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绥化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直属单位:
现将《绥化市人民政府“三重一大”事项议事决策规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绥化市人民政府
2022年7月6日
绥化市人民政府“三重一大”事项
议事决策规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市政府依法行政决策机制,提高行政决策水平,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国务院第713号令)、《黑龙江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规定》(2021年省政府4号令)、《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市政府工作实际,制定市政府“三重一大”议事规则。
第二条 “三重一大”事项是指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使用事项。
第三条 本议事规则适用于本市及辖区内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直属单位。
第二章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必须遵循的原则
第四条 坚持党的领导原则。“三重一大”事项必须在市委领导下进行决策。
第五条 坚持依法决策原则。“三重一大”事项必须坚持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
第六条 坚持民主决策原则。“三重一大”事项必须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征求意见。
第七条 坚持集体决策原则。“三重一大”事项必须坚持由领导班子集体作出决定。一般通过召开市政府常务会议或市政府党组、班子会议集体决策,必要时可以召开市政府全体会议讨论决定。
第三章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内容和范围
第八条重大决策事项包括:
1.研究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不断提升行政决策能力。
2.研究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以及市委重大决策部署、重要文件、重要会议精神等;
3.研究贯彻落实中央、省委、市委重大改革任务,研究全市经济、社会、生态文明等重点领域重大改革方案等;
4.研究全市经济社会发展重点领域的重大问题、重大政策措施制定等事项;
5.研究年度政府工作报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执行情况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的报告、市本级预算编制执行情况的报告,研究以市政府名义发布的涉及全局的政策性规范性文件,研究市政府有关部门制定的重要规范性文件,研究以市政府名义向省政府呈报的重大问题请示、重要工作报告等;
6.研究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中长期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及控制性详细规划、国土空间规划(包括“三区三线”的划定)、经济开发区发展总体规划等涉及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等方面的重要规划;
7.研究市属国有企业破产重组、改制、兼并收购、产权股权转让、重点领域改革等重大事项,研究2000万元以上国有资产处置、转让、抵押等重大决策事项;
8.研究重大社会安全、事故灾难、自然灾害和公共卫生等影响全市经济社会安全稳定的突发性事件应对处置等事项;
9.研究涉及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战略合作协议签订,研究制定重大产业发展扶持政策等事项;
10.研究重大公共资源交易、国有土地出让和矿产资源审批、整合、出让等事项,研究重要文化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等方面的事项;
11.研究对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等方面的事项,研究重要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以及实行政府定价的重要公用事业、公益性服务价格的制定和调整等事项;
12.研究市政府主办或者承办的重大活动以及由部门举办或者承办的涉及面较广的文化、体育、旅游、商务等重大活动方案;
13.研究加强市政府自身建设的重大事项;
14.其他需市政府集体研究和决定的重大决策事项。
第九条重要干部任免事项包括:
1.研究以市政府名义进行表彰奖励或向市委和上级有关部门推荐上报表彰奖励各类先进集体、个人等事项;
2.研究以市政府名义进行处分或报请市委、上级有关部门进行处理的案件、人员等事项;
3.研究政府系统机关及事业单位工资奖金调整方案,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含退休人员)、退役军人保障及福利待遇调整方案等;
4.其他需要市政府集体研究和决定的重要干部任免和涉及人事等事项。
第十条重大项目安排事项包括:
1.中央、省和市本级财政投资建设项目工程额度变更超过中标额度10%以上的项目;
2.研究申报中央、省级财政性资金在我市投资重大项目建设有关事宜,研究中央、省在我市投资项目需市本级实施并匹配资金1000万元以上的重大项目;
3.研究重大招商引资项目安排;
4.其他需市政府集体研究和决定的重大项目安排事项。
第十一条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包括:
1.研究市本级年初预算(草案)、年度中期预算调整方案(草案);
2.研究市本级政府性投资1500万元以上的重大建设项目及政府投资计划;
3.研究市政府直属各企事业单位申请举借政府性债务的规模、用途和风险管控等方案;
4.研究市属国有企业年度融资、发债计划及符合国家规定的重大政府投融资事项;
5.其他需要市政府集体研究和决定的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
第四章 “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程序
第十二条属于市委常务委员会“三重一大”决策范畴的,在市政府决策后要及时提请市委常务委员会研究。需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报告的,在市政府决策后要及时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研究。
第十三条提出决策议题。
1.市政府班子成员(党组成员)或市政府各直属单位经集体决策后均可提出重大事项决策议题。议题主要内容包含:重大事项决策议题拟解决的问题、建议理由的说明、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解决问题的方案、可行性分析以及其他相关材料。
2.市政府各直属单位提请讨论的“三重一大”事项,市政府分管副市长应当于会前组织有关方面充分研究讨论,具备条件后提出上会,经市政府主要领导同意后,纳入会议议题。
除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等特殊原因外,不得临时动议“三重一大”事项。
3.凡经商定的“三重一大“事项决策议题,不得随意取消或更改,特殊情况需作调整的必须征求领导班子成员意见并说明理由;临时动议的需集体决策的事项,预先要征求领导班子成员意见;遇紧急重大事项或突发重大事件,主要领导可先决策处置,事后向领导班子成员说明。
第十四条 拟定决策方案。
1.公众参与。对提交集体决策的事项,决策承办单位要根据决策事项涉及的范围,征求有关部门和单位的意见;对涉及公众利益的重大事项,应当采取调查、走访、公示、座谈、听证等多种方式,听取各界人士特别是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并认真研究,合理采纳,及时反馈。
2.专家论证。对涉及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和民计民生重大利益的决策事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决策事项以及决策方案涉及的重大、疑难问题,决策承办单位应当组织专家、专业机构论证其必要性、可行性和科学性,并出具书面论证意见。为支撑科学决策,各单位应当分类建立决策咨询专家库,严格专家入库的推荐和遴选条件,完善专家论证制度,保证专家论证的专业性、可靠性。
3.风险评估。对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群众利益和造成国有资产流失以及其他重大经济损失的重大事项决策,决策承办单位应当针对决策事项特点,依托有关专家及专业机构,综合分析决策事项可能存在的各方面风险,确定风险类型,划分风险等级,预测风险后果。对于可进行量化分析的决策,应运用量化分析的方法进行趋势性评价。风险评估应当提供评估报告,以帮助决策机关按照风险可控原则作出决策,针对不同风险提出应对措施。
4.合法性审查。对《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黑龙江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规定》列明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提交集体讨论前,应当由司法部门牵头组织进行合法性审查,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核不合法的,不得提交集体讨论。
第十五条 集体讨论决定。
1.出席人数必须达到法定人数。根据决策事项需要,可以邀请人大、政协委员或社会有关人士列席会议,邀请经济、科技、法律等相关专家参加会议。
2.集体讨论由市政府主要领导主持或主要领导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领导同志主持,会议按照决策承办单位对决策事项予以说明、有关机构报告审查审核意见、集体讨论、决策决定的程序进行。
3.为确保集体讨论能够实现,与会人员应当充分发表意见,领导班子成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可以书面形式在会上表达,主要领导或会议主持人应当最后一个发表结论性意见。当意见经讨论无法达成一致时,对比较紧急的重大事项,主要领导有权作出决定,但要陈述理由;对不紧急的重大事项,应当暂缓决定,经进一步论证与沟通后再集体讨论决定。
4.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应进行表决,表决可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方式或记名投票方式进行。决定多个事项时,应逐项表决。表决事项以赞成票超过应到会人数的半数为通过。未到会人员的书面意见不计入表决票数。
5.会议讨论和决定,要如实录音录像和记录,根据记录制作会议纪要。建立重大事项决策的音像资料、记录文件等案卷制度,将重大事项决策过程中的各类文件、记录及重要资料归入重大事项决策案卷。
第十六条 决策决定执行、反馈与调整。
1.经市政府集体研究和决定的“三重一大”事项,由市政府班子成员按分工和职责组织实施。遇有分工和职责交叉的,由市长(市政府党组书记)明确一名领导牵头负责,其他领导应当全力支持配合。
2.重大事项决策作出后,决策承办单位要针对决策事项特点,制定具体的跟踪反馈计划,明确对决策事项执行情况跟踪调查的期限、内容及方法,及时在领导班子会议上通报决策执行情况。
3.重大事项决策在施行过程中,决策承办单位可组织第三方评价机构对决策执行效果进行综合评价,根据综合评价可提出决策延续、调整和终结的意见,报领导班子或主要领导决定。
4.对跟踪反馈工作中发现的,以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反映的问题,决策承办单位要进行调查分析,查清问题产生的原因,提出处理意见,及时予以反馈。
第五章“三重一大”事项决策保障机制
第十七条市政府要及时将集体决策的“三重一大”事项报告市委,并接受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监督,听取意见和建议。要加强与高等院校、市委工作机关、市中级人民法院、市检察院、群众团体、中省直驻绥各单位的联系,建立健全沟通协调机制,及时通报重要情况。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直属单位要及时将本单位“三重一大”事项决策情况向市政府报告。
第十八条建立健全“三重一大”事项监督检查制度,市政府办公室(督查室)和审计等有关部门应当根据职责,对“三重一大”事项执行情况进行专项督查检查,对发现的问题予以通报,限期纠正。
第十九条严格追究责任,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有关党纪政纪和法律法规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1.个人或者少数人违反议事规则,擅自决定“三重一大”事项的;
2.执行落实“三重一大”事项严重失误,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
3.擅自改变、错误执行或者拒不执行“三重一大”决策事项的;
4.其他违反“三重一大”议事规则的情形。
出现上述情形的领导干部属市委及更高一级党组织管理的,报市委及有关部门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第二十条“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及执行情况,除依法依规保密或者不宜公开的,应当在适当范围内公开,主动接受监督。
第六章 “三重一大”决策有关要求
第二十一条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必须坚持建立健全集体议事决策制度,严格执行议事规则,严格遵循决策程序,任何单位、任何领导不得以个别商议替代会议讨论,不得以会前沟通、领导传阅等形式替代集体决策。
第二十二条 主要领导必须以身作则,自觉维护集体领导,不得随意取消、更改需集体讨论的事项,不得在会议讨论时进行引导性发言或首先发表结论性意见,不得插手建设项目和物资采购的招标工作。
第二十三条 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直属单位,要依据本规则制定或完善本地、本部门、本单位包括所管理系统“三重一大”决策工作的具体实施办法,进一步明确“三重一大”决策事项具体范围,列出清单,经领导班子集体讨论确认后,在本地、本部门、本单位公布执行。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规则所涉及的内容,凡党和国家政策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五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