩大试点示范范围。推行“以旧换新、经营主体上交、专业化组织回收、生产企业回收”等回收利用机制。培育推广废弃食用菌糠和废弃菌袋综合利用绿色模式。到2025年,全市废旧农膜回收率达到88%。
施用有机肥料。坚持种养结合、农牧循环发展,将畜禽粪污无害化处理或按比例与秸秆混合生产有机肥,增加有机肥还田量,稳步提升土壤有机质含量,改善土壤理化和生物性状,提升耕地地力。
加快耕地水土流失综合治理。坚持山水林田湖草沙冰系统治理、综合治理,减轻风蚀水蚀,防治水土流失。以小流域为单元、以侵蚀沟治理为重点,科学推进水土流失综合治理,防治黑土水蚀。建立合理的农田林网结构,保持良好的田间小气候,保护生物多样性,防治黑土沙化风蚀。
推动农业投入品科学合理使用。加强农业投入品监管,提升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利用水平。全面实施测土配方施肥,改进施肥方式方法,做到有机、无机与生物肥相结合,应用配方肥、缓释肥料、水溶肥料、生物肥料等高效新型肥料,推进科学施肥。加强病虫害监测预警,推进专业化统防统治和绿色防控。加快推广生物有机肥、生物农药等绿色投入品,提高土壤地力。开展农业面源污染治理监督指导试点工作。到2025年,全市平均化肥利用率达到43%,农药利用率达到50%,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率达到90%。
全面加强养殖业污染防治。养殖大县编制实施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加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规范化建设,强化规模以下畜禽粪污治理,推进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在乡镇建设统一标准的粪污贮存点;推动种养结合,以养殖大县为重点,整县推进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严格对规模以上畜禽养殖场(小区)环境监管执法,对设有固定排污口的畜禽规模养殖场实施排污许可制度;鼓励规模以下畜禽养殖户采用“种养结合”“截污建池、收运还田”等模式,在散养密集区支持建立粪污集中处理中心。到2025年,全市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达到85%。
提高秸秆综合利用水平。开展秸秆还田,建立以需求为引导、利益为纽带、企业为龙头、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为骨干,政府推动、农户参与、市场化运作、多种模式互为补充的秸秆收储运服务体系。鼓励发展农作物联合收获、打捆压块和储存运输全程机械化。到2025年,全市秸秆综合利用率达到95%。
5.严格建设用地准入管理。开展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评估。以用途变更为“一住两公”的地块为重点,依法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和风险评估。各地在编制涉及城市更新的详细规划时,应依法督促相关当事人对用途拟变更为“一住两公”的地块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及时将注销、撤销排污许可证的企业用地纳入监管范围,防止腾退地块游离于监管之外。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生产经营用地的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应当依法作为不动产登记资料送交不动产登记机构,并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
合理规划污染地块用途。各地在编制国土空间规划时,应充分考虑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的环境风险,合理确定土地用途。对用途变更为“一住两公”的地块,其开发利用必须符合相关规划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要求。从严管控农药、化工等行业中的重度污染地块规划用途,确需开发利用的,鼓励用于拓展生态空间。
因地制宜严格污染地块准入管理。各地对列入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的地块,不得作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在土地征收、收回、收购以及转让、改变用途等环节严格监管,不得违规办理土地供应等手续。未达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确定的风险管控、修复目标的建设用地地块,禁止开工建设任何与风险管控、修复无关的项目。鼓励各地因地制宜制定建设用地土壤污染联动监管具体办法或措施,细化准入管理要求。
合理确定土地开发和使用时序。涉及成片污染地块分期分批开发的,以及污染地块周边土地开发的,要优化开发时序,防止污染土壤及其后续风险管控和修复影响周边拟入住敏感人群。原则上,居住、学校、养老机构等用地应在毗邻地块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完成后再投入使用。
强化部门信息共享和联动监管。生态环境、自然资源部门应及时共享疑似污染地块、污染地块有关信息,用途变更为“一住两公”的地块信息,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生产经营用地用途变更或土地使用权收回、转让信息。将疑似污染地块、污染地块空间信息叠加至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推动利用卫星遥感等手段开展非现场检查。
6.有序推进土壤污染治理修复。有序推进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以用途变更为“一住两公”的污染地块为重点,依法开展风险管控与修复。对暂不开发的污染地块,实施土壤污染风险管控,防止污染扩散。强化风险管控和修复工程监管,重点防止转运污染土壤非法处置,严控二次污染。加强从业单位和个人信用记录管理。依法将从事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和土壤污染风险评估、风险管控、修复、风险管控效果评估、修复效果评估、后期管理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执业情况,纳入信用系统建立信用记录,将违法信息记入社会诚信档案,并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布。鼓励社会选择水平高、信用好的单位,推动从业单位提高水平和能力。
7.推进地下水生态环境保护。以保护和改善地下水环境质量为核心,建立健全地下水生态环境管理体系。扭住“双源”,加强地下水污染源头预防。强化饮用水水源地保护,保障地下水型饮用水水源环境安全。
建立地下水生态环境管理体系。制定地下水环境质量达标方案。针对国家地下水环境质量考核点位,分析地下水环境质量状况,非地质背景导致未达到水质目标要求的,因地制宜制定地下水环境质量达标或保持方案。建立地下水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名录。地下水污染重点监管单位依法纳入排污许可管理,建立名录,加强防渗排查整治,开展地下水环境质量监测,加强执法检查。
加强污染源头预防与风险管控。持续开展地下水环境状况调查评估。开展“一企一库”“两场三区”地下水环境状况调查评估。重点开展化工产业为主导的工业集聚区、危险废物处置场和垃圾填埋场地下水环境调查评估,逐步拓展到对其他污染源的地下水环境调查评估。逐步开展地下水污染风险管控。针对存在地下水污染的化工产业为主导的工业集聚区、危险废物处置场和生活垃圾填埋场等,逐步开展地下水污染风险管控,阻止污染扩散,加强风险管控后期环境监管。
强化地下水型饮用水水源保护。规范地下水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境管理。强化县级及以上地下水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设立标志,进行规范化建设。针对水质超标的地下水型饮用水水源,分析超标原因,因地制宜采取整治措施,确保水源环境安全。加强地下水型饮用水水源补给区保护。开展城镇地下水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补给区及供水单位周边环境状况调查评估,推进县级及以上城市浅层地下水型饮用水重要水源补给区划定,加强补给区地下水环境管理。防范傍河地下水型饮用水水源环境风险。推进地表水和地下水污染协同防治,加强水质管理,减少受污染河段侧渗和垂直补给对地下水的污染,确保傍河地下水型饮用水水源水质安全。
8.改善农业农村生态环境。梯次推进农村生活污水治理。以县域农村生活污水治理专项规划为依据,以水源保护区、黑臭水体集中区域、乡镇政府驻地、中心村、城乡接合部、旅游风景区等为重点,以我市农村生活污水排放标准为治理标准,以无害化、资源化为导向,因地制宜选取污水处理与资源化利用模式,梯次推进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加强农村生活污水治理与农村厕所改造相衔接,积极推进粪污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已完成水冲式卫生厕所改造的地区,加快补齐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短板。到2025年,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率达到40%。
有序推进污水治理设施建设。因地制宜选取污水处理与资源化利用模式,建设污水收集系统和治理设施,避免出现设计规模过大、收水不足等问题。城镇周边的村庄,宜就近纳入城镇污水管网统一处理;人口集聚度高、无法纳入城镇管网的村庄,可建设集中处理设施;居住分散、生态环境较为敏感的村庄,可单户或联户建设分散式污水处理设施;人口较少的村庄,因村因户制宜推进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在杜绝化粪池出水直排基础上,就地就近资源化利用。持续完善补充农村污水处理技术推荐目录,推广低成本、易维护、高效率的典型地区适用技术。
健全设施运行管护机制。探索建立财政补贴、村集体自筹、村民适当缴费的运维资金分担机制。明确设施产权归属和运维责任主体。强化设施建设与运行一体推进,推广第三方专业运维+村民参与、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设计-采购-施工-运维(EPCO)、设施租赁等模式,保障设施正常运行率。
强化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监管。建立设施运行情况监管台账,对日处理能力20吨及以上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出水,开展水质监测。各县(市、区)要对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率较低的地区进行督导、预警、通报、约谈,着力提升治理成效。
有序开展农村黑臭水体治理。以国家黑臭水体管控清单为重点,同步治理省级管控清单水体。根据水体黑臭程度、污染成因、水文气候和经济发展水平,合理选择治理技术模式,因河因塘施策,分区分类,标本兼治。实施截污控源、清淤疏浚、生态修复、水系连通等工程集中治理农村生活污水、垃圾、农业污染。各县(市、区)要对完成治理的黑臭水体进行监测评估,实现农村黑臭水体有效治理和长效管护。到2025年底,国控清单农村黑臭水体治理率达到60%。
提高农村生活垃圾分类治理水平。多措并举宣传推进农村生活垃圾分类,构建“政府主导、企业主体、全民参与”垃圾分类体系,引导村民分类投放,实现源头减量。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制定地方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加快建设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和分类处置设施,补齐处理能力短板。提升农村生活垃圾收运处置水平,优化农村生活垃圾收运处置设施布局,鼓励采用城乡环卫一体化方式治理农村生活垃圾。
加强农村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完成“千吨万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及优化调整,规范设立保护区标志,必要时采取隔离防护措施。县级以上地方政府监测评估饮用水水源、供水单位供水和用户水龙头水质状况,并依法向社会公开饮用水安全状况信息。

(四)注重修复和管护,筑牢北方生态安全屏障。
1.提升生态系统质量和稳定性。统筹推进山水林田湖草沙冰一体化保护和修复。
全面推行林长制全面推行林长制,设立市、县、乡、村四级林长,以林长制为抓手,通过建立纵向到底的责任体系,保障林地保有量、湿地保有量,确保保护率的稳步提升。
牢固树立“生态优先”理念,以系统化的思维、综合性的措施、强有力的手段,把生态保护与林草资源提升、林草产业发展结合起来,构建林草业高质量发展的示范体系,在湿地保护恢复、农田林网修复、村屯绿化等方面增加数量、提升质量,实现山水林田湖草的一体化保护修复目标,在省级乃至国家层面争取示范试点项目。开展中部平原农田防护林提质增效工作,东部丘陵森林质量提升工作,提升国有林场森林经营水平。开展退化草原和已垦草原治理,实施草畜平衡和草原禁牧休牧,恢复草原植被,促进草原生态自然恢复,遏制草原退化趋势,逐步建立健康稳定的草原生态系统。到2025年,完成三北防护林更新、修复、提质面积9万亩;完成森林抚育6万亩;草原生态修复15万亩,全面禁牧422.04万亩。
规划对呼兰河、通肯河、努敏河、肇兰新河、安肇新河5条主要河流以及克音河、泥河、尼尔根河等大型河流支流及小型河流进行森林质量提升、景观营造工作,确保河流两侧绿化。构建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我省拟在“十四五”期间创建松嫩鹤乡国家公园,青冈县、明水县涉及该国家公园。我市及其相关县协助推进国家公园创建,协助开展自然资源调查、勘界立标、生态修复等工作。
加强城市生态功能修复。科学规划布局城市绿环绿廊绿楔绿道,加强城市公园绿地、区域绿地和防护绿地等建设,完善城市绿地体系。廊道绿化提升,廊道绿化包括河流两岸绿化、道路绿化。根据我市河流、道路绿化现状,在遵循耕地“非农化”“非粮化”前提下,对空缺进行补充,并结合“十四五”期间交通规划、河流治理情况进行道路防护林、水岸防护林建设,增加廊道绿化总量,构建结构完备、健康高效、城乡贯通、特色各异的绿色廊道网络体系。根据我市道路绿化现状及发展计划进行道路防护林建设,加强各级道路绿化力度,补足空挡,完善全域铁路、高速公路、等级道路沿线绿化,提高乡村道路绿化率。
2.加强生物多样性保护。加强生物多样性保护体制建设。成立绥化市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领导小组,统筹推进生物多样性保护相关工作任务。制定实施《绥化市进一步加强生物多样性保护实施方案》,明确生物多样性保护目标和职责分工,全面强化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
在条件允许的生物多样性优先区域开展生物多样性调查、观测和评估工作。开展外来入侵物种普查。强化就地保护,加强野生动植物种群及其栖息地生态环境保护。加强野生动植物保护监督,全面禁止非法交易野生动物。
3.加强重要生态系统保护监管。完善自然生态监管机制。推动建立健全生态保护红线和自然保护地监管制度和监管体系,完善生态破坏问题监管工作机制,开展生态保护修复监督评估。
加强生态保护监督、执法、司法保护力度。全面加强生态保护红线和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监管,深入推进“绿盾”自然保护地强化监督。依法统一开展生态环境保护执法,强化与自然资源、水务、司法等相关部门协同配合,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检察公益诉讼衔接。严肃查处自然保护地内破坏生态环境的违法违规行为,严厉打击犯罪行为。
深入推进生态文明示范创建。鼓励支持各县(市、区)开展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两山”实践创新基地创建和美丽中国建设地方实践,努力探索“两山”转化路径和模式,巩固发挥已获批的国家级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和“两山”基地的重要引领作用。
(五)严密防控风险,守住生态环境底线。
1.加强危险废物监管和重金属污染环境防控。强化危险废物环境监管。建立危险废物重点监管清单,强化危险废物全过程监管。健全危险废物收运体系,加强废铅蓄电池收集贮存企业监管,加强小微企业和工业园区等危险废物收集转运能力。开展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评估,提升危险废物环境监管能力和信息化监管水平,依法严厉打击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犯罪行为。
推进重金属污染环境防控。持续推进涉重点重金属重点行业企业重金属污染防控。新、改、扩建涉重金属重点行业建设项目必须遵循重点重金属污染物排放“减量置换”或“等量替换”原则。完善涉重点重金属重点行业企业清单,并纳入排污许可管理,依法依规开展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
2.加强核与辐射安全监管。加强核与辐射安全风险管控。严格落实辐射安全许可制度,规范许可管理。将“双随机、一公开”和全覆盖监管相结合,完成核技术利用单位隐患排查。利用国家核技术辐射安全管理系统及全省高风险移动源监控平台,强化高风险移动源、闲置源安全监管。
制定并发布《绥化市核与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加快各级核与辐射应急预案及其配套执行程序修订。加强辐射应急管理人员培训,做好应急平台及设备运维管理,切实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和水平。
提升核与辐射监测能力。加强辐射监测队伍设,增强监测仪器设备配备,完善质量保证体系,不断提升全市辐射环境监测能力,保证监测数据质量。配合国家和省生态环境部门做好辐环境自动监测站的相关维护工作,不断完善核与辐射环境监测网络。
3.强化环境风险预警防控与应急。加强环境风险源头防控。压实企业环境安全主体责任,开展环境风险企业突发事件生态环境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完善重大环境风险源企业及环境风险敏感企业名录。开展重点流域、化工园区、涉危涉重企业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风险评估调查,实施分类分级动态管控。
夯实环境安全保障基础。健全政府、部门、园区、企业、饮用水水源地等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体系,健全应急响应机制,有效防范遏制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
加强生态环境、应急、公安、水务、交通运输、消防等部门应急联动,推进跨行政区域应急联动机制建设,提高信息互通、资源共享和协同处置能力。推进环境应急能力建设,健全环境应急指挥平台,更新扩充应急物资和防护装备,加强应急监测装备配置,定期开展环境应急演练和人员培训,增强应急处置能力。加强环境应急管理队伍建设。
(六)坚持改革创新,构建现代环境治理体系。
1.健全生态环境管理体制机制。落实地方党委政府领导“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责任。制定实施地方党委、政府有关部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组织落实目标任务、政策措施,加大资金投入。统筹做好监管执法、市场规范、资金保障、宣传教育等工作。执行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实行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
健全部门协作机制。结合实际,细化构建现代环境治理体系的目标任务和政策措施。落实“管发展必须管环保、管行业必须管环保、管生产必须管环保”要求,加强统筹协调和政策支持,落实分解各项任务并推进相关具体工作。推动职能部门做好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进一步完善齐抓共管、各负其责的大生态环保格局。
完善环境保护、节能减排约束性指标管理。将环境质量、主要污染物总量、能耗强度、碳排放强度和森林覆盖率等纳入约束性指标管理,分解到县(市、区),建立评估考核体系。加强对各县(市、区)各项约束性指标完成情况成效考核,各地应科学合理制定落实方案。
深化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深入落实《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规定》,健全市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机制,开展市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巩固提升第一轮中央环保督察整改成效,认真贯彻落实第二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强化调研督导,严格督察问责。
2.强化生态环境法治建设。配合省生态环境厅推进《黑龙江省水污染防治条例》《黑龙江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立法和《黑龙江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修订工作。积极引导企业强化绿色认证意识,鼓励开展各类涉及环境治理的绿色认证。
推进环境司法协同联动。建立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信息共享、专业支持、案情通报、案件移送制度,加强“以案释法”和交流借鉴。协调检察机关发挥检察公益诉讼法律监督职能,运用诉前检察建议和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等方式,督促相关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履行生态环境监督管理职责。依法严厉打击生态环境违法犯罪行为。积极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对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依法依规追究赔偿责任。推动完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与行政处罚、刑事司法及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等制度进行衔接。
3.健全生态环境管理制度。依法实行排污许可制度。严格落实法律、法规关于排污许可管理的相关规定,健全以排污许可制为基础的环境管理制度体系,排污单位必须持证排污、按证排污,自证守法。妥善处理排污许可与环评制度的关系,构建以排污许可制为核心的固定污染源监管制度体系,加强排污许可证后管理,落实排污许可证“一证式”管理,推动总量控制、生态环境统计、生态环境监测、生态环境执法等生态环境管理制度衔接。持续做好排污许可证换证和登记延续动态更新。
完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推进依托排污许可证实施单位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分配、监管和考核。实施基于环境质量改善的区域、流域排污总量控制,实施一批重点区域、重点行业减排工程,着力推进多污染物协同减排,统筹考虑温室气体协同减排效应。健全污染减排激励约束机制。
健全企业环境信用制度。完善企业环保信用评价制度,依据评价结果实施分级分类监管。对环保信用良好的企业,在绿色信贷等方面予以优先支持。建立排污企业黑名单制度,将环境违法企业依法依规纳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将其失信信息记入信用记录,纳入绥化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依法向社会公开,强化环保信用的约束力。落实上市公司和发债企业强制性环境治理信息披露制度。
4.发挥市场机制激励作用。构建规范开放的市场。推进生态环境领域“放管服”改革,在环境污染治理、生态修复、环保技术装备开发等方面,吸引各类市场主体,引导各类资本,参与环境治理投资、建设、运行。加强环境治理市场监管,规范市场秩序,加强行业自律,减少恶性竞争,加快形成公开透明、规范有序的环境治理市场环境。
发挥市场机制激励作用,健全价格收费。落实“谁污染、谁付费”政策导向,按照处理成本、合理盈利原则,落实污水、垃圾处理费体格形成机制。在已建成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已实行垃圾集中处理的农村地区,探索建立处理收费制度。落实节能环保的电价机制,落实差别化电价和部分环保行业用电支持政策。创新环境治理模式。培育生态环境技术服务市场,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在工业园区探索引入“环保管家”进行环境污染专业化统筹治理,开展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试点和小城镇环境综合治理托管服务试点。鼓励采用“环境修复+开发建设”模式,加强工业污染地块利用和安全管控。
5.提升生态环境监测监管能力。健全监管执法机制。实施以排污许可证为核心的“一证式”执法监管模式。健全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为基本手段,以重点监管为补充、以信用监管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推进“互联网+执法”。严格禁止环境监管“一刀切”,不得因召开会议、论坛和举办大型活动等原因,对企业采取停产、限产措施。
推进监管体制改革。深化全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改革,优化职责及编制配置,提高监测执法履职保障能力。建立健全基层生态环境保护管理体制,乡镇(街道)要明确承担生态环境保护责任的机构和人员。
强化监测能力建设。完善全市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立政府主导、部门协同、企业履责、社会参与、公众监督的监测格局,实现环境质量、污染源和生态状况监测全覆盖。补齐环境监测能力短板,优化监测站网布局,推动监测数据和监测点位资源共享。加强监测质量监督检查,确保监测数据质量。
6.推进生态环保全民行动。增强全社会生态环保意识。将生态文明教育纳入国民通识教育体系、职业教育体系和党政领导干部培训体系。将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学习贯彻落实和生态文明建设纳入学校教育教学活动安排。积极组织开展生态环境科普基地创建工作。加大生态环境宣传产品的制作和传播力度,加大对生态文明建设题材文学创作、影视、词曲创作等的支持力度。利用“六五环境日”等重要时间节点,广泛开展宣传教育和各类文化活动。
践行简约适度绿色低碳生活。开展绿色生活创建活动,推进全民绿色生活绿色消费,全面推进绿色生活设施建设。发挥政府机关作用,到2025年,政府采购绿色采购方式及绿色产品比例达到80%。落实企业生态环境保护和治理责任,充分发挥各类社会主体作用,强化公众监督与参与。

四、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全面加强市委、市政府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领导,坚持党政同责,压实各级党委、政府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凝聚全社会力量,共同推进生态环境保护。各县(市、区)政府是规划实施的责任主体,各部门编制的相关规划要与本规划相衔接。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齐抓共管,严格落实一岗双责、失职追责、尽职免责。
(二)拓宽融资渠道,保障资金投入。强化财政资金保障,各级政府要把生态环境保护作为财政支出的重点领域予以保障,确保资金支持力度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任务相匹配。围绕生态环境保护的重点难点,资金分配向污染防治重点区域行业、环境治理工作绩效突出重点地区倾斜,提升资金分配精准度和使用效率。加快建立多元化投入机制。完善政府、企业、社会多元化环保投融资机制。
吸引和扩大社会资本投入,充分调动市场活力,让更多社会资本进入生态环境保护领域。
(三)完善公众参与机制,营造社会共治氛围。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微信公众号等媒体,加大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宣传力度,积极开展生态文明建设与生态环境保护规划、政策法规制度、污染防治攻坚战、中央和省级环保督察、减污降碳、碳达峰碳中和、生物多样性与生物安全保护等主题宣传与交流。挖掘一批先进人物和集体的优秀事迹,做好典型报道与经验推广。搭建公众参与平台,健全公开制度,引导公众关心生态环境保护工作,鼓励社会积极参与、监督规划的实施。
(四)开展调度评估,促进规划实施。建立规划实施情况年度调度机制,生态环境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围绕本规划目标指标、重点任务、环境质量改善、重点污染物排放、生态环境保护重大工程进展情况进行调度。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定期评估,督促规划中的任务指标如期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