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绥化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们市政府各有关直属单位:
现将《绥化市火灾事故调查处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绥化市人民政府
2022年5月18日
绥化市火灾事故调查处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制定目的〕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关于消防执法改革决策部署,规范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工作,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消防执法改革的意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生产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文件,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适用范围〕
因火灾造成人员死亡、产生社会影响的或较大火灾事故的调查处理,适用本规定。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作为本规定调查处理范围:
(一)因放火、自杀、自焚等故意行为危害公共安全,公安机关作为刑事或者治安案件处理的火灾;
(二)机动车在通行过程中,因车辆碰撞、刮擦、翻覆直接导致燃烧的火灾;
(三)军事设施火灾、森林火灾、国防科研生产事故;
(四)其他法律法规有特别规定的火灾。
第三条 〔实施主体〕
火灾事故调查处理由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授权同级消防救援机构牵头组织实施。
特别重大火灾事故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有关部门负责组织调查处理,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重大火灾事故由省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调查处理,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较大火灾事故由市人民政府负责调查处理。
造成人员死亡或产生社会影响的一般火灾事故,由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调查处理。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提级调查:
(一)市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的,可将由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调查处理的提级调查;
(二)自火灾事故发生之日起七日内,因火灾事故伤亡人数变化导致火灾事故等级发生变化,依照本规定应当由市人民政府负责调查处理的。
第四条 〔调查程序〕
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应按照事故调查、事故处理、整改评估等程序开展。
第二章 火灾事故调查组
第五条 〔成立调查组〕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火灾发生五日内组织成立事故调查组。调查组由政府统一领导,纪检监察机关、公安、住建、应急管理、消防救援、属地政府及负有消防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共同派员参与,可根据需要聘请有关专家参与调查。涉及企业的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可邀请工会部门派员参加。
第六条 〔调查回避〕
调查组成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主动回避:
(一)是火灾事故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者近亲属与事故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火灾事故当事人关系密切,有矛盾、纠纷或有债权、债务关系等其他特殊关系,可能影响事故公正调查的;
(四)其他应当回避的情形。
第七条 〔调查组组长〕
调查组组长由负责调查处理的人民政府指定,一般由消防救援机构主要负责同志担任。
调查组组长负责主持事故调查组工作。调查组成员在组长统一领导下,密切配合,认真完成职责范围内调查处理工作。
第八条 〔调查组职责〕
调查组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事故有关情况,并要求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调查组应研究制定火灾事故调查方案,部署火灾事故调查工作,提出工作要求和工作纪律,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查明火灾事故发生经过、起火原因、人员伤亡情况,统计火灾损失;
(二)查明火灾事故性质、成因和责任,总结经验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三)提出对火灾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四)提交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火灾事故调查组在事故调查工作中应当诚信公正、恪尽职守、遵守纪律、保守秘密。未经调查组组长允许,调查组成员不得擅自发布有关信息。
第九条 〔调查组分工〕
调查组根据具体情况和工作需要可设技术组、管理组、综合组和责任追究调查组等工作小组。各小组组长和成员由调查组组长指定,各小组在完成调查工作后应当形成调查报告,提交调查组审议。纪检监察机关工作人员可视情况加入各小组,各小组可视情况调整职责,合并精简。
第十条 〔技术组职责〕
主要负责调查事故发生直接原因和技术方面间接原因,主要职责和任务是:
(一)根据事故调查组总体要求,制定技术组调查工作方案;
(二)查明事故发生时间、地点、经过、死伤人数及原因;
(三)负责事故现场勘查,搜集相关证据,指导相关技术鉴定和检验检测工作,对事故发生机理进行分析、论证、验证和认定,查明原因,统计事故直接经济损失;
(四)提出对事故性质认定的初步意见和事故预防的技术性、针对性措施;
(五)形成技术组调查报告并提交调查组审议;
(六)完成调查组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十一条 〔管理组职责〕
主要负责在技术组查明事故直接原因和间接技术原因基础上,开展事故管理方面原因调查。主要职责和任务是:
(一)根据事故调查组总体要求,制定管理组调查工作方案;
(二)查明事故发生单位基本情况、相关管理部门职责及其工作人员、岗位人员履职情况,查明事故涉及的政府安全责任落实情况和监管部门执法监管职责落实情况,查明相关单位和人员负有事故责任的事实,提出对相关单位和责任人员的处理意见;
(三)针对事故暴露出的管理方面问题,提出整改建议和防范措施;形成管理组调查报告并提交调查组审议;
(四)负责评估事故发生后当地政府及部门应急救援及处置情况,按照有关要求,完成事故应急评估报告;
(五)完成调查组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十二条 〔综合组职责〕
综合组主要负责事故调查工作综合协调、后期保障和资料证据管理等工作,负责起草事故调查报告。一般由牵头调查的部门负责,主要职责和任务是:
(一)负责筹备事故调查组成立、召开相关会议等各项工作;
(二)负责综合协调、相关信息统一报送和处置、后勤保障等相关工作;
(三)负责了解、掌握、督促各小组调查进展情况,根据需要,对需补充调查的事项进行调查;
(四)负责事故调查资料调度与存储;
(五)负责事故舆情信息收集汇总;
(六)负责起草事故调查报告,并提交调查组审议;
(七)完成调查组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十三条 〔责任追究调查组〕
负责对属地和相关部门及人员在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和消防安全责任等方面存在违规、违纪、违法情况开展调查。
第三章 火灾事故调查
第十四条 〔直接原因〕
在火灾现场勘验、调查询问以及物证鉴定等环节取得证据基础上,进行综合分析,科学做出火灾原因认定结论。
第十五条 〔间接原因〕
在查明起火原因基础上,对火灾发生诱因、灾害成因以及防火灭火技术等相关因素深入开展调查,分析查找火灾风险、消防安全管理漏洞及薄弱环节,提出针对性改进意见和措施,推动相关部门、行业和单位发现、整改问题和追究责任。
第十六条 〔认定火灾性质〕
根据查明的火灾原因和事实,依法依规做出事故性质分析认定。
第十七条 〔火灾事故责任调查〕
围绕火灾发生诱因和导致火灾蔓延扩大成因,查实有关单位和个人有无违反消防法律法规及技术标准行为和问题,分析厘清火灾事故各方责任。依法调查使用管理、工程建设、中介服务、消防产品质量、属地和行业监管等方面责任。
第十八条 〔调查期限〕
调查组在调查完毕后应当形成火灾事故调查报告,经全体会议讨论通过,并于《火灾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批准成立火灾事故调查组的人民政府报送。特殊情况下,经负责调查处理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延长提交火灾事故调查报告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六十日。下列时间不计入火灾事故调查处理期限,但应当在报送火灾事故调查报告时向负责调查处理的人民政府说明:
(一)因瞒报、谎报、迟报火灾事故而进行调查核实所需的时间;
(二)因灭火救援无法进行现场勘验的时间;
(三)因检验、鉴定、复核所需的时间;
(四)因不可抗力原因无法开展火灾事故调查处理的时间。
第十九条 〔调查报告〕
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火灾事故发生单位(场所)概况;
(二)火灾事故发生经过和灭火救援情况;
(三)火灾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四)火灾事故起火原因、灾害成因和性质;
(五)火灾事故责任认定以及对火灾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六)火灾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及工作要求。
调查报告应附火灾事故调查组成员名单及签名,并附有关证据材料。调查组成员对调查报告有不同意见的,调查组组长有权提出结论性意见。调查组组长拟作出的决定与调查组成员多数人意见不一致的,应当在会上说明理由。集体讨论情况应当如实记录,不同意见应当如实载明,最终由负责调查处理的人民政府裁决。
第二十条 〔政府批复〕
负责调查处理的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火灾事故调查报告之日起十五日内做出批复。特殊情况下,批复时间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时间最长不超过十五日。批复应当抄送火灾事故调查组成员单位和其他有关单位,火灾事故调查组在火灾事故报告批复后5日内向社会公布,并责成相关单位按处理意见和建议进行处理。
第二十一条 〔调查结案〕
负责调查处理的人民政府批复火灾事故调查报告后,对火灾事故调查处理结案,依法依规公布火灾事故调查报告,并发至下一级人民政府,抄送同级党委及参加火灾事故调查处理的有关单位。
第二十二条 〔事故防范和整改督办〕
火灾事故调查处理结案后,负责调查处理的人民政府应对火灾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督办。
第二十三条 〔资料归档〕
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结束后,由牵头实施部门负责将火灾事故调查组成立的文件、火灾事故调查报告、调查组人员签字名册、政府批复文件、证据材料等有关资料归档保存。
第四章 事故处理
第二十四条 〔违纪违法线索的移交〕
火灾事故调查中发现有关单位和人员对火灾事故发生负有责任,涉嫌违规、违纪、违法的,调查组应及时将有关问题线索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移送相应纪检监察机关依纪依法处置。
第二十五条 〔涉嫌犯罪的司法移送〕
火灾事故调查中发现涉嫌刑事犯罪的,调查组应及时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依法处理,并配合火灾调查。
第二十六条 〔责任处理〕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消防执法改革的意见》,强化火灾事故倒查追责。
有关机关、部门和火灾事故责任单位,应当自接到火灾事故调查报告及其批复六个月内,将相关责任处理情况、火灾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书面报送负责调查处理的人民政府。
第五章 整改评估
第二十七条 〔启动评估〕
火灾事故调查处理结案后一年内,负责调查处理的人民政府应当成立火灾事故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组,启动评估工作。
第二十八条 〔评估组组成〕
评估组由负责调查处理的人民政府成立,由政府督查部门牵头组织实施,参加火灾事故调查处理的有关部门参与。
第二十九条 〔评估内容〕
评估组应当对属地政府、行业部门、火灾事故相关责任单位及人员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情况进行评估,配合纪检监察机关对相关责任人员处置落实情况进行监督。
评估采用资料审查、座谈问询、查阅文件及现场核查等方式进行。
第三十条 〔提交评估报告〕
评估组应在成立六十日内向批准成立的人民政府提交评估报告。评估报告内容包括相关责任追究情况,火灾事故防范、整改措施落实情况,实地检查情况,评估结论。
评估过程中发现对火灾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及责任单位对有关责任人员处理意见不落实或拖延滞后的,由评估组将需要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问题线索移交纪检监察机关,按有关规定处理。
火灾事故暴露出的突出问题,尚缺乏管理和技术依据或现行规范标准不满足火灾防控需求时,由火灾事故评估组提请有关部门制订或者修订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期限〕
本规定中十五日以内(含本数)期限的是指工作日,不包含法定节假日;十五日以上期限是指自然日,包含法定节假日。
第三十二条 〔施行日期〕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后施行。